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下半期・非法残留获缓刑判决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警察逮捕、婚姻仅约2个月而获准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被警察逮捕,结婚登记也是最近才办。即便如此仍有获准的实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下半期(修订法施行后)案例集,其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0年10个月,违反期间约10年3个月,婚姻期间约2个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判处惩役2年6月、缓刑4年(「惩役」系案例集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许可内容为「日本人的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为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属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明示考量情事(同条5项)之后的判断。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惟仅约2个月,对照「安定且成熟」显得薄弱。
- 积极・第2之9:在日约20年10个月的生活,有被评价为已构筑地域社会关系的余地。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无从取得「本人主动出头」这一积极要素。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约10年3个月)。
- 消极・第2之6:受入管法违反的有罪判决。惟属全部缓刑,故不符合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并非婚姻期间,而是约20年10个月这一在日期间的厚度与刑罚止于全部缓刑的叠加。同属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32年9个月、婚姻约17年1个月,期间均超过本案例,却因受实刑判决、另有前科2件、并与配偶及子女分居而不获准。婚姻是否伴有实质,刑罚止于缓刑抑或走向实刑,正是分开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非法残留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ロ),故纵无刑事处分,手续依然推进。本案例属全部缓刑,不符合4号リ,从而免于修订法50条1项但书(限于「不许其在留将被认为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予许可)这一狭窄框架。倘为超过1年的实刑,判断当会严苛许多;由此可见,自起诉前阶段即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活动,有其影响在留可否的余地。
自逮捕至羁押决定的72小时是最初的关键。适当行使沉默权、尽早选任辩护人、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翻译,均属要点;供述笔录的译文会左右日后的审判与入管手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自各类型摘录数件,并非许可的全貌。找不到相似组合的许可例,并不表示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处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并遭多次再度逮捕,本所层层推进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刑事处分内容直接关系在留可否的外国人案件中,此一阶段的结果影响最大。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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