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外国人电信诈骗“代收邮件”案|尽早获得保释并获判缓刑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外籍男性因代收邮件型电信诈骗被逮捕、起诉。松村大介律师通过多次申请保释实现了尽早释放,并就如何承认或否认余罪给予妥善指导,最终获判缓刑。
本文要点
- 伪造他人名义的驾驶证、擅自进入公寓、冒充住户收取包裹,可能分别被追究伪造文书、侵入住宅和诈骗的罪责。
- 本案中,不会说日语的A先生的妻子一直无法与国选辩护人取得联系。中国律师接听了她的电话,当晚10点左右即前往警察署会见。
- 律师多次申请保释,实现了尽早释放。对于余罪,具体指导了如何承认或否认,庭审中没有涉及余罪,最终获判缓刑。
- 上述犯罪都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代收邮件型案件中,有时会同时追究多项罪名。伪造他人名义的驾驶证属于刑法第2编第17章(伪造文书罪),擅自进入公寓属于第12章(侵入住宅罪),冒充他人收取包裹可能属于第37章(诈骗罪)。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上述各章的犯罪为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外,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构成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加上余罪后刑罚会加重,对入管的影响也会更大。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外籍的A先生伪造他人名义的驾驶证,擅自进入公寓的房间,然后冒充住户反复收取包裹,因而被逮捕。委托人是A先生的妻子,她强烈希望A先生能尽快获得保释。
A先生的妻子不会说日语,一直无法与国选辩护人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她打来了电话,中国律师立即接听,与松村大介律师一起听取了情况。当晚10点左右,律师前往警察署会见了A先生。会见后,她得知可以用中文接收案件进展的报告,因而放心,正式进行了委托。
最终结果如何?
A先生很快获得了保释。庭审中没有涉及余罪,获得了缓刑判决。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咨询当天即前往会见
接到电话的当晚10点左右,律师就在警察署会见了A先生。对家属的报告全部用中文进行。
2 多次申请保释
为实现家属尽早保释的愿望,律师多次申请保释。最终A先生尽早获释。
3 具体指导如何承认或否认余罪
对于侦查机关追查的余罪,律师具体指导A先生应当如何承认或否认。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保释一次不成功也可以再次申请
保释申请被驳回后,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再次申请。一边落实身份担保人和生活安排,一边反复申请。
2 余罪的处理对量刑影响很大
余罪被起诉后,刑罚会加重。审讯中如何承认或否认,需要逐案与律师慎重决定。
3 无法与国选辩护人取得联系时
因语言障碍无法与国选辩护人取得联系的,家属也可以委托私选辩护人。选择可以直接用中文沟通的律师非常重要。
4 预先考虑入管上的影响,尽量压低刑期
1年以上的拘禁刑构成拒绝入境事由。争取缩短刑期的主张,也关系到将来再来日本的可能性。
常见问题
Q.可以从国选辩护人换成私选辩护人吗?
A.可以。选任私选辩护人后,国选辩护人通常会被解任(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因语言问题无法与国选辩护人取得联系等情况下,请考虑更换。
Q.保释被驳回一次后,就出不来了吗?
A.不是。保释可以多次申请。针对驳回的理由补充情况后再次申请,有时会获得准许。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相关成功案例与文章
- 【成功案例】代收包裹“兼职”涉嫌诈骗|坚持完全沉默的外籍女性获不起诉
- 【成功案例】留学生电信诈骗“出し子”(取款人)案|全额赔偿达成和解并获请愿书,获判缓刑,兼谈对签证的影响
- 【成功案例】在“假装受骗行动”中被捕的中国籍“受け子”获判缓刑|特殊诈骗与签证(在留资格)
- 擅长外国人刑事案件的日本律师|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如何选择
- 外国人在日本刑事案件问答|逮捕、在留资格、强制遣返103问
- 松村大介律师成功案例一览(日文)
- 日本語版:【解決事例】外国人による特殊詐欺「郵便物の受取り代行」事件|早期の保釈と執行猶予を獲得
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