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非法残留受2年6月缓刑判决仍获在留特别许可|警察逮捕、与永住者配偶婚姻约9月(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宣判刑期数字一大,往往令人以为继续在留已无可能。然而入管法条文结构中,起决定作用者系实刑抑或缓刑之别。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许可第4案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即为佳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逮捕。在日约10年11月,违反期间约8年9月。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9月,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受惩役2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结论为许可,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消极情事三项相叠,与配偶家庭关系成为支点。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2):配偶「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符合该款「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婚姻约9月,无子女。
- 第2之9:本案因警察逮捕而发觉,无出头申告这一积极情事。
- 第2之5:约8年9月非法在留属沉重消极情事。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为非法残留;受有罪判决属消极情事,惟罪名所涉事实与退去强制事由同一。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为配偶属别表第二「永住者」,以及有罪判决内容仅止于非法残留本身,未叠加另一项反社会行为。指引第2之6按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反社会性定其消极程度,本案即集中于此一项事实。
与同一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对照可见差别。该案同受缓刑判决(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惟罪名为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及道路交通法违反,婚姻约3月,配偶为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其刑期反较本案为短而结论相反,可见分开结论者系罪名性质与配偶在留资格种别。
律师评注
本案存在刑事处分,须确定入管法第24条何款受牵动。
该条第4号リ将「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除外。本案刑期虽为2年6月,因属全部缓刑而不适用该款。相对地第4号チ将药物关系法令违反有罪列为退去强制事由,纵为缓刑亦可适用。故不宜仅见刑期数字即行放弃,须先确认究属实刑或缓刑、罪名对应何款。
不过,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在不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情事状态下进入违反审查。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正因此项差异直接牵动入管手续主张分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全貌。纵使刊载有刑期数字相近不许可案例,不足以决定个别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同一类型结果仍可能因举证与理论构成变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另在一名女性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案件中,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既有实务妥当与否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出发点并非刑期数字,而系确认究属实刑或缓刑、以及对应何款。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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