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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大麻取缔法违反获缓刑,家庭暴力受害情事受考量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在日26年6个月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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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大麻取缔法违反获缓刑,家庭暴力受害情事受考量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在日26年6个月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6案例)

令和5年・大麻取缔法违反获缓刑,家庭暴力受害情事受考量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永住者、在日26年6个月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毒品案件有罪之永住者仍获准留在日本,本案例即属此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令和5年案例集,本文取其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6案例。本人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26年6个月。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大麻取缔法违反判处懲役10个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记载显示本人曾遭外国人内夫施加暴力。在留希望理由为生活基础在日本。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人道上考量(第2之7):家庭之内遭受暴力之情事,虽非第2之7明确列举之3种类型本身,仍可读为作需人道考量之情事而受实质斟酌。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6年6个月之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
  • 消极要素・第2之6: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チ,纵附全部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并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亦不属第2之3(ア)至(エ)所列行为。

改正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之人,或对应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等入管法24条4号所列一定事由之人,唯有存在「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予许可。本案例作出于该项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26年有余之生活基础,与家庭之内遭受暴力这一人道情事二者之组合。刑罚止于缓刑一点亦有影响。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5案例,本人为永住者,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受实刑判决,在日约20年8个月,结果未获许可。同为毒品案件,究系实刑抑或缓刑、有无需人道考量之情事,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之意义。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相符,故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实属危险。倘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则以有罪判决为前提之该款相符性本身即有不致发生之可能。此点无从断言,惟自起诉之前即构筑辩护方针,意义甚大。

第2点,家庭之内遭受暴力这一情事如何呈现。此为本人难以言说之事,宜在顾及本人负担之下整理向公家机关或支援团体咨询之记录、医疗机构记录。要点并非铺陈细节,而在把材料导向「令其离境是否欠缺人道考量」这一评价。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找不到相似情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以营利目的持有兴奋剂(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一旦有罪,纵附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在争执事实之场合,密度左右结果。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把目标定于不起诉而非缓刑之初动,大幅左右日后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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