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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上半年・纵已出头申告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约17年3月、婚姻约2年6月、有退去强制经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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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上半年・纵已出头申告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约17年3月、婚姻约2年6月、有退去强制经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令和6年上半年・纵已出头申告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约17年3月、婚姻约2年6月、有退去强制经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只要自行前往入管出头,是否就会获准。出头申告仅属有利情事之一,并不足以单独决定结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案例集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正显示此一现实。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发觉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7年3月,违反期间同为约17年3月,即自来日至判定为止均属非法在留。与日本人配偶婚姻期间约2年6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案例集特记事项栏载有「有退去强制经历」。结论为不许可。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积极与消极情事正面冲突,最终消极情事存留。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属积极情事。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并共同生活约2年6月属积极情事,惟夫妻间无子女。
  • 第2之5・第2之6:约17年3月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经令和6年修订已明确列为消极情事;非法入国因入国本身违法,评价通常较非法残留更重。
  • 过往曾遭退去强制经历,显示其一度被令离境后又以非法方式再度入国,发挥强烈消极作用。

分水岭在哪里

天秤未能回摆,应在于退去强制经历存在与约17年3月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本案出头申告与婚姻这两项积极情事,尚未达到指引第3所要求「明显超过」消极情事程度。

与同一A类型许可第2案例对照,差别一目了然。该案同为非法入国、出头申告,亦无子女。其婚姻期间约1年9月且短于本案,惟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为约12年2月,且无退去强制经历记载。可见分开结论者并非婚姻期间长短,而系过往是否遭退去强制及非法在留期间差异。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重心在初期设计与违反审查阶段主张。

第一,出头申告定位。出头申告属指引第2之9积极情事,惟取得此一项,并不因此消灭其他消极情事。过往曾遭退去强制者,宜于出头之前即备妥具体呈现该经过及其后所建生活内容资料。

第二,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争执何事。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判断,而注4规定令书签发后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若未保留不服而顺从认定与判定,争点可能事实上被封闭,故各阶段均宜留存主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未涵盖实际许可件数。纵使相近情事案例被列为不许可,也不意味着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同一类型结果仍可能因举证与理论构成变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该案婚姻与认领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国籍国签发公文书几乎不存在情况下,本所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结合过往许可案例分析,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即便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出头申告虽属有利情事,仍不宜仅倚赖此点,宜先备妥呈现生活实质资料后再行前往。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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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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