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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中的翻译是怎么回事|如何对法庭翻译的误译提出异议、确保翻译质量的步骤(中文、方言、供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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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中的翻译是怎么回事|如何对法庭翻译的误译提出异议、确保翻译质量的步骤(中文、方言、供述笔录)

日本刑事审判中的翻译是怎么回事|如何对法庭翻译的误译提出异议、确保翻译质量的步骤(中文、方言、供述笔录)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日本刑事审判中的翻译(法廷通訳),是指为不通日语的被告人或证人,由法院指定的翻译人员在法庭上翻译双方发言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翻译错误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辩护,因此辩护人要事先确保翻译质量,发现误译当场指出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在二审中争辩。

本文要点

  • 让不通日语的人陈述时,法院必须由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翻译人员准用鉴定的规定,宣誓后翻译(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 对庭审笔录记载的准确性可以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这是争辩法庭误译的切入点。
  • 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如有翻译错误,可以争辩其任意性和可信性(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322条),不同意将笔录采纳为证据。
  • 误译影响判决的,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诉讼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79条)或事实认定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82条)主张。
  • 与辩护人会见、商谈时的翻译可由辩护方安排(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也可用来核对法庭翻译。

常见的具体情形

  • 被告人的母语是粤语、闽南语或东北方言,只会标准普通话的翻译无法传达细微的语气。
  • 翻译把故意、间接故意、共谋等法律术语换成日常用语,结果本人没有承认的事实被译成了承认。
  • 侦查阶段通过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宣读时与本人的记忆不符。
  • 证人冗长的证言被概括翻译,被告人没能准确掌握内容,询问就继续进行了。
  • 判决只是当庭口头翻译,没有拿到判决书的中文译文,无法判断是否上诉。

刑事审判的翻译是怎样安排的?

庭审翻译由法院指定,根据被告人的语言和方言从法院的翻译候选人名册中选定。辩护人应在起诉后尽早向法院说明被告人的母语、方言和识字程度,要求指定合适语种的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让不通日语的人陈述时必须由翻译人员翻译,因此日语理解不充分的被告人会配备翻译。翻译人员依准用鉴定人的规定进行宣誓(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翻译庭审中的被告人询问、证人询问、检察官的论告、辩护人的辩论和判决宣告。起诉书、判决书等书面材料属于翻译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问题,起诉书的译文通常会交付,但判决书的全文译文不一定交付。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前的协商中,会向法院具体说明被告人的出生地、使用语言、学历和日语理解程度,并指定普通话还是方言、简体字还是繁体字。

侦查阶段的翻译和法庭翻译有什么不同?

侦查阶段的翻译由警方、检察官安排,法庭翻译由法院指定,与辩护人会见、商谈时的翻译则由辩护人安排,三个场合的翻译通常是不同的人。

场合安排翻译的主体依据辩护方可以做的事
警方、检察官的讯问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委托翻译)讯问前的商谈,确认沉默权和拒绝签名盖章,宣读笔录时申请更正
与辩护人的会见、商谈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带事务所的翻译同行,应对方言,核对法庭翻译的内容
庭审(被告人询问、证人询问、判决)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8条指定语种和方言,辩护方翻译在场,当场指出误译,对庭审笔录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51条)
书证的翻译提交方或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核对译文的准确性,请求交付必要的译文

侦查阶段的翻译在讯问室内进行,没有辩护人在场就制作出日语笔录。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要求辩护人陪同讯问,但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因此,在讯问前的商谈中整理可能被问到的问题,并与本人确认:听不懂的问题不回答,宣读笔录时有不对的地方就要求更正,不认可就不签名盖章,这一点十分重要。

翻译出错会有什么后果?

误译可能导致本人没说过的话被当作承认,证人证言的意思被弄错而无法反询问,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从而影响判决。

刑事审判的前提是保障被告人理解针对自己的证据并有机会反驳。翻译不准确,这个前提就不成立。例如中文的可能,既可译为推测也可译为许可,否认之意的话有时会被译成肯定。法律术语方面,日本的故意与中国法的故意范围不同,共谋、帮助、未遂等概念也不是一一对应。翻译人员缺乏法律素养时,这些差异就不会体现在译文中,记录下来的供述就与本人的本意不同。

怎样发现和争辩法庭上的误译?

由辩护方安排懂中文的翻译到庭,逐句核对翻译内容,发现误译立即向审判长指出并要求更正,记入庭审笔录。

庭审翻译是口头进行的,当场没有察觉就不会留下记录。辩护人会让事务所的翻译或懂中文的助手坐在旁听席或辩护人席,核对翻译的译文和被告人的原话。发现误译时,即使在询问中途,也会请求审判长更正翻译、换一种问法或让被告人再次说明。有的法院会对包括翻译在内的庭审过程录音,辩护人可以要求核对。庭审笔录记载有误的,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翻译人员的能力有根本问题时,要求更换翻译。判决后才发现误译的,在上诉理由书中作为诉讼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79条)或事实认定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82条)主张,并具体指明误译的内容。

侦查阶段供述笔录的误译怎么争辩?

笔录内容与本人供述不符时,不同意采纳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26条),争辩其任意性和可信性,通过被告人询问和对翻译人员的证人询问查明讯问经过和翻译情况。

供述笔录是经翻译转述后的日语概要,本人往往在读不懂日语原文的情况下就签了名。辩护人会确认制作笔录时翻译是如何宣读的、本人理解了哪些部分、是否有提出更正却未被采纳的情况。对于检察官的笔录,争辩其特信性要件(刑事诉讼法第322条);对于警方的笔录,同样争辩其任意性。进行了讯问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的案件,可以要求开示记录介质,直接检验翻译的内容。有时也会把翻译人员作为证人询问,揭示翻译方式的问题。

为确保翻译质量,辩护人会做什么?

从起诉后立即有计划地进行:确认被告人的语言和方言,向法院指定语种,准备重要书面材料的中文译文,安排辩护方翻译到庭,统一法庭上的用语。

具体而言:①会见时确认出生地、母语、方言和识字能力;②请求法院指定翻译的语种;③用中文向本人说明起诉书、检察官申请证据的要旨和辩护方的主张;④用中文准备被告人询问的问答,事先对齐本人的措辞和翻译的译法;⑤让辩护方翻译到庭核对译文;⑥用中文说明判决内容,使本人能判断是否上诉。法庭翻译的费用一般不作为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f)项也规定了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方言与地区差异:中文有普通话以及粤语、闽南语、客家话等,普通话也有地区表达差异。请尽早告诉辩护人自己最能准确表达的语言,以便获得相应的翻译。
  • 法律术语的差异:中国法的拘留包括行政处罚,与日本的羁押(勾留)不同。起诉、缓刑(執行猶予)、不起诉等汉字相同但制度不同的词,辩护人会说明其在日本法上的含义。
  • 汉字造成的误解:看日语书面材料的汉字容易以为自己看懂了。笔录和和解书要用中文译文确认内容后再签名。
  • 家属旁听:旁听席不配备翻译。家属想了解庭审内容的,由辩护人在开庭后说明。
  • 对在留的影响:判决内容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超过1年的实刑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附表一在留资格者被判缓刑的拘禁刑构成同条第4号之2)。准确理解判决,不仅是上诉判断所需,也是办理在留手续所需。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讯问时没听懂翻译的话就在笔录上签了名。
  • 被告人的母语是方言,感觉与警方或法院的翻译无法顺畅沟通。
  • 庭审中觉得翻译内容不对,却不知道怎样向法院反映。
  • 判决内容没有用中文说明,又必须在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373条,14天)内作出决定。
  • 家人被逮捕,想了解会见和送物品时的语言问题。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坚持要求辩护人在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办案人员协商,可以落实翻译、确认讯问范围,对不当讯问起到牵制作用。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法庭翻译可以自己选吗?

由法院指定,但可以通过辩护人要求指定母语、方言和文字,能力有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也可以让辩护方的翻译到庭。

翻译费用要被告人出吗?

法庭翻译费用一般不由被告人承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f)项也规定了免费翻译协助。辩护方翻译的费用包含在辩护活动费用中。

讯问时的翻译错了,笔录会无效吗?

不会自动无效,但可以不同意采纳为证据,争辩其任意性和可信性(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322条)。有录音录像的,可以直接检验翻译内容。

能拿到判决书的中文译文吗?

判决在法庭上口头翻译,但判决书全文的译文不一定交付。辩护人会用中文说明判决内容,使本人能在上诉期限内作出判断。

可以以误译为理由上诉吗?

误译对判决产生影响的,可以作为诉讼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79条)或事实认定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82条)主张,但需要具体指明误译之处。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翻译)、第177条(书面翻译)、第178条(准用鉴定的规定)、第223条(委托翻译)、第39条第1项(会见交通)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庭审笔录记载的异议)、第301条之2(讯问的录音录像)、第319条(自白的任意性)、第322条(被告人的供述书、供述笔录)、第326条(同意)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诉期限)、第379条(诉讼程序违法)、第382条(事实认定错误)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f)项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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