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后还能索赔吗|回到中国以后如何追讨在日本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委托书、认证、汇款)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日本遭遇交通事故后回到中国,对加害人和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会消失。只要委托日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与任意保险公司交涉、提起诉讼,都可以在本人身在中国的情况下推进。关键在于时效的管理、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在中国治疗的举证以及赔偿金的收取方式。
本文要点
- 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民法第724条之2)、财产损失为3年(民法第724条)届满时效,回国后期限不变。
- 向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自赔法第16条)以及与任意保险公司的交涉,都可以由日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推进。
- 从中国委托日本律师时,委托书可能需要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规定的认证。
- 回国后在中国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后遗症,附上诊断书、收据的译文后同样可以列入索赔范围。
- 赔偿金通常由代理人账户收取后汇往中国,汇款方式要事先确定。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留学或技能实习期满,治疗中途就回了国,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还没有结束。
- 回国后仍然疼痛,在中国的医院继续治疗,想知道能否向日本的保险公司索赔费用。
- 回国后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和解方案,不清楚金额依据,又无法回日本交涉。
- 家人在日本因交通事故去世,身在中国的遗属想要索赔。
- 回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索赔。
回国后请求权会消失吗?
不会。请求权在事故发生时就已依据日本法产生,不会因回国或失去在留资格而消失,只有时效完成时才会消灭。
因生命、身体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届满时效(民法第724条之2)。财产损失为3年(民法第724条)。无论哪一种,自侵权行为发生起经过20年即不能再请求。回国后才考虑索赔的人多数距事故已有一段时间,所以首先要根据事故日期和治疗经过确认剩余期限。与保险公司交涉期间时效照常进行,交涉仍在继续的,应取得保险公司承认债务的书面文件,或在时效完成前提起诉讼以阻止时效完成。
回国后的程序由谁、怎样推进?
委托日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由律师代替本人与保险公司、加害人交涉,向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必要时提起诉讼。
| 阶段 | 回国后可以做的事 | 本人需要准备的 |
|---|---|---|
| 委托 | 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制作委托书 |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护照复印件 |
| 收集资料 | 调取交通事故证明书、日本的诊疗记录、与保险公司的往来记录 | 事故时的资料、保险公司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
| 被害人请求 | 向自赔责保险提出请求(自赔法第16条) | 在中国治疗的资料及其日文译文 |
| 交涉 | 与任意保险公司的和解交涉 | 确认并同意和解内容(可通过微信、邮件) |
| 诉讼 | 向日本法院起诉,开庭由代理人出席 | 需要本人询问时来日或研究替代方式 |
| 收款 | 由代理人账户收取后汇往中国 | 收款账户信息 |
从咨询到委托,都可以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用中文进行。即使手头没有事故当时的资料,交通事故证明书和诊疗记录也可以由代理人调取,请告知保险公司名称、经办人姓名、事故日期和就诊医院名称。
在中国怎样出具委托书?
本人在律师拟好的委托书上签名,到中国的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公证,再经规定的认证后寄往日本,并附上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日文译文。
保险公司、自赔责保险公司和法院都要求确认委托书上的签名确为本人所签。在日本国内,印章证明或身份证件即可;对身在中国的本人,一般使用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视提交对象不同还可能要求认证。公证、认证手续在中国办理,原件通过国际邮件寄给日本的代理人。死亡事故由遗属索赔的,还需要证明继承人身份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继承的准据法为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中国籍人士去世的事故按中国法确定继承人。
在中国继续治疗,医疗费和后遗症能索赔吗?
可以。将中国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诊疗明细、收据翻译成日文提交,证明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治疗的必要性。后遗症则需要准备与日本格式内容对应的诊断书。
保险公司会严格审查在中国的治疗是否由日本的事故引起、治疗内容是否相当。在日本治疗期间的诊疗记录与回国后治疗记录的连续性非常重要,回国前请日本医生出具介绍信或诊疗信息提供书会更有利。医疗费用以人民币支付,汇率换算的时点和方法有时也会成为争点。后遗症等级认定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出机构根据日本格式的后遗症诊断书进行,因此可以请中国医生按相同检查项目记载,或者考虑来日接受日本医生的诊断。
进入诉讼后,人在中国也能推进吗?
可以。递交起诉状、出席开庭都由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进行,文书也送达给代理人,本人需要来日本的只有本人询问等有限场合。
保险公司的方案与法院标准相差很大,或者过失比例有争议时,可向日本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即使当事人住在国外,对于在日本国内发生的事故也可以向日本法院起诉,有代理人的,法院文书送达给代理人。需要本人陈述时,与法院协商后决定是来日接受询问还是以陈述书替代。很多案件以和解结案,此时也由代理人确认和解条款后达成。
赔偿金怎样收取?
一般由代理人的预收款账户收取保险公司或加害人的付款,结清律师费等后汇往本人指定的账户。
保险公司原则上以日元支付到日本国内的账户。本人已注销日本账户的,由代理人账户收取后通过国际汇款汇到中国的账户。汇款会产生银行规定的手续费,收款方银行可能需要办理外汇收款手续。收款账户的户名要与本人或继承人一致,避免汇入第三人账户。汇款的方式和时间,请在和解成立前与代理人确定。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回国前的准备:回国前备齐交通事故证明书、诊断书、诊疗明细、保险公司经办人的联系方式、事故现场和车辆的照片,并请日本医生出具诊疗信息提供书,回国后的索赔会顺利得多。
- 再次来日:在留期限届满后为本人询问或诊断来日的,需要办理短期停留签证。是否需要来日及时间,与代理人商量后决定。
- 时效管理:回国后容易失去联系,等想起来时时效可能已经临近。请在回国前选定代理人,共享时效完成的时间。
- 遗属的索赔:遗属在中国的死亡事故,需要按中国法确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以及对遗属固有抚慰金的整理。
- 语言:与保险公司、法院的往来全部使用日文。代理人用中文汇报进展,和解方案附中文译文确认。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治疗中途需要回国,想决定之后的索赔交给谁时。
- 回国后收到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想判断是否合理时。
- 想索赔在中国的医疗费和后遗症,但不知道资料怎么准备时。
- 事故已过去较长时间,时效可能临近时。
- 家人在日本去世,身在中国的遗属希望推进索赔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与加害方的刑事程序、在留资格问题交织在一起,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回国后几年之内可以索赔?
人身损害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民法第724条之2),财产损失为3年(民法第724条)届满时效。回国后期限不变,请确认剩余期限并尽早选定代理人。
不回日本能把全部手续办完吗?
多数案件可以。交涉、被害人请求、提起诉讼都由代理人进行,需要本人来日的只有本人询问、由日本医生诊断后遗症等有限场合。
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视提交对象而定,但为证明是身在中国的本人所签,一般使用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有时还要求认证。律师会提供委托书样本和办理步骤。
凭中国医院的收据能索赔医疗费吗?
可以。附上诊断书、诊疗明细、收据的日文译文,证明与日本治疗的连续性和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回国前请日本医生出具诊疗信息提供书更有利。
赔偿金能用中国的账户收吗?
保险公司原则上付到日本国内的账户,因此一般由代理人账户收取后国际汇款到中国的账户。手续费和收款方手续要事先确认。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第722条(过失相抵)、第724条、第724条之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第3条(运行供用者责任)、第16条(被害人请求)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继承的准据法)
-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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