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方与介绍方之刑事责任|不法就労助長罪(入管法73条の2)与退去强制中之故意、过失
2026/08/04
餐饮店、建筑工地、人才派遣、零售店。随着外国人就业场所不断扩展,雇佣方与介绍方因不法就労助長罪遭追究之案件,各地亦持续见诸报道。据报道,因雇用无在留资格者或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者工作,遭查处者不限于企业经营者本人,尚包括现场负责人、出借名义者,乃至仅居中介绍之人。本所在咨询中听到最多之一句话是:「在留卡复印件我明明收下了,为何被抓的是我。」本文旨在梳理雇佣方、介绍方之责任究竟依何种条文构造被追究,以及此种追究如何反噬经营者本人之在留资格。
核心要点
- 不法就労助長罪(入管法73条の2)之处罚对象包括:与事业活动相关而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者、为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以及以业务形式居中斡旋者。
- 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对法人另设两罚规定。
- 「我不知情」之辩解,依同条2项,若存在过失则无从免责。反之,若能积累足以证明并无过失之情事,仍留有免责空间。
- 若经营者本人为外国籍,有罪认定将直接波及経営・管理等在留资格之更新审查,亦牵涉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3号の4)。
- 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乃松村大介律师现正系属中之论点(详见下述案例D-2)。
一、不法就労助長罪处罚何人
入管法73条の2第1项列举三种类型:其一,与事业活动相关,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者;其二,为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其三,以业务形式就上述行为居中斡旋者。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条文详情请查阅e-Gov法令检索)。
最易被忽视之处在于,处罚对象并不限于直接雇主。出借名义者、实际发出指挥命令之现场负责人、居中介绍人力者,视其参与形态,均可能落入该项射程。此外,法人代表或从业人员与业务相关而实施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本人外,对法人亦科处罚金,此即两罚规定(同法76条の2)。
所谓「不法就劳活动」,并非仅指无在留资格者之就业。持留学在留资格者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原则每周28小时)工作,或从事超出在留资格所许活动范围之业务,同样包含在内。对此点之理解偏差,正是通向查处之典型入口。
二、「不知情」能走多远
入管法73条の2第2项规定:实施前项行为者,不得以不知其为不法就劳活动为由免受同项适用;但无过失时,不在此限。换言之,单纯不知并非免责事由,若能认定并无过失,则不予处罚。
实务上之分水岭,集中于录用时究竟核对至何种程度:是否查验在留卡原件,是否确认在留期间届满日与就劳限制之记载,是否翻至背面确认资格外活动许可之有无,是否使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之在留卡失效信息查询,公司内部是否设有到期再次核对之机制。上述记录若留存完整,无过失之主张即获得具体支撑。反之,仅口头询问、仅收下复印件之状态,侦查机关极易认定过失成立。
故辩护活动之重心,并非在讯问室内反复陈述「我不知道」,而在于以客观材料重建核对体制之实况。本所之方针是:于起诉前阶段精查雇用记录、排班表、面试往来、公司内部操作手册等,并以意见书形式提交检察官。目标并非缓刑,而是不起诉处分。此类案件纵获缓刑判决,在留问题依旧存续,故起诉前之攻防无从回避。
三、对经营者本人在留资格之影响
入管法24条逐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构造互异。众所周知之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并设有关于缓刑之除外规定。而对应不法就労助長之3号の4,则不以刑之轻重为要件,径将与事业活动相关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者等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只判罚金,在留即可高枕无忧」之理解并不成立。逐号确认究竟合致何号,乃案件研判之起点。
再者,経営・管理及其他在留资格之更新审查要求素行善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除刑事处分内容外,再发防止体制整备至何种程度,亦成为审查之实质判断材料。
四、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须有故意、过失
入管实务长期解释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然而,与刑罚同样足以连根拔除个人生活基础之处分,是否可及于并无责任之人?松村大介律师于现正系属中之案件(案例D-2)正面提出此问,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之射程。该案仍在系属之中,本所无从预断结论。
就实务设计而言,须依次布设三道防线。第一,于刑事阶段直接争执故意与过失,力求不起诉处分。第二,纵使受到刑事处分,仍应于入管阶段依核对体制之实况与本人参与程度,自责任主义之视角构筑主张。第三,于在留特別許可之判断中,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历年公表之许可案例与本案对照,主张既有同种情事却独对本案不予许可,属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对待,违反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第一道防线所积累之材料,直接构成第二、第三道防线之基础。
另需说明,松村大介律师曾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获认定之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2之关联实绩)。惟此系基于个别情事之结果,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五、初期应对之三项要点
-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对经营细节记忆尚不清晰即答以「大概是这样吧」,该句日后往往被用作推认故意之材料。
- 请优先保全资料。在留卡复印件、核对记录、排班表、工资台账,皆是证明并无过失之核心证据。纵使原件已遭搜查扣押,仍有复原之途径。
- 选任辩护人愈早愈有效。刑事处分之走向与在留影响彼此联动,能否将两者一体设计,直接左右结果。
六、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入管法違反领域,本所现正代理一名因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女性,提起诉讼,质疑「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之既有实务(案例D-2)。该案所累积之责任主义主张,可广泛适用于雇佣方、介绍方之各类案件。
此外,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完成,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境下,依据对既往许可案例之分析,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案例D-1)。
公司经营相关纠纷方面,本所曾于以虚伪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主张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案例H-1)。不法就労助長案件之侦查端绪,往往源自公司内部主导权之争或离职者之举报,兼具刑事与公司法务视野者,方能看清全局。
本所之特徵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語専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七、结语
雇人本是日常经营之举,却可能因条文解读之毫厘之差而演为刑事案件,进而波及经营者本人之在留。此正是外国人雇用类案件之难处。纵已遭查处,通过对核对体制实况之细致举证,道路依旧存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