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下半期・非法入国、出头申告仍不许可|有退去强制经历、婚姻约11年4个月、在日约26年1个月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人主动前往入管出头,无刑事处分,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亦达11年,却仍不获准。此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的令和6年下半期(修订法施行后)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6年1个月,违反期间亦为约26年1个月,即来日以来始终无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11年4个月,夫妻间无子女,亦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栏载有退去强制经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为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属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50条1项)、明示考量情事(同条5项)之后的判断。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约11年4个月甚至长于本类型的许可案例。惟夫妻间无子女。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出头。此积极要素确已握有。
- 消极・第2之6:非法入国因入国行为本身即违法,反社会性易被评价为高;曾受退去强制后再度入国的来由更形加重。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约26年1个月),属令和6年修订所定消极要素中格外长久者。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属A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并置,轮廓即清晰。该案同为非法入国、出头申告却获准,婚姻期间仅约7个月,远短于本案例。差异为:在日与违反期间止于约6年1个月、有未成年子女1人、无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婚姻期间之长所无法填补的两项情事,即退去强制经历与长达约26年1个月的非法在留期间,正是关键。出头申告尚不足以扭转此二者。
律师评注
出头申告并非万能。第2之9固为确切的积极要素,惟退去强制经历与长期非法在留交叠时,仅凭此项无法令天秤倾斜。决定出头之前,宜先梳理自身案件能够举证哪些积极要素,并为不足之处预作补强。
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若对认定、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点将事实上被封闭。依指引注4,唯有在令书发布之前竭尽主张与举证。既无子女又有退去强制经历时,可倚仗者为婚姻的实质与生活的定着,宜层层累积住民票、租赁契约、显示家计一体的记录、工作与纳税记录、亲属及邻里的陈述书。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有退去强制经历者,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接连出现。惟案例集仅为各期间的摘录,找不到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先分析过往公开案例、确定自身案件的位置再提出申请,正是本所实际采用的手法。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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