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1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2年3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6年11月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结婚未满一年即获许可,参考价值颇高。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3月,其中违反期间约2年3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最终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本件有1名未成年子女,直接对应此项。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
- 子女利益(积极):令和6年修订明示,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
- 第2之5(消极):约2年3月的非法在留期间。此项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或退去强制理由反社会性(第2之6)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期间约11月并不算长。仍获许可,可解读为: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从期间长短之外的角度印证了婚姻的稳定与成熟。
同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同为非法残留、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4月、违反约1年9月、婚姻约1年8月,婚姻期间更长、违反期间更短,却仍不许可,记载的理由是未能认定婚姻与同居实质。可见倾斜天秤的并非期间长短,而是子女存在所具体呈现的家庭生活实质。
律师评注
其一,出头申告这一入口发挥了作用。若因查获或警察逮捕而暴露,不仅缺少第2之9这项积极要素,还须在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举证家庭关系,资料收集受到很大限制。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争取的问题。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但到那时才首次提交资料,往往已迟。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发付前的举证具决定意义。住民票、租赁契约书等同居证明,家计一体性的资料,母子健康手册与托儿所在籍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的情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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