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不法就劳助长受罚金20万日元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永住者配偶婚姻约29年9月、在日约27年3月(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不法就劳助长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林立类型。其中获准少数例子之一,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B类型许可第2案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
违反态样为不法就劳助长,端绪为通报。在日约27年3月,违反期间栏位划有斜线。配偶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婚姻约29年9月,夫妻间有2名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劳助长)受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结论为许可,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素行消极情事与长期家庭关系相互碰撞。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2):配偶「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约29年9月婚姻与2名成年子女,正面符合该款「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
- 在日约27年3月这一生活基础,就与地区社会关系构筑亦有受积极评价余地。
- 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已明列为「特别予以考虑消极情事」,本案直击。
- 第2之6・第2之9: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反社会性亦受衡量,本案刑仅止于罚金20万日元;端绪为通报,无出头申告一项。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为约29年9月婚姻与约27年3月在日期间所建生活基础。可见纵有第2之3(イ)这一强烈消极情事,家庭关系厚度仍达指引第3所要求「明显超过」。
与同一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界线随之浮现。该案同为不法就劳助长且因通报发觉,配偶「永住者配偶者等」亦属别表第二。惟婚姻约2年5月、在日约16年5月且无子女,罚金30万日元。可见纵属同一罪名,家庭关系年数与刑之轻重差异仍分开结论。
律师评注
不法就劳助长须准确理解退去强制事由结构。
第一,退去强制事由条文。不法就劳助长依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论,该款以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行为及教唆帮助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未将刑事处分有无或量刑列为要件。故纵仅受罚金略式命令甚或已取得不起诉,只要认定行为存在,适用性仍另行判断。
第二,故意与过失要件论。刑事案件中故意过失审酌本属出发点,而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若对受雇者在留资格及可否就劳全无认识者亦受同等对待是否妥当,涉及责任主义射程及于行政处分。松村大介律师已就此论点提起诉讼并争讼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全貌。此类型中不许可案例固然引人注目,惟如本案获准者亦存在。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同处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在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公开案例倾向仅为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女性因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案件中,本所虽身处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既有实务妥当与否,提起追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须认清刑之轻重与退去强制事由适用性系分别判断,并据此应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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