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下半期・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0个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8年4个月、出头申告而获准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结婚不满一年,非法残留却已超过8年。同时抱着这两重不安的家庭,可把本案例当作线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7月公开令和6年下半期(修订法施行后)案例集,其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本人主动前往官署的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9年3个月,违反期间约8年4个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0个月,夫妻间无子女,亦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日本人的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框架为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引。本案例属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明示考量情事(同条5项)之后的判断。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惟婚姻仅约10个月,对照「相当期间」「安定且成熟」并不厚实。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出头。
- 消极・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约8年4个月)与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非法残留)。前者经令和6年修订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素行不良(第2之3)、人道上考量(第2之7)所对应的记载均未见。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研讨。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并非婚姻期间之长,而是婚姻现实运作与出头申告的叠加。同属A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同为出头申告,婚姻期间约11年4个月反而更长,却因有退去强制经历、违反期间达约26年1个月而不获准。可见决定结论者是有无退去强制经历与非法在留期间的量。
律师评注
即便无刑事处分,初动选择仍影响结论。第2之9的积极要素在被查获或被警察逮捕时无从取得。惟出头亦是自招退去强制手续开始的举动,若资料未齐即行出头,积极要素可能得不到评价。
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指引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布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及早提出方为有效。婚姻期间较短时,宜层层累积住民票、租赁契约、显示家计一体的记录、亲属与邻里的陈述书,以生活实质弥补期间之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为各期间的摘录,并非许可的全貌。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组合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乃与本文类型最为接近的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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