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介绍卖淫被判缓刑,纵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不许可|在日约25年10月也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有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在某些类型并不成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例。违反态样是介绍卖淫(卖春周旋),发现经过是有关机关通报,在日期间约25年10月,违反期间约1年2月。刑事处分为卖春防止法违反与入管法违反,被判惩役2年、缓刑3年、罚金100万日元("惩役"为案例集公布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案例集另载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前科无记载。希望在留的理由是"在日本有生活基础",家庭关系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约25年10月在留形成的生活基础。
- 消极·第2的3(エ):自行卖淫或使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周旋正落入这一列举。
- 消极·第2的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2月)的长期化。
- 消极·第2的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的反社会性。
- 消极:曾获在留特别许可却再次违反的经过。列举之中虽无此项,但可作为诸般情事产生不利影响。
- 发现经过是有关机关通报,不属第2的9的出头申告。
本案是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前的判断,当时没有申请程序,属法务大臣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天平大幅倾向消极一侧。刑为全部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即便如此,入管法24条4号另把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业务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在素行上也受较重评价。约25年10月的在留与生活基础,未被看作超过这些消极要素。同一D类型的许可第3例在日约29年8月,同样以生活基础为理由,但素行方面没有消极要素而获许可。
律师评注
比起刑的轻重,罪名与行为性质更能左右结论。假使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会产生以有罪为前提的评价。不过从事与卖淫相关的业务本身即被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仅凭不起诉也难说结论就会改变。若对参与的有无与程度存在争议,在刑事阶段彻底争辩,会构成其后手续的前提。
曾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时,需要整理前次许可时所述情事与本次说明,避免相互矛盾。宜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具体呈明生活基础的内容与再次违反的经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即使某类型在公开事例中不许可居多,也不能因此否定获准的可能。案例集不过是每年约20件的抽取。本所办理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正属公开事例中不许可接连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也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起特殊诈骗"取款人"案件,委托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以彻底的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的抗议,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另有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咨询者,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过往许可事例,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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