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下半期・大麻取缔法违反虽获缓刑仍未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4个月、在日约4年9个月而不许可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若曾听人说「有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最该读的正是本案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7月公开的令和6年下半期(修订法施行后)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4年9个月,婚姻期间约1年4个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大麻取缔法违反判处惩役6月、缓刑3年,另有前科1件(「惩役」系案例集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为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属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50条1项)、明示考量情事(同条5项)之后的判断。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惟仅约1年4个月,且夫妻间无子女。
- 消极・第2之6:药物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チ。该号以受有罪判决本身为对象,纵附全部缓刑亦不排除。
- 消极・第2之3:前科1件加重素行不良的评价。端绪亦为警察逮捕。
- 在日仅约4年9个月,构筑地域社会关系这一积极要素亦不厚实。另因属全部缓刑,不符合24条4号リ,亦不落入但书范围。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A类型另有一件: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惩役1年2月实刑,却经认定存在但书所称「特别情事」而获准。刑罚重于本案例,结论却相反。差距在家庭关系与在日期间的厚度:该案在日约22年4个月、婚姻约24年5个月、有未成年子女1人,本人为永住者。可读为足以支撑药物法令违反这一沉重消极要素的家庭关系与生活基础并不存在。
律师评注
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全部缓刑者获排除;而以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为对象的4号チ,则以受有罪判决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不脱出。「取得缓刑所以在留无虞」的理解,可能未把此结构纳入考量。药物案件的辩护不能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倘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可能不使4号チ的符合性发生。
药物案件中,对持有或使用的认识以及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均可能成为争点。逮捕后72小时的应对、沉默权的行使、尽早选任辩护人、确保翻译,都会影响结果。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药物法令违反无论实刑或缓刑,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接连出现。惟同一下半期确实刊有受实刑判决却依但书获准的案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对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曾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对在留的影响最大,也正因如此,刑事阶段的争法具决定意义。本所亦多次承办陪审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报道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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