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黄金走私被捕之中国籍人士及其家属须知|関税法违反、消費税逃税与在留资格
2026/07/31
近年黄金价格持续上涨,未申报携带黄金入境之案件屡遭查获。据报道,曾有中国籍公司董事等人将金块藏于等身大人偶内部、企图经由航空运入日本而以関税法违反嫌疑被捕;亦有将自香港带入之黄金于日本国内熔铸加工之案件。当事人纵然主张「只是受熟人之托代为携带」,一旦于海关检查中被查获,即遭身柄拘束,而其家属往往在语言不通之状况下连续多日无从掌握案情。本文即为处于此种处境者,整理手续之走向与守住在留资格所须最先掌握之要点。
核心要点
- 未申报携带金地金入境,除构成関税法上之无许可输入罪外,亦可能以逃漏消費税之脱税犯立案。
- 法定刑相当重,于被认定具组织性、反复性之案件中,实刑判决亦非罕见。
- 若受一年以上(超过一年)之拘禁刑且未获全部缓刑,即直接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守住在留资格最可靠之途径,在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 「不知内容物为何」之携带者类型,故意之有无于刑事与入管两个层面均属决定性争点。
一、可能触犯何种罪名
先说结论:未申报携带黄金入境并非单纯之申报疏漏,而属多项罚则同时发动之类型。其一,未经必要许可而输入货物,构成関税法111条之无许可输入罪。其二,金地金属消費税之课税货物,逃避申报携带入境,可能以逃漏関税等之罪(関税法110条)或消費税法上之脱税立案。関税法110条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
实务上更为严峻者,在于多人分担角色之情形。一旦侦查机关描绘出携带者、接收者、加工者、出资者之分工图像,即可能以共谋共同正犯论处,将整个组织之数量归责于一人。查获数十公斤、逃漏税额达数千万日元规模之案件,纵属初犯,亦须将实刑纳入考量。
二、自逮捕起手续如何推进
以海关查获为端绪之案件,海关职员之告发与警察、检察之侦查同步进行。逮捕后48小时内送致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提出勾留请求。勾留一经准许,原则拘束十日,延长后再加十日。起诉抑或不起诉,即于此最长约二十日内决定。
换言之,勾留决定前之约七十二小时,以及其后之二十日,正是胜负所在。若于无辩护人之状态下持续接受讯问,日后难以推翻之供述调书即会不断累积。
三、外国人真正之风险在于在留资格
只看刑事处分即安心,乃外国人案件之大忌。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受无期或超过一年之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虽设有受刑之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之规定,然一旦成为实刑,服刑期满后即转入入管收容,退去强制手续随之启动。
纵未至退去强制,于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及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中,仍要求素行善良。前科之存在,于経営・管理或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在留资格之更新审查中将被正面检视,对永住许可之要件亦有影响。
另有一项本所特别重视之论点。受托携带而不知内容物者,于刑事案件中可争执故意之不存在。然入管实务长期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就责任主义之射程应否及于行政处分一事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中(案例D-2)。自刑事阶段即细致争执故意并留存记录,正是日后入管手续中主张之基础。
四、何以将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
常有说法称取得缓刑判决即可安心,然于外国人案件中远远不足。判决既留前科,其后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审查即受不利影响。関税法违反此类法定刑甚重之罪名,缓刑本身亦难谓确保。
因此,辩护活动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而组织。具体而言,须于勾留期间内集中进行下列工作:搜集关于故意不存在及参与程度之客观资料、协助缴纳税款与更正申报、整备身元引受体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
五、初动应把握之三点
- 在理解缄默权之基础上应对讯问。在未能理解之状态下签署之调书,日后无从撤回。
- 尽早选任辩护人。当番弁護士制度固然存在,然持续性之辩护活动仍以私选辩护人为宜。
- 确认翻译品质。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并非站在当事人一方,译文之细微偏差可能以不利形式固定于供述调书之中。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就薬物、関税等法定刑甚重之类型,本所曾为遭起诉之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委托人,透过证据之彻底检视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此外,亦累积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应对经验(案例E-1)。
纵使刑事手续之后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得应对。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起诉之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刑事手续终结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共同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有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结语
黄金走私案件因证据于海关查获之瞬间看似业已固定,故放弃抗辩者不在少数。然而,究竟知悉多少、参与至何种程度,并非仅凭外形事实即可决定。此一点如何于最初数日内留存于记录之中,将左右刑事处分,亦左右其后之在留资格。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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