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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继承|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为中国籍时的继承手续与准据法(通则法第36条)中文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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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继承|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为中国籍时的继承手续与准据法(通则法第36条)中文律师解说

什么是涉外继承|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为中国籍时的继承手续与准据法(通则法第36条)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涉外继承,是指死者(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国籍、或者财产所在地跨越多个国家的继承。在日本,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因此中国籍人士去世的,原则上以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为准;日本人去世而继承人中有中国籍人士的,按日本法处理。无论哪种情况,在中国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位于中国的财产的手续、遗产税的处理,都与纯日本国内的继承有很大不同。

本文要点

  • 继承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通则法第36条)。中国籍人士的继承适用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但因反致(通则法第41条)也可能适用日本法。
  • 日本籍被继承人有中国籍继承人的,适用日本法,但中国没有相当于日本户籍的制度,确定继承人和证明身份需要中国的公证书。
  • 遗嘱的成立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通则法第37条),遗嘱的方式适用日本的遗嘱方式准据法。中国籍人士也可以在日本订立公证遗嘱(民法第969条)。
  • 遗产税(相续税)的纳税义务不取决于国籍,而取决于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相续税法第1条之3),在日本有住所的继承人,境外财产也可能被征税。
  • 放弃继承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家庭法院申述(民法第915条),在中国的继承人也不例外。

常见的具体情形

  • 长期在日本生活的中国籍父亲去世,在日本有存款和住房,在中国也有不动产,而部分继承人在中国。
  • 日本籍丈夫去世,中国籍妻子想办理日本住房的过户,但与丈夫前妻所生的子女以及中国亲属的协商没有进展。
  • 在中国的父母去世,住在日本的子女想继承中国的不动产和存款,不知道如何从日本办理。
  • 住在中国的继承人继承了日本的不动产,无法备齐法务局要求的文件。
  • 中国籍被继承人留下大额债务,想放弃继承,但不知道包括在中国的继承人在内应当如何办理。

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在日本,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通则法第36条),中国籍人士去世适用中国法,日本人去世适用日本法。

日本的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日本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整个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因此中国籍人士的继承中,谁是继承人、继承份额多少、如何分割遗产,都按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判断,在日本的家庭法院办理时法院也适用中国法。但通则法第41条规定,应适用本国法时,依该国法律应适用日本法的,适用日本法(反致)。根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定的内容,位于日本的财产或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人的继承,有可能适用日本法。是否成立反致,会因财产种类和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而结论不同,是首先要确认的问题。日本籍被继承人即使继承人中有中国籍人士,也按日本法处理。

中国籍人士在日本去世,从哪里开始?

办完死亡申报(户籍法第86条)和在留卡的归还(入管法第19条之15)后,首先收集确定继承人所需的中国一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人在日本去世也需要向市区町村申报死亡,并归还在留卡。日本人的继承用户籍誊本确定继承人,但中国没有相当于户籍誊本的公文书,继承人范围需要结合中国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婚姻、死亡公证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加以证明。日本的金融机构和法务局通常要求这些文件附日文译文,并要求各继承人的签名经中国公证处公证。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份额按准据法即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确定,可能与日本实务中理所当然的继承顺序和比例不同,向金融机构说明时也需要先理清准据法。

日本人去世而继承人中有中国籍人士时如何办理?

准据法是日本法,中国籍配偶和子女按日本民法同样是继承人,但遗产分割协议书的签名需要在中国公证,以代替印章证明书。

日本人的继承中,配偶(民法第890条)和子女(民法第887条)是继承人,与国籍无关。全体继承人进行遗产分割协议(民法第907条),但住在中国的继承人无法取得日本的印章证明书,因此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后,到中国的公证处公证该签名为本人所签,附日文译文提交法务局或金融机构。在日本的中国籍继承人办理了住民登记的,可以使用印章证明书。与某一继承人失去联系的,可以申请选任不在者财产管理人(民法第25条)或向家庭法院申请遗产分割调解(家事案件程序法),但向在中国的继承人送达要通过司法协助,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被继承人有债务时的放弃继承,在中国的继承人也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家庭法院申述(民法第915条)。

情形准据法确定继承人所用文件主要注意点
中国籍被继承人、日本的财产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因反致可能适用日本法)亲属关系公证书、户口簿、公证书译文确认反致,向金融机构说明准据法
中国籍被继承人、中国的财产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在中国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日本文件需要海牙认证和中文译文
日本籍被继承人、中国籍继承人日本法(通则法第36条)户籍誊本、在华继承人的签名公证代替印章证明书,送达耗时
有遗嘱的情形成立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通则法第37条)公证遗嘱、检认(民法第1004条)方式符合订立地法也可有效

遗嘱应当按哪国法律订立?

遗嘱的成立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通则法第37条),方式依日本的遗嘱方式准据法被广泛认可,因此中国籍人士也可以订立日本的公证遗嘱。

日本的遗嘱方式准据法规定,遗嘱只要符合行为地法、立遗嘱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中的任何一个,方式上即为有效,在日本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民法第969条)在方式上有效。不懂日语的人可以通过翻译订立(民法第969条之2)。遗嘱内容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按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判断,因此中国籍人士的遗嘱需要对照中国民法典继承编进行研究。关于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和存款,日本的遗嘱要在中国使用需要认证和翻译,实务上另外在中国的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有时更为顺畅。在中日两国都有财产的人,按财产分别订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第1006条),可以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遗产税在哪国征收?

日本的遗产税(相续税)不取决于国籍,而是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住所、财产所在地确定纳税义务范围(相续税法第1条之3),在日本有住所的继承人,位于中国的财产也可能被征税。

相续税法根据继承人是否在日本有住所、被继承人是否曾在日本有住所、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在留期间等情况,区分是对全球财产征税还是仅对日本国内财产征税。即使是中国籍,只要在日本有住所,就可能需要把中国的不动产和存款一并申报;反之,在中国居住的继承人只继承日本财产的,原则上限于日本国内财产。申报有法定期限,而中国财产的评估和文件调取需要时间,因此应尽早与税理士配合。中国一方是否征税取决于中国税制,需要另行确认。

位于中国的财产如何继承?

中国的不动产和存款按中国的法律和程序办理过户和支取,需要在中国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日本的文件需要认证和翻译。

即使准据法是日本法,位于中国的财产的过户和支取也要按中国登记机关和银行的程序办理。在中国,通常由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存款支取,日本一方制作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户籍誊本、死亡证明需要日本外务省的海牙认证和中文译文。日本家庭法院的遗产分割审判或判决,由于互惠(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问题难以在中国直接执行,因此关于中国的财产,从一开始就以中国一方的程序为前提达成协议更为现实。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身份关系的证明:中国没有相当于户籍誊本的文件,需要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继承人范围。遗漏任何一名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均属无效,因此继承人范围的确认必须从一开始就彻底。
  • 在留资格:为办理继承手续来日的在华继承人可以短期滞在入境,但继承日本财产本身不能成为在留资格的依据。对住在日本的继承人的在留资格没有影响。
  • 语言和翻译:提交给日本法务局、金融机构、法院的中文文件需要译文,译文的准确性左右能否受理。遗产分割协议书用中日双语制作,也可用于中国一方的手续。
  • 与中国家人的联系和送达:申请遗产分割调解时,向在华继承人送达要通过司法协助,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能协商解决的,通过微信等保持联系、用公证整理书面文件往往更快。
  • 回国的可能性:处分日本财产后回国的,不动产出售和存款汇出之前需要办完继承登记和税务手续。
  • 判决的承认:日本的审判、判决在中国执行,中国的判决在日本执行,都因互惠问题而困难,两国的程序需要分别设计。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中国籍人士去世,需要从确认准据法和反致到确定继承人范围全面整理时。
  • 部分继承人在中国,需要安排签名公证并预估送达进程时。
  • 在中日两国都有财产,想一次性完成遗嘱订立和遗产分割设计时。
  • 被继承人有债务,放弃继承或限定承认的期限临近时。
  • 继承人之间有争议,考虑申请遗产分割调解或审判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将离婚、亲权、继承等家事案件与随之产生的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必要时也承办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中国籍父亲在日本去世,按日本法还是中国法继承?

继承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中国民法典继承编)(通则法第36条)。但因反致(通则法第41条)可能适用日本法,结论因财产种类和生活中心而异,需要首先确认。

在中国的继承人没有印章证明书,能进行遗产分割协议吗?

可以。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到中国的公证处公证该签名为本人所签,附日文译文提交法务局或金融机构即可。

中国籍也能在日本订立遗嘱吗?

可以。日本的公证遗嘱(民法第969条)方式上有效,不懂日语的人可以通过翻译订立(民法第969条之2)。内容的效力按本国法判断,需要对照中国法研究。

中国籍继承人需要缴纳日本的遗产税吗?

不取决于国籍,而是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住所、财产所在地确定纳税义务范围(相续税法第1条之3)。在日本有住所的继承人,中国的财产也可能被征税,请尽早与税理士确认。

在中国的继承人也能放弃继承吗?

可以。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家庭法院申述(民法第915条),人在中国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办理。期限从知道继承开始时起算,请尽早咨询。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继承)、第37条(遗嘱)、第41条(反致)
  • 日本遗嘱方式准据法
  • 日本民法第25条(不在者财产管理)、第887条、第890条(继承人)、第907条(遗产分割协议)、第915条(承认、放弃继承的期间)、第969条、第969条之2(公证遗嘱)、第1004条(检认)、第1006条(遗嘱执行人)
  • 日本家事案件程序法(遗产分割调解、审判)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外国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 日本相续税法第1条之3(遗产税纳税义务人)
  • 日本户籍法第86条(死亡申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5(在留卡的归还)
  •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继承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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