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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的亲权是什么|子女监护、探视(面会交流)与被带回中国的问题 中文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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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的亲权是什么|子女监护、探视(面会交流)与被带回中国的问题 中文律师解说

涉外离婚中的亲权是什么|子女监护、探视(面会交流)与被带回中国的问题 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涉外离婚中的亲权,是指父母国籍或居住国不同的夫妻离婚时,依据哪国法律确定亲权人、由谁在哪里抚养子女、如何让分开生活的一方与子女见面等一系列问题。涉及中国籍人士时,由于中国大陆没有加入海牙公约(《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子女被带回中国后没有请求返还的国际机制,事先的防范尤为重要。

本文要点

  • 亲权等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子女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否则适用子女经常居住地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2条)。
  • 按日本法,离婚时必须确定亲权人,修改后的民法施行后,也可以选择离婚后的共同亲权(民法第819条)。
  • 探视(面会交流)和抚养费作为子女监护事项由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家庭法院确定(民法第766条、家事案件程序法)。
  • 中国大陆未加入海牙公约,无法依据公约请求返还被带到中国的子女。
  • 在日本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交付子女的审判和保全处分,以及人身保护请求,但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困难,预防带走是最重要的。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日本籍丈夫与中国籍妻子正在协商离婚,妻子说要带孩子回中国娘家,丈夫担心以后见不到孩子。
  • 中国籍夫妻在日本离婚后,父亲把孩子交给中国的祖父母后不再回日本,母亲想要求交付孩子。
  • 离婚后成为亲权人的中国籍母亲考虑回国,不知道该如何与留在日本的父亲约定探视。
  • 分居中的对方带着孩子不告而别搬走,还拿走了孩子的护照,想知道能否阻止出境。
  • 在中国取得了离婚判决并被确定为亲权人,但在日本的对方不肯交出孩子,想在日本强制执行。

涉外离婚的亲权适用哪国法律?

依据通则法第32条,子女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否则适用子女经常居住地法。

日本的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2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子女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其他情形适用子女经常居住地法。中国籍夫妻的子女是中国籍,准据法是中国法,但可以在日本的家庭法院办理,法院会在了解中国法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日本人与中国籍人士所生的子女取得日本国籍,含日本国籍的多重国籍以日本法为本国法(通则法第38条第1项),因此亲权的准据法是日本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一方可能将其作为中国籍对待,这一差异会在护照和出入境环节成为问题。

共同亲权和单独亲权如何确定?

由父母协议确定单独还是共同,协议不成的由家庭法院以子女利益为标准确定;有暴力或虐待之虞的,必须定为单独亲权(民法第819条)。

修改后的民法施行后,离婚后也可以选择父母双方共同担任亲权人。无法协议或协议不成的,由家庭法院确定;父母一方对另一方或子女有暴力、虐待之虞等,共同亲权会损害子女利益的,必须定为单独亲权。即使选择共同亲权,也可以把与子女同住、负责日常照料的监护人定为一方(民法第766条)。涉外离婚中,应当先考虑亲权人回国后留在日本的一方能否参与子女升学和医疗决定、申请护照和出境是否需要双方同意等实际运作,再决定共同还是单独。

探视(面会交流)如何约定?

探视作为子女监护事项由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通过家庭法院的调解、审判确定(民法第766条、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44条)。

探视的频率、方式、地点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的向家庭法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立的由审判确定。一方计划回中国的,应当具体约定线上交流、来日或访华时的当面见面、旅费负担以及子女护照的保管方式。约定做成调解笔录、审判书或公证书,不履行时可以利用家庭法院的履行劝告和间接强制(民事执行法第172条)。但对方一旦回到中国,日本法院的命令很难在中国执行,探视能否实现取决于与对方的信任关系以及回国前约定的具体程度。

对方把孩子带回中国了怎么办?

中国大陆未加入海牙公约,无法依据公约申请返还,日本法院的裁判也难以在中国执行,因此被带走之前的预防最为重要。

海牙公约是缔约国之间将被非法带走的子女送回原居住国的机制,中国大陆不是缔约国,无法通过日本的中央机关申请返还。在日本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和交付子女的审判(家事案件程序法)或人身保护请求(人身保护法),在对方可能回日本或在日本有财产时有其意义,但只要子女在中国,日本的审判就难以在中国执行,中日之间关于判决承认的互惠(民事诉讼法第118条)也一直难以认定。父母一方带走子女,视情节也有被认定构成未成年人诱拐罪(刑法第224条)或以移送国外为目的的诱拐罪(刑法第226条)的先例,刑事控告可以成为谈判手段,但未必能直接带来子女的返还。

情形在日本可采取的程序依据与中国的关系
在日本国内被带走分居指定监护人、交付子女的审判及审判前保全处分家事案件程序法、民事执行法第174条、第175条务必在对方回国前申请
被带回中国指定监护人、交付子女的审判,人身保护请求家事案件程序法、人身保护法中国大陆未加入海牙公约,承认和执行困难
有被带走之虞申请指定监护人并申请保全处分、保管护照、将约定书面化家事案件程序法第105条子女的中国护照由中国一方签发,日本无法阻止
探视约定不被遵守履行劝告、间接强制民法第766条、民事执行法第172条对方在中国时难以执行

在日本国内被带走孩子分居了怎么办?

向家庭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和交付子女的审判,必要时一并申请审判前的保全处分(家事案件程序法第105条)。

家庭法院会综合考虑此前主要由谁照料子女、分居后的监护状况、子女的意愿、带走的方式等因素确定监护人。未经对方同意带走子女的经过可能被不利考虑,反过来自己带孩子分居时也会受到同样的审视。审判或保全处分命令交付而对方不服从的,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第174条、第175条强制执行交付子女。对方有出境迹象时,通过保全处分尽早确定监护人,是应对之后出境以及在中国办理手续的有力材料。

抚养费如何确定和保障?

抚养费作为民法第766条的监护事项由协议或家庭法院确定,做成公证书或调解笔录后可以强制执行。

抚养费的准据法依日本的抚养义务准据法确定。日本的家庭法院根据父母收入计算,有调解笔录、审判书或附执行承诺条款的公证书(民事执行法第22条)的,可以扣押工资和存款。修改后的民法还设立了法定抚养费制度。对方回中国后在日本执行会变得困难,因此需要在回国前一次性取得较大金额、从其在日本的财产中回收等安排。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在留资格:监护、抚养与日本人所生子女的中国籍父母,离婚后可以考虑变更为定住者(入管法第20条)。亲权人和监护人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判断。
  • 子女的国籍和护照: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可能同时持有日本护照和中国一方的旅行证件。日本护照会确认亲权人的同意,但中国一方的证件日本无法管理。
  • 中国祖父母的监护:把孩子交给中国的祖父母抚养在中国很普遍,但在日本的家庭法院会被作为监护实际状况评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语言和翻译:家庭法院调查官对子女和父母的面谈用日语进行,需要翻译的应事先提出。微信记录等证据需要附译文。
  • 中国的判决:即使在中国法院被确定为亲权人,要在日本执行也需要经过日本法院的承认程序,并存在互惠的问题。子女在日本的,多数情况下在日本重新申请指定监护人更快。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对方可能带孩子回中国,想在出境前采取措施时。
  • 孩子被带走分居,或自己打算带孩子分居、想事先了解法律评价时。
  • 需要结合回国计划判断选择共同亲权还是单独亲权时。
  • 想把探视和抚养费的约定做成回国后也能遵守的书面形式时。
  • 孩子已经在中国,需要研究是否在中日两国同时办理手续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将离婚、亲权、继承等家事案件与随之产生的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必要时也承办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被带回中国的孩子能依据海牙公约要回来吗?

中国大陆未加入海牙公约,无法依据公约申请返还。在日本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交付子女的审判或人身保护请求,但在中国执行困难,需要结合在中国法院的程序和谈判。

有办法阻止对方带孩子出境吗?

日本没有由父母申请即可直接禁止子女出境的制度。现实可行的手段是申请指定监护人和保全处分(家事案件程序法第105条)、保管子女护照、把与对方的约定书面化。

中国籍夫妻的亲权可以由日本法院决定吗?

子女和父母都住在日本的,可以在日本的家庭法院办理。依通则法第32条准据法可能是中国法,法院会在了解中国法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离婚后选择共同亲权,一方还能回中国吗?

回国本身可以,但子女住所、升学等重大事项需要双方决定。计划回国的,应当先约定好监护人是谁、探视如何实现。

不打招呼就带孩子分居会不利吗?

未经对方同意带走子女的经过,在确定监护人时可能被不利考虑。但为躲避暴力等情形会被评价为正当,分居前请保留记录并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2条(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第38条第1项(本国法、多重国籍)
  • 日本民法第766条(子女监护事项、探视、抚养费)、第819条(离婚后的亲权人)
  • 日本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44条(家事调解)、第105条(审判前的保全处分)、附表二(子女监护处分)
  • 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2条(执行名义)、第172条(间接强制)、第174条、第175条(交付子女的强制执行)
  • 日本人身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外国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 日本刑法第224条(未成年人诱拐)、第226条(以移送国外为目的的诱拐)
  • 《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海牙公约)及日本的公约实施法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0条(在留资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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