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前半・仅以监护养育子女为由获在留特别许可|出头申告、非法残留约4年6月、无刑事处分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仅以照顾孩子为由希望留在日本的人,可参考本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6年前半(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案例集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1例,结论是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发现经过是本人主动前往入管官署的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6月,违反期间同为约4年6月,无刑事处分。案例集所载希望在留的理由只有"监护、养育子女"一项,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子女的国籍与年龄、有无婚姻关系,案例集均无记载,也无从判断子女是否具有日本国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是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
- 积极·第2的9: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出头。
- 积极·第2的2:家庭关系。若子女是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可归入第2的2(1)(イ);若子女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则可归入第2的2(2)。案例集未载子女国籍,无从断定。
- 积极:令和6年修订明示的子女利益。
- 消极·第2的5与第2的6: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约4年6月),以及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非法残留)。
- 素行不良(第2的3)与人道考虑(第2的7)所指情形,案例集无记载。
本案是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前的判断,当时在留特别许可没有申请程序,属法务大臣依职权的措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才朝许可方向考虑。使天平倾斜的,应是监护养育子女,加上出头申告与没有刑事处分这两点。约4年6月的非法在留并不轻微,但素行方面看不到消极要素,积极要素相对占优。同一D类型的不许可第1例也以"监护、养育子女"为理由,但该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4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结论是不许可("惩役"为案例集公布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律师评注
出头申告直接对应第2的9的积极要素,被摘发或被逮捕则无法取得。不过出头也意味着自行启动退去强制程序。若能证明监护养育实态的材料尚未齐备就去出头,程序可能在积极要素未获充分评价的状态下推进。出头的时机与准备应当一并考虑。
程序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的异议申出。判断在最后阶段作出,但指引注4指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因此越早提交越有作用。宜准备的材料包括子女户籍、显示同居的住民票、在籍状况、家计合一的凭证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只从当年判断中抽出约20件,并非许可件数的全貌。公开部分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的可能。本所办理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在入管厅公开事例中属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还在继续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担当。
一位以旅游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生下孩子,却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拒收,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与本文的类型最为接近。
在多数罪名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站在委托人本人一方工作。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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