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停止执行|暂停行政处分效力的申请要件,以及在入管案件(强制遣返令书)中的使用方法,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停止执行(執行停止),是指提起处分撤销诉讼的人向法院申请,在「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由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暂停处分的效力、执行或程序继续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仅提起撤销诉讼并不能停止处分(同条第1项),所以对强制遣返令书(退去强制令书)这类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的处分,起诉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是实务上的基本做法。
本文要点
- 提起撤销诉讼原则上不停止处分的效力和执行,要停止必须取得法院的停止执行裁定(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项、第2项)。
- 要件是: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不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本案请求并非明显没有理由(同法第25条第2项至第4项)。
- 入管的处分不能提出审查请求(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因此停止执行只能作为撤销诉讼附带的、依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的申请来进行。
- 强制遣返令书有遣返和收容两种效力,遣返部分的停止较容易获准,收容部分则视具体情况。
- 停止执行获准并不等于恢复在留资格,它只是为在本案撤销诉讼中胜诉争取时间的手段。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强制遣返令书已经签发,从收容设施被遣返回中国的日期临近。
- 有日本人配偶或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却可能在裁决和强制遣返令书的撤销诉讼得出结论之前被遣返。
- 中资企业收到停业命令或许可取消,等待判决期间失去客户,事业难以维持。
- 治疗持病期间被收容,除遣返外,收容本身导致健康恶化令人担忧。
停止执行在什么要件下会获准?
要件是:处分的撤销诉讼正在法院系属;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不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本案请求并非明显没有理由。这些要件由申请人释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至第5项)。
判断「重大损害」时,要考虑损害恢复的困难程度,并斟酌损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处分的内容、性质(第25条第3项)。可以用金钱恢复的损害较难获准,核心是生命、身体、家庭关系、继续诉讼的机会这类事后无法挽回的损害。「本案明显没有理由」是指撤销诉讼的主张一看就不能成立的情形,在停止执行阶段不需要证明到本案胜诉的程度。停止执行的申请向本案系属的法院提出(第28条),不经言词辩论,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裁定(第25条第6项)。对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同条第7项)。
效力的停止、执行的停止、程序继续的停止有什么区别?
停止处分效力本身的是「效力的停止」,停止实现处分的行为的是「执行的停止」,停止以处分为前提推进的后续程序的是「程序继续的停止」。如果通过后两者能达到目的,就不允许效力的停止(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但书)。
对强制遣返令书而言,停止依据令书进行的遣返和收容属于「执行的停止」。像停业命令这样处分的存在本身就妨碍经营的,则请求「效力的停止」。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停止处分的哪一部分、停止到什么时候。在入管案件中,典型的写法是「在本案判决确定之前,停止依据强制遣返令书的遣返部分的执行」。
强制遣返令书的停止执行如何使用?
在提起强制遣返令书的撤销诉讼(通常与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裁决的撤销诉讼一并提起)的同时,以遣返部分为中心申请停止执行,目的是在被遣返之前取得法院的裁定。
强制遣返令书(入管法第51条)签发后,入国警备官将该人遣返(同法第52条第3项),不能立即遣返时予以收容(同条第5项)。一旦被遣返,本人在日本继续诉讼将极为困难,即使胜诉,也因拒绝登陆期间(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而难以恢复原状。法院多将这一点视为「重大损害」,准许遣返部分的停止执行的例子很多。另一方面,关于收容部分,由于存在临时释放(仮放免,第54条)和2024年修法设立的监理措施等替代手段,获准的难度较大,需要具体释明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遣返日期临近时,要在申请的同时请求法院紧急审理,并把申请的事实告知入管局,要求暂缓遣返。
| 强制遣返令书的效力 | 停止执行的倾向 | 主张的重点 | 依据 |
|---|---|---|---|
| 遣返部分 | 获准的例子较多 | 被遣返后难以继续诉讼,拒绝登陆期间使恢复原状困难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第3项,入管法第52条第3项、第5条第1项第9号 |
| 收容部分 | 视具体情况 | 健康状况、幼子的抚养、临时释放・监理措施不足以应对的情况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项,入管法第52条第5项、第54条 |
| 裁决(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难以成为停止的对象 | 裁决本身不伴随执行行为,通过令书的停止执行来应对 | 入管法第49条、第50条 |
停止执行获准后会有什么变化?
在本案判决确定之前,可以确保不被遣返的地位,但不会获得在留资格,就业和行动仍受限制。
遣返部分的停止执行获准后,入管局在本案判决确定之前不能遣返。如果收容部分没有停止,收容仍会继续,需要另行申请临时释放(仮放免)。临时释放期间会附加住所、活动范围、报到等条件,不能工作。停止执行的裁定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被撤销(第26条)。另外还有内阁总理大臣的异议(第27条)这一制度,但在入管案件中实际使用的情况很少。停止执行终究只是争取时间的手段,真正的目的是在本案撤销诉讼中主张并证明裁决和令书的违法性。
入管以外的处分如何使用停止执行?
对停业命令、许可取消这类一旦执行事业就无法继续的处分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但如果损害被认为可以用金钱恢复就难以获准,所以必须具体说明对客户和员工的影响。
中资企业受到的经营类处分,如果停业期间在判决之前就已结束,会产生诉的利益丧失的问题,用停止执行暂停处分效力也具有维持本案的意义。关于课税处分,国税通则法对不服申诉制度和征收的缓期另有规定,要与行政案件诉讼法的停止执行分开考虑。在处分尚未作出的阶段,还有临时禁止(第37条之5)这一手段。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遣返的时机:遣返回中国在护照或旅行证件准备好后即会执行,从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到遣返的时间因案而异、可能很短,停止执行必须在签发后立即申请。
- 拒绝登陆期间:被遣返后会产生拒绝登陆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强制遣返为5年,再次被遣返为10年),与日本人配偶、子女的共同生活难以恢复,这是释明重大损害的核心。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毒品犯罪的有罪判决(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超过1年的拘禁刑(同第4号第9目)、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同第4号之2)都是强制遣返事由。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要着眼于对在留的影响进行辩护。
- 释明材料:家庭关系、子女就学、治疗必要性等往往是中文材料,要准备好附译文迅速提交。
- 收容期间的联系:收容设施内的会见和书面往来有限制,家属要尽早建立与代理律师的联络渠道。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裁决或强制遣返令书时。遣返本身会先于起诉期限(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6个月)到来,请在收到当天咨询。
- 听说被收容的家人即将被遣返时。
- 有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子女,或在日本长期生活等可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情时。
- 因持病或怀孕,继续收容会影响健康时。
- 因停业命令或许可取消,事业的持续面临危机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迅速提起强制遣返令书的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只要提起撤销诉讼就不会被遣返吗?
不是。仅提起撤销诉讼不会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项)。要阻止遣返,必须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取得停止遣返部分执行的裁定。
可以对入管的处分提出审查请求并申请停止执行吗?
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不能使用审查请求附带的停止执行,只能先提起撤销诉讼,再依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申请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获准后就能从收容设施出来吗?
如果只停止了遣返部分,收容仍会继续。要解除收容,需要收容部分的停止执行或临时释放(入管法第54条)。收容部分的停止需要具体释明健康状况、子女抚养等情况。
停止执行获准后能拿到在留资格吗?
不能。停止执行只是确保在本案判决确定前不被遣返的地位,不产生在留资格或就业许可。要确保在留,必须在本案撤销诉讼中胜诉,再重新接受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停止执行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作出判断?
因为不经言词辩论,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即作出裁定(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6项),比本案所需时间短。遣返临近时,会在申请的同时请求紧急审理。具体期间因案件和法院而异。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停止执行。第1项 不停止执行原则、第2项 要件以及效力・执行・程序继续的停止、第3项 重大损害的判断、第4项 消极要件、第5项 释明、第6项 审理、第7项 即时抗告)、第26条(因情况变化的撤销)、第27条(内阁总理大臣的异议)、第28条(管辖)、第37条之5(临时课予义务・临时禁止)、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限)
-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的适用除外)、第25条(审查请求附带的停止执行)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49条(异议申诉与裁决)、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第51条(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第52条第3项、第5项(遣返・收容)、第54条(临时释放)、第5条第1项第9号(拒绝登陆期间)、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 日本国税通则法(不服申诉・征收的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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