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使用伪造在留卡未获在留特别许可|没有刑事处分、在日约19年4月并举出疾病治疗仍不许可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即使没有受到刑事处分,也可能走不到在留特别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例。违反态样是使用伪造在留卡,发现经过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9年4月,违反期间一栏划有斜线,没有记载。刑事处分为"无",前科亦无记载。希望在留的理由是"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疾病治疗"。究竟被认定该当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疾病内容、家庭关系,案例集均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约19年4月在留形成的生活基础。与地区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也属考量情事。
- 积极·第2的7(1):因难病等需要在日本接受治疗。不过病名无记载,是否以此要素加以评价无从判明。
- 消极·第2的3(ウ):在留卡等公文书的伪变造、使用、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正落入这一列举。
- 发现经过是警察逮捕,不属第2的9的出头申告。
- 没有刑事处分虽非积极要素,但可成为缓和消极评价的情事。
本案是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前的判断,当时没有申请程序,属法务大臣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消极要素占了上风。第2的3(ウ)被列为特别加以考量的消极要素,与有无有罪判决无关,行为本身即被评价为素行不良。纵有约19年4月的在留与治疗必要这类积极要素,也未被看作明显超过消极要素。同一D类型的许可第3例在日约29年8月,仅以生活基础为理由便取得定住者(3年)。素行方面有无消极要素,左右着长期在留的评价。
律师评注
在伪造在留卡的类型中,对"伪造"的认识可能成为争点。若把他人交付之物信以为真,刑事责任的评价与素行的评价可能出现分歧。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就这一做法的妥当性进行诉讼。该论点尚无定论,但及早细致地记录有无认识,会成为其后主张的基础。
若要把治疗必要用作积极要素,需要诊断书、治疗计划,以及本国难以接受同等治疗的凭证。指引注4指明,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故宜在违反审查阶段提交。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看到同类型的不许可事例,不必因此放弃。案例集只是从当年判断中抽出的约20件。本所办理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在公开事例中属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位女性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要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的妥当性提起诉讼并持续进行,该案在公开事例中属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咨询者,本所通过分析过往许可事例,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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