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控诉(二审上诉)是什么|民事、刑事的上诉期限与上诉理由的构建(2周、14天的计算和外国人的注意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控诉(日本的二审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的不服申诉。民事案件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民事诉讼法第285条),刑事案件必须在判决宣告次日起算14天内(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提交控诉状,超过期限判决即告确定。
本文要点
- 民事的控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2周(民事诉讼法第285条),刑事的控诉期限是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都不能延长。
- 民事的二审是承接一审审理的续审,可以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但提出过迟的可能被驳回(民事诉讼法第157条)。
- 刑事的二审是事后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程序,必须在控诉趣意书中具体写明违反法令、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等理由(刑事诉讼法第379条至第382条)。
- 刑事判决在控诉期间内和二审审理期间不确定,因此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等)在此期间不适用。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中国籍被告人被判实刑,通过翻译听了判决,但还没来得及和家人商量是否上诉,日子就一天天过去。
- 虽然判了缓刑,但因为是拘禁刑的有罪判决,可能丧失在留资格,想争取无罪或罚金。
- 中资企业在民事一审败诉,收到了判决书,但读懂日文判决理由的时候2周期限已经临近。
- 有一审时没来得及提交的中文证据,想知道二审能不能提出。
- 对方(检察官或原告)提起了控诉,自己也不得不应对。
控诉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到什么时候为止?
民事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民事诉讼法第285条),刑事是判决宣告次日起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控诉状必须在期限内到达法院。
民事的控诉期限不是从宣判起算,而是从判决书送达起算(民事诉讼法第285条)。请确认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并把送达日期准确告诉律师。刑事的控诉期限是判决宣告次日起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向看守所或拘留设施的负责人递交控诉申请书的,视为在递交时已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366条)。民事和刑事的控诉状都提交给一审法院。控诉可以事后撤回,所以犹豫不决时,实务上通常的做法是先在期限内提交控诉状,再慢慢确定方针。
| 项目 | 民事控诉 | 刑事控诉 |
|---|---|---|
| 期限 | 判决书送达后2周(民事诉讼法第285条) | 判决宣告次日起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
| 提交法院 | 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 一审法院(刑事诉讼法第374条) |
| 审理性质 | 续审(在一审材料上追加新主张、新证据后审理) | 事后审(在控诉趣意书范围内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
| 理由的写法 | 控诉状可以不写理由,之后提交控诉理由书 | 控诉趣意书须具体写明违反法令、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等(刑事诉讼法第376条) |
| 不利变更 | 对方不控诉或不附带控诉的,不会被改判得更不利(民事诉讼法第304条) | 只有被告方控诉的,不能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
| 判决确定 | 期限届满或二审判决后确定 | 期限届满或二审判决后确定;确定前不开始执行刑罚 |
民事的控诉理由怎样构建?
按照判决理由逐一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上的错误,补充必要的新主张、新证据,在控诉理由书中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
民事的二审是续审,将一审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与二审追加的主张和证据合在一起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第298条)。控诉状只要写明不服的范围即可,具体理由以控诉理由书的形式随后提交。构建理由时,要逐项核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对证据的评价,区分证据解读错误、合同解释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分别指出。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但一审能提交却没有提交的证据,可能作为提出过迟被驳回(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追加中文证据时要附上译文(民事诉讼规则第138条),并准备好解释一审为什么没能提交。即使只有对方控诉,己方也可以通过附带控诉(民事诉讼法第293条)请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变更。
刑事的控诉理由有哪些?
刑事的控诉理由由法律规定,主要有诉讼程序违反法令(刑事诉讼法第379条)、法令适用错误(第380条)、量刑不当(第381条)、事实认定错误(第382条),须在控诉趣意书中连同对判决的影响一起具体写明。
刑事的二审不是把一审重新审一遍,而是在控诉趣意书所写理由的范围内审查一审判决有没有错误。因此控诉趣意书的质量左右结果。主张事实认定错误时,必须指出一审的证据关系在逻辑或经验法则上错在哪里,仅仅说不能接受是不够的。主张量刑不当时,要具体说明与同类案件量刑的比较、赔偿和和解的成立、本人的悔悟以及防止再犯的环境。要让二审调查新证据,一般要求是一审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事实,或者因不得已的事由未能提交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82条之2)。判决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是可以在二审主张的典型例子。翻译错误影响判决的,作为诉讼程序违反法令或事实认定错误争辩。
提起控诉后,判决的效力和人身自由会怎样?
提起控诉后判决不确定,刑事案件不开始执行刑罚,民事案件没有假执行宣告的不会被强制执行。但被羁押的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羁押仍然持续,需要重新申请保释。
刑事案件在控诉期间内和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不确定。被判实刑且处于羁押中的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羁押继续,但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保释。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附有假执行宣告(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即使控诉也可能被强制执行,因此要考虑申请停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403条)。二审翻盘希望不大的,民事上在二审和解、刑事上撤回控诉使判决尽早确定,有时反而对本人有利,这需要与律师共享前景判断后再决定。
二审需要多长时间,怎样审理?
民事二审经过控诉理由书和答辩书的交换后开庭进行口头辩论,中间尝试和解,然后作出判决。刑事二审在提交控诉趣意书和答辩书后,在开庭期日判断是否需要调查事实,然后宣告判决。
民事二审中,对方针对控诉理由书提交答辩书,法院确认争点后开庭进行口头辩论。一次期日就终结辩论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比一审更快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控诉没有理由的,驳回控诉(民事诉讼法第302条);有理由的,撤销原判决后自行判决或发回一审(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308条)。刑事二审中,法院就控诉趣意书所写的每项理由,根据一审记录进行审查,必要时作为事实调查(刑事诉讼法第393条)进行被告人询问或证人询问。控诉没有理由的,驳回控诉(刑事诉讼法第396条);有理由的,撤销原判决后自行判决或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397条至第400条)。
中国公民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或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同条第4号之2)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都以判决确定为前提。控诉期间判决不确定,因此在留资格的处理通常也在判决确定后才启动。
- 对判决的理解:判决在法庭上口头翻译,但不一定会交付判决书的中文译文。是否控诉只有理解了判决理由才能判断,请要求辩护人说明判决理由。
- 与家人的联系:被羁押的被告人想和中国的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控诉,联系往往耗时,容易超过14天。应以先在期限内控诉、事后可以撤回为前提行动。
- 与回国的关系:民事二审中途回国的,有代理律师就可以继续程序,但有时需要为接受询问而到庭。
- 对缓刑判决的控诉:即使判了缓刑,为了保住在留资格,有时也需要争取无罪或罚金刑。是否控诉,要把刑事上的前景和入管上的效果合在一起判断。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一审判决,对内容不服,但不知道期限内该做什么。
- 收到日文判决书,不清楚控诉期限的起算日和判决理由。
- 被判缓刑,想结合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控诉。
- 对方或检察官提起了控诉,必须在二审中应对。
- 想把二审委托给一审律师以外的律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坚持要求辩护人在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是否控诉也会结合对在留的影响一并判断。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控诉期限哪怕过了1天会怎么样?
判决确定,原则上不能再争辩。民事是判决书送达后2周(民事诉讼法第285条),刑事是判决宣告次日起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犹豫期间期限将至的,先提交控诉状。
提起控诉就能重新审理吗?
民事二审是承接一审的续审,但刑事二审是在控诉趣意书范围内审查一审判决有无错误的事后审。不是重来一遍,而是需要指出具体的错误。
控诉后会不会判得更重?
只有被告方控诉的,不能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检察官也控诉的,则没有这一限制。
控诉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怎么办?
刑事判决确定之前,不构成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强制遣返事由。在留期间的更新(入管法第21条)另需办理,审查中可能被问及案件情况,因此刑事与入管要一体应对。
二审能提交新证据吗?
民事可以,但提出过迟的可能被驳回(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刑事仅限于一审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事实,或因不得已事由未能提交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82条之2)。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57条(驳回过迟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第259条(假执行宣告)、第285条(控诉期间)、第286条(控诉的提起方式)、第293条(附带控诉)、第296条、第298条(二审的口头辩论、一审诉讼行为的效力)、第302条(驳回控诉)、第304条(撤销变更一审判决的范围)、第307条、第308条(撤销发回)、第403条(停止执行的裁判)
- 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138条(附具译文)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66条(在押人员的上诉)、第373条(控诉期间)、第374条(控诉申请方式)、第376条(控诉趣意书)、第379条至第382条(控诉理由)、第382条之2(因不得已事由提出的新证据)、第393条(事实调查)、第396条、第397条至第400条(驳回控诉、撤销原判)、第402条(禁止不利变更)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1条(在留期间更新)、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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