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已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再次获准|出头申告、违反期间约1年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曾获一次在留特别许可之人,再度失去在留资格时,常忧心第二次是否已无可能。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在日期间约10年4个月,违反期间约1年。本人有过去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经历。在留希望理由为延续与家人同住。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家人之具体构成与其在留资格,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本人主动前往出头。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0年4个月之生活基础与地域社会关系。由在留希望理由可推知亦有家族关系(第2之2)方面之情事,惟内容无从判明,故无法特定款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难称长期。长期化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 消极要素: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曾获宽宥之人再陷同类状态,在实务上易朝消极方向评价。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违反期间仅约1年、本人主动出头,且素行方面并无成问题之情事。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7案例同样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惟因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而受刑事处分,结果未获许可。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固属不利情事,但并非仅此即定结论,是否叠加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才是分水岭。
律师评注
本案例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本身并不决定结论。令和5年D类型之中,除本案外亦有虽具此经历仍获许可者。过往经过固须说明,却非放弃之理由。
第2点,勿令违反期间延长。第2之5的消极要素,以入管厅认知非法滞留事实之时点为终期计算。察觉资格已失即行咨询,备妥显示与家人同住及地域社会关系之资料后再定出头时机,正是要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貌。未载相似经过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提起诉讼,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该案现仍在审理。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案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为第二次申请,不令违反期间延长、以资料呈现生活实质,仍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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