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实刑4年6月未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4年11月、有出国命令经历(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超过10年是否即可安心。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可为一答。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发觉端绪为相关机关通报。在日期间约14年8月,违反期间约3年9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长达约14年11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强制猥亵罪受惩役4年6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强制猥亵罪经令和5年刑法修订已改为不同意猥亵罪)。其亦曾受出国命令。结论为不许可。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婚姻长久这一积极情事,被量刑之重压过。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应。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并共同生活约14年11月,属显示婚姻稳定成熟情事。
- 第2之9:本案因通报而发觉,无出头申告这一积极情事。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反社会性程度,实刑4年6月正处该项评价最重水准。
- 第2之5・素行:约3年9月非法在留、前科1件与曾受出国命令经历均属消极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天秤未见移动,应在于实刑4年6月之重。指引第3规定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时方朝许可方向审酌,注4亦言明纵有「特别予以考虑积极情事」,并非因此即径行获准。约14年11月婚姻单凭其自身未能推翻沉重量刑。
与同一A类型许可第2案例对照可见差别。该案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12年2月,婚姻约1年9月且无子女,却因无刑事处分且系出头申告而获准。可见分开结论者并非婚姻期间长短,而系退去强制理由事实性质。
律师评注
本案存在刑事处分,须确认入管法第24条何款受到牵动。
该条第4号リ将「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除外。本案为4年6月实刑,已无回避该款余地。此类型中,能否自始避免起诉、能否于公判争执事实本身,才是更前一阶段胜负所在。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自始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适用性,惟难易因案件性质而大不相同。
初期应对重要性在此类型尤为突出。逮捕后72小时决定是否羁押,其后拘束期间与供述累积方式左右公判走向。供述笔录转译语感之细微差别会同时影响刑事量刑与入管判断,确保为委托人本人行动翻译实不可或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全貌。相近情事案例被列为不许可,不足以决定个别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宜以倾向为起点,另以举证呈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本所具备承办国际刑事案件、国民参审对象案件及受全球报道案件实绩,亦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重大案件。另在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案件中,虽国籍国签发公文书几乎不存在,本所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结合过往许可案例分析,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纵获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预见量刑沉重案件中,须自尚未站上公判入口起即着眼入管手续展开活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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