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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被捕时|在日中国人经营者与「経営・管理」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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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被捕时|在日中国人经营者与「経営・管理」在留资格

因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被捕时|在日中国人经营者与「経営・管理」在留资格

2026/07/31

围绕申请事业资金贷款时之申报内容而以诈欺罪立案之情形日益增多。据报道,曾有中国籍男子因涉嫌自金融机构骗取九千万日元而遭再逮捕。决算书之数字、与交易对象之合约、资金用途之说明等申请文件内容,日后一旦被评价为「虚伪」,即不止于民事上之债务不履行,而将以刑事案件处理。本文为在日中国人经营者及其家属,整理争点之所在与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申请贷款时之虚伪申报,可能以诈欺罪(刑法246条1项)立案。
  • 争点并非申报内容不精确本身,而在于对偿还意思与偿还能力之认识,亦即欺罔之故意。
  • 被害金额庞大之案件,纵有部分偿还,仍须将实刑纳入考量。
  • 持有経営・管理在留资格者,于刑事处分之外,尚将因事业实态丧失而衍生在留资格上之问题。
  • 刑事辩护、入管应对与公司之维持,须同时并行加以设计。

一、自何处起构成诈欺

于申请贷款时,将实绩与资产之说明作有利之铺陈,本属日常。然则自何处起构成犯罪?结论为:自始即无偿还意思,或明知无从偿还仍申请贷款者,方评价为具诈欺罪之欺罔行为。仅凭决算书数字与实态不符此一事实,尚不当然构成诈欺。

话虽如此,实务上多自结果反向推认,此点须予留意。倘若贷款拨付后不久即偿还迟延、资金以不同于申报用途之形式流出、同一时期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款,即易被推认自始欠缺偿还意思。辩护活动之重心,即在于以客观资料切断此一推认之链条。

二、中国系企业经营者之特有情事

在日中国人经营者之案件中,有两项情事使争点趋于复杂。其一,资金于中国本土与日本之间往复。来自本土关系企业之入金、家族间之资金移动,自日本一方观之,往往显现为用途不明之流动。其二,决算文件之制作委由税理士或会计事务所办理,本人未充分确认其内容。

就后者而言,细致追溯文件制作之经过至关重要。数字由何人制作、何人确认至何种程度,将改变对故意之评价。本所之所以自刑事阶段即重视会计资料之精查,理由即在于此。

三、对在留资格之影响来自「刑」与「事业」两个方向

第一项影响为刑事处分。诈欺罪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被害金额达数千万日元规模之案件,有成为实刑之可能。一旦成为实刑,即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纵然获得缓刑,前科仍然留存,并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入管法21条)中对素行之评价。

第二项影响关乎事业本身。経営・管理在留资格以持续经营具实体之事业为前提。经营者一旦长期遭拘束身柄,交易即告中断,员工离散,办公处所亦难以维持。若于刑事处分作成之前事业实态业已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即成问题。

因此,于身柄拘束期间如何维持公司,实属辩护活动之一环。代表者职务由何人代行、账户与合约如何管理、如何向员工说明,均须于早期阶段整理妥当。

四、何以将不起诉处分设为最优先目标

于经济案件中,损害赔偿之有无对处分影响甚巨。诈欺属侵害个人法益之罪,透过损害之回复,其违法性评价有个别缓和之余地。若与金融机构就偿还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起诉猶予即成为现实之选项。

于外国人案件中,缓刑判决无从守住在留之基础。因此须于勾留期间内集中推进偿还计划之拟定、资金之筹措、与被害金融机构之协议,以及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倘须自中国本土移转资金,则计划中不可不纳入外汇管理法规所生之时间限制。

五、初动之三个要点

  • 保全会计资料与存折。未遭扣押之资料,宜藉家属协助尽早确保。
  • 讯问中切勿回答非基于记忆之数字。若会计事务委由他人办理,即须准确陈述此一事实。
  • 须意识到经由翻译之专业说明极易产生偏差,会计与金融用语尤须注意。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之外,亦长期处理企业相关纠纷。

经济案件领域,曾于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受骗取货物之诈欺案件中,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七千五百万日元和解金(案例C-1)。兼具加害一方与被害一方之办案经验,有助于判断损害回复之现实可能性。

公司纠纷方面,亦曾于以虚伪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主张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与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胜诉(案例H-1)。经营者遭拘束期间公司支配权发生变动之案件,此等经验自有其意义。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得以应对会计与金融之专业沟通。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共同应对。

结语

经营者之刑事案件中,陷入危机者不止当事人之刑事责任,尚包括公司与员工,以及家属之生活。正因须守护者不止一端,及早决定优先顺序方属必要。首先建议将维持事业所需之最低限度措施,与刑事辩护之方针,置于同一张桌面上一并检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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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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