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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全景图|从收容到在留特別許可,逐条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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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全景图|从收容到在留特別許可,逐条读懂

退去强制程序全景图|从收容到在留特別許可,逐条读懂

2026/08/04

接到「人被入管收容了」之通知时,家属首先面对之,往往是对未知流程之恐惧。刑事程序中,逮捕、勾留、起诉、公判之脉络广为人知;入管程序则不然。实则入管法就退去强制程序分阶段设有明文,各阶段亦均设有申辩机会。在哪个阶段、向谁、主张什么,手中是否握有这张地图,可动用之手段数量将大不相同。本文依条文顺序,梳理自违反调查、在留特別許可以至诉讼之全部流程。条文细节及施行状况,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与e-Gov法令检索。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程序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之三段审查构造。
  • 各阶段判断未获推翻即进入下一阶段;换言之,每一阶段都是申辩机会。
  • 最终阶段,法务大臣(实务上委任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得特别许可其在留(入管法50条)。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将申请手续法定化,并于同条5项明列应考量之情事。
  • 纵已发付退去强制令书,仍留有仮放免申请(入管法54条)、提起撤销诉讼并声请停止执行等手段。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在留特別許可之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此乃行政机关自认宜予许可之先例,可成为依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提出主张之基础。

一、程序入口|违反调查与收容

入国警备官对有相当理由怀疑合致退去强制事由之外国人,得实施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以下)。调查结果认有收容必要者,依主任审查官发付之收容令书予以收容(同法39条。收容期间原则30日,得延长30日以内。同法41条)。受收容者,由入国警备官移交入国审查官(同法44条)。

此处须先行把握者,为入管法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分号规定,各号构造并不一致:有捕捉非法残留之号,有以受刑罚宣告为要件之号(同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亦有毒品相关而不问刑之轻重、单以受有罪宣告即足之号(同号チ)。首先确认本案究竟依据哪一号,乃展开反驳之起点。

二、入国审查官之违反审查

受移交之入国审查官,审查该外国人是否合致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45条);认定合致者,将其旨通知本人(同法47条);认定不合致者,当场释放。

此阶段之关键在于,事实认定于此暂告定型。刑事程序中作成之供述笔录与判决,往往被直接援为资料,刑事阶段留下何种记录,在此即产生回响。

三、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

对认定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实施,本人得选任代理人、提出证据、请求询问证人,实为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最具实质意义之场合。期限极短,故须自收容之初即着手准备。

四、异议申出与在留特別許可

对特别审理官之判定仍不服者,得于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入管法49条)。实务上,此项权限委任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行使。

纵认异议无理由,法务大臣仍得特别许可其在留(入管法50条)。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就在留特別許可,将申请手续于法律上予以明确,并于同条5项明列应考量之情事:在留希望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纬、在留状况、国内外情势、人道上之考量等。此外,纵属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等宣告者,若认有特别情事,仍得予以许可,此点亦于同条1项但书明示。

换言之,在留特別許可并非笼统之恩惠,而已成为须依法定考量事由展开主张举证之对象。书面如何撰写,直接左右结论。

五、公开案例与平等原则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除公布在留特別許可指南外,亦公开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所载许可案例,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宜予许可之先例。故若本案与既往获准案件具有本质上同种之情事,却独就本案不予许可,即属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待遇,有违宪法14条1项所定法律之下平等之意旨,此项主张具有提出之余地。

公开案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记载抽象,故不宜苛求完全一致,应以违反态样、在日期间、家族关系、发觉经纬、素行等本质情事之类似性为基准,逐项对照。

六、令书发付之后仍可采取之措施

经裁决认异议无理由,且未获在留特別許可者,主任审查官即发付退去强制令书,送还程序随之推进。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终结。

  • 得申请仮放免(入管法54条)。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有无身元保证人、逃亡之虞之程度,均属判断材料。若有医疗上之必要,请及早备妥诊断书等释明资料。
  • 得提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及裁决之撤销诉讼。送还迫在眉睫者,务须同时声请停止执行。诉讼另有出诉期间限制,错失时机即无从争执。
  • 与家属联络、确保翻译、委请身元保证人,请自收容之初即同步推进。各阶段期限甚短,资料收集一旦落后,将连主张之机会本身一并丧失。

七、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问故意与过失

既往入管实务以客观事实之有无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不问本人有无故意与过失,此为其前提运用。然而退去强制乃剥夺生活基础、拆散家庭之重大措施。既然刑罚适用责任主义,对课予相当程度不利益之判断,是否亦应追问本人之归责性?此即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所正面提出之论点(案例D-2)。该案旨在救济一名因冤罪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之女性。

此论点仍在系属中,无从预断结论。惟是否持有此一视角,确实影响口头审理阶段主张之构筑方式。于刑事阶段周密争执故意之有无,亦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之基础。本所之所以将争取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正因重视此种连续性。

八、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留特別許可领域,本所曾办理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此即将前述公开案例之对照作业,落实于实际书面之实例。

本所亦有正面争执行政判断应受司法审查之经验。于请求撤销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处分等之控诉案件中,本所主张警告并非单纯行政指导而具法律效果,取得肯认其行政处分性质之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裁判所判决。案例G-1)。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之撤销诉讼中,不以行政判断为当然前提、回归法律框架加以争执之姿态,两者一脉相承。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于收容设施会面及口头审理准备之场合亦可运用。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九、结语

退去强制程序,从外部看去仿佛一条直通送还之单行道。然而逐条追索即可发现,其中嵌有多个判断权者与多次申辩机会。真正之难处在于各阶段期限极短,往往在尚未握有地图之际,时间已然流逝。自收容当日起,能否设计出在哪个阶段主张什么,正是分野所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条文细节及施行状况,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与e-Gov法令检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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