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常习累犯窃盗实刑2年6月而不许可|永住者、有日本人配偶与1名未成年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将近20年,也有未成年子女,仍可能不获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即是如此。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当事人本人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在日约19年8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9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常习累犯窃盗被判惩役2年6月实刑,另有前科4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除约19年5月的婚姻外,夫妻间尚有未成年子女,此项已具最厚实的形态。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
- 其他情事(积极):在日约19年8月的生活基盘。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常习累犯窃盗这一罪名以财产犯的常习性为前提,与前科4件的记载相叠,评价相当沉重。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积极要素一侧的厚度,与A类型的许可案例相比亦不逊色。仍未获准,原因在于前科4件与2年6月实刑所显示的常习性,其消极评价过重。
指引注4载明,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亦不当然意味获得许可。本件可读作一个实例:家庭关系纵然厚实,反复实施的财产犯评价仍可能超过它。与同类型许可第4案例虽为药物法令违反但系缓刑相对照,可见实刑与否、以及前科是否累积,正是分水岭。
律师评注
其一,量刑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本件2年6月实刑即该当此号。对永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者,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为对象、将入管法上特定之罪的有罪判决不问实刑或缓刑均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并不适用,但4号リ适用。「因为是永住者所以没问题」这种理解并不成立。
其二,须留意前科累积推高量刑、从而越过4号リ这条线的结构。个别窃盗纵然看似轻微,一旦认定常习性,刑罚即急剧加重。有同种前科的案件,自第一件起便全力争取不起诉或止于罚金,同时也是守护日后在留的工作。倘成为实刑,在现行法之下依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仅在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能获准。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刊载的只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非该年判断的全部。记述严峻,并不表示同样情事的人便无路可走。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以倾向为起点,再逐案检讨突破口何在,才是应有的作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件数叠加的案件,初动应对更能左右结论。
本所亦具备处理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审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案件的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有多件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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