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上半年・非法残留被警察逮捕并受有罪判决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1月、无子女(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既已被逮捕并受有罪判决,是否再无留在日本可能。本案可作为一项反证。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案例集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发觉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4年1月,违反期间约2年1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受惩役1年、缓刑3年有罪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即便如此,结论仍为许可,获「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积极情事偏薄,消极情事层叠交错。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当时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恩惠性措施。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属积极情事,惟婚姻期间约11月且无子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这一要件是否充足,处于微妙位置。
- 第2之9:本案并无自行出头这一积极情事,系因警察逮捕而发觉。
- 第2之5・第2之6:约2年1月非法在留与受有罪判决均属消极情事,惟罪名为入管法违反,与退去强制事由同属一项事实。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应在于有罪判决罪名即非法残留本身,并未叠加另一项反社会行为。指引第2之6按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反社会性程度定其消极程度,本案消极情事集中于非法残留这一项事实。
与同一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差别清晰。该案同受缓刑有罪判决,惟罪名为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婚姻期间仅约2月,并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与前科1件。可见即便同为缓刑形式,一旦叠加药物法令违反这一独立反社会性,天秤便难以回摆。
律师评注
本案存在刑事处分,故首须确定入管法第24条何款受到牵动。
本案量刑为1年全部缓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除外。本案退去强制手续基础并非有罪判决,而系非法残留本身,可见单纯受有罪判决并不封闭在留特别许可之路。惟若罪名属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则第4号チ即可适用,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另外,若当初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在不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情事状态下进入违反审查。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正因此项差异直接牵动入管手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获准案件全貌。纵使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罪名、相同情事许可先例,也不足以决定结论。本所承办不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争讼撤销违反认定处分。宜以倾向为起点,另以举证呈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委托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该案国籍国签发公文书几乎不存在,本所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结合过往许可案例分析,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在一名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且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即便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即便已受有罪判决,只要准确把握罪名与量刑结构,仍可能留有出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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