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纵有5名未成年子女仍不许可|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获缓刑、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有5名未成年子女,也可能不获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当事人本人与配偶的在留资格皆为「定住者」。在日约20年1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0月。婚姻期间约15年,夫妻间有5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此外,其过往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配偶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有立于此项之上的立足点。
- 子女利益(积极):有5名未成年子女,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正面成为问题。
- 其他情事(积极):在日约20年1月的生活基盘。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药物法令违反之上再加前科1件。
- 过往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却再次违反的经过,在素行评价上亦作用沉重。
- 第2之5(消极):约10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类型许可第5案例并列,本案例的意义即显。该案同为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未成年子女3人,配偶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子女人数本件更多,但许可案例并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记载。
故分水岭并非子女人数,而在有无前科,以及是否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后又再次违反。指引注4亦载明,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亦不当然意味获得许可。换言之,家庭关系纵然厚实,再犯性的评价仍可能超过它。
律师评注
其一,毒品案件纵为缓刑仍会发生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麻药、大麻、觉醒剂等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对象,并未排除缓刑,与同号リ以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为对象形成对照。本件虽附缓刑,结构上仍该当4号チ。
其二,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者的案件,起诉前阶段更是要点。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4号チ该当性发生。自逮捕直后至羁押决定之间,检讨持有或使用的认识、扣押手续的适法性等,并确保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即构成其后入管手续的基础。过往曾获许可这一情事,在第二次判断中可能转为逆风,宜事先有所准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刊载的只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仅为实际判断的极小部分。纵使某类型记述严峻,那也只是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尽力于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中,就认识把事实关系厘清,往往决定结论。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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