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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获缓刑、有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永住者夫妻与2名未成年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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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获缓刑、有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永住者夫妻与2名未成年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令和5年・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获缓刑、有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永住者夫妻与2名未成年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夫妻双方皆为永住者,并有2名未成年子女,仍有不许可之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虚伪文书行使帮助,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当事人本人与配偶的在留资格皆为「永住者」。在日约7年5月,婚姻期间约8年6月,夫妻间有2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及同供用,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此外另有退去强制经历。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配偶为别表第二的「永住者」,故可立于此项积极要素之上;有2名未成年子女,亦显示家庭关系的厚度。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
  • 第2之3(消极):涉及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或公文书不正的行为,在素行上评价沉重。帮助行使虚伪文书这一违反态样,与此评价相关。
  • 退去强制经历(消极):过往曾遭退去强制的经过,在素行与退去强制理由两方面均作用沉重。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本件积极要素一侧颇为厚实。仍未获准,可解读为退去强制经历,与介入损害公共记录正确性之行为,这两项消极要素相互叠加。指引注4载明,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亦不当然意味获得许可。

同类型许可第5案例为药物法令违反缓刑、3名未成年子女,且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记载,结果获准。两案相较,是否有过往遭退去强制的经过,对天秤的影响相当巨大。

律师评注

其一,纵为缓刑,手续仍在推进。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排除全部缓刑,故本件判决不该当此号;此外,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为对象、将入管法上特定之罪的有罪判决不问实刑或缓刑均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仅限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对永住者并不适用。案例集未记载所适用的号,故究竟依何号处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其二,既然如此,起诉前阶段便是要点。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避开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评价。对文书内容为虚伪的认识,以及究竟止于帮助抑或介入程度如何,皆属刑事阶段应彻底争执之事项,其检讨结果亦构成日后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此外,有退去强制经历者的案件,须准备具体呈现当时经过与现今生活的差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纵使某类型不许可的记载连续出现,那也只是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围绕介入程度与认识的争执,正是必须自初动即着手的领域。

另有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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