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纵获缓刑仍未准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8年8月、婚姻约2月、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既然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听信此说而安心家属并不少,然而药物案件情况不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即属典型。
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发觉端绪为相关机关通报。在日期间约18年8月,违反期间约1年3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2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惩役1年6月、缓刑3年判决,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此外,其过往曾获在留特别许可。结论为不许可。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消极情事层层累积。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属积极情事,惟婚姻期间约2月且无子女,尚不足以充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
- 第2之9:本案因通报而发觉,并无自行出头这一积极情事。
- 第2之6・素行:药物法令违反作为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属反社会性受重评类型;前科1件与过往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亦牵连消极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天秤未见移动,应在于罪名属药物法令违反、婚姻期间仅约2月,加之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相叠。指引第3固然规定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时方朝许可方向审酌,惟本案本应用以超过之积极情事自身即甚薄弱。
与同一A类型许可第3案例对照更为鲜明。该案同受缓刑有罪判决,惟罪名为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婚姻约11月,且无前科记载。可见即便同为缓刑形式,一旦叠加药物法令违反这一独立反社会性,评价便完全改变。
律师评注
本案关键在入管法第24条各款结构差异。
该条第4号リ将「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情形除外。相对地,第4号チ将药物关系法令违反有罪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此款纵属缓刑亦可适用。故药物案件纵取得缓刑判决,仍会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因为判了缓刑所以能留在日本」这一理解,可能未把握该款结构。
正因如此,药物案件辩护须以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加以布局。就本案而言,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自始不产生第4号チ退去强制事由适用性。此点无从断言,惟若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显然无从应对入管手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获准案件全貌。纵使相同罪名案例被列为不许可,也不因此决定个别案件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公开案例呈现倾向仅为检讨起点,并非结论自身。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一名委托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案件中,本所以彻底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承办国民参审对象案件与受报道重大案件。另在一名女性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案件中,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需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妥当与否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即便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中,将目标定于取得不起诉处分而非取得缓刑,才真正左右能否继续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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