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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上半年・诈骗等罪获缓刑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3月、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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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上半年・诈骗等罪获缓刑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3月、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6年上半年・诈骗等罪获缓刑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3月、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若判决附有缓刑,是否仍留有继续在留之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颇具参考价值。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通报。在日约8年,违反期间约2年9月。配偶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3月,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及道路交通法违反受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结论为不许可。案例集表格并无不许可理由栏位,判断理由未公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积极情事几乎未累积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2):该款列为「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庭关系。本案配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别表第一,不符该项。加之婚姻约3月且无子女。
  • 第2之9:本案因通报发觉,无出头申告一项。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反社会性程度亦受衡量。诈骗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系侵害被害人财产犯罪,该项评价甚重。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一B类型许可第4案例对照,界线便浮现。获准者同受缓刑判决,刑期为惩役2年6月且长于本案,结果仍获许可。差别在于:罪名为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所涉事实与退去强制事由同一;婚姻约9月;配偶为别表第二「永住者」。

换言之,本案天秤未见移动并非因刑期长短,而系财产犯这一独立反社会行为叠加、婚姻仅约3月、配偶属别表第一三者相重。以指引第3「明显超过」衡量,本应用以超过之积极情事自身即甚薄弱。

律师评注

本案存在刑事处分,故须确认入管法第24条何款受到牵动。

该条第4号リ将「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除外。本案刑为1年6月全部缓刑,不适用该款。另一方面案例集记载违反期间约2年9月,可读出其与不具在留资格期间相重。故纵能回避刑事处分,仍留有在留期间届满这一独立退去强制事由,须将刑事与入管并观。

在此之上,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在不产生财产犯有罪这一消极情事状态下进入违反审查。此点难以断言,惟财产犯中损害赔偿与和解成否较易影响处分判断;因所侵害法益系个人财产,凭被害回复使反社会性评价个别消解余地较宽,此处正是起诉前最易着力之处。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全貌。纵使刊载有相同罪名不许可案例,不足以决定个别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另在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案件中,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结合过往许可案例分析,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财产犯案件中,起诉前阶段能将被害回复努力尽至何种程度,亦影响其后手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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