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有未成年子女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夫妻间又有未成年子女,却仍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亦有之。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2月,违反期间约1年1月,两者均非长期。配偶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1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结论为不许可。案例集表格并无不许可理由栏位,判断理由未公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表面上积极情事俱备,实则家庭关系评价无从正面承载。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指引亦在令和6年3月修订版启用前。以下仍按现行指引对应。
- 第2之2(2):该款列为「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者之间家庭关系。本案配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别表第一,不直接符合该项。
- 子女利益:「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系令和6年3月修订方明示为积极情事,本案属其启用前判断。
- 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属积极情事。
- 第2之5・第2之6:约1年1月非法在留尚属轻微,退去强制理由为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理由并未公开,惟自案例集记载可读出特征,在于配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因不直接符合指引第2之2(2)所设想家庭关系,婚姻约1年与1名未成年子女,在该款层面难以发挥作用。
与同一B类型许可第1案例对照,此项差别便甚清晰。该案婚姻期间约6月且无子女,违反期间约4年10月并长于本案,惟配偶在留资格为别表第二「定住者」,结论为许可。本案家庭关系内容更厚而结论相反,可见配偶在留资格种别确实影响判断。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重心在初期设计与违反审查阶段主张。
第一,确认配偶在留资格并谋求其稳定。配偶若持就劳系在留资格,其本人在留亦系于更新审查,全家基础不如别表第二稳固。宜具体呈现永住许可要件充足前景、于工作单位持续地位与收入稳定性;配偶资格变更与本人手续先后顺序亦属实务论点。
第二,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主张何事。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注4规定令书签发后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子女入园就学状况、家计一体性与地区社会关系,均须于签发前以资料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全貌。纵使相近情事案例被列为不许可,不足以决定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宜以倾向为起点,另以举证呈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丧失在留资格。该案婚姻与认领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配偶在留资格究属别表第一或别表第二,宜于拟定方针之前先予确认。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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