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在“假装受骗行动”中被捕的中国籍“受け子”获判缓刑|特殊诈骗与签证(在留资格)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中国籍“受け子”(负责领取钱款的人)在“假装受骗行动”中被捕。松村大介律师按照判例,说明本案属于未遂、没有现实被害、委托人只是末端角色以及已经达成和解等情况,在求刑3年6个月的情况下争取到缓刑判决。
本文要点
- 特殊诈骗的“受け子”属于即使初犯也容易被判实刑的类型。
- 本案中,被害人报警后假装交付现金(即“假装受骗行动”),委托人前来领取时被捕。
- 以属于未遂、没有现实的财产损失,处于末端、分成很少,与被害人以150万日元达成和解,初犯且承诺回国为主轴进行辩论,获得缓刑判决。
- 诈骗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罪,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因特殊诈骗被判有罪,很难避免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罪,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在留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此外,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构成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如果考虑将来再来日本,刑罚的轻重本身就具有意义。在“受け子”案件中,需要制定连刑事结果和回国后的生活都考虑在内的方针。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是一名中国籍男性。他作为从投资诈骗被害人处领取650万日元现金的角色前往现场,被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埋伏的警察逮捕。这是在所谓“假装受骗行动”(だまされたふり作戦)下的逮捕。
检察官求刑为拘禁刑3年6个月。
最终结果如何?
法院判处缓刑。面对3年6个月的严厉求刑,成功避免了实刑。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说明属于未遂、没有现实被害
在假装受骗行动下,被害人并没有被骗走现金。辩护方按照福冈高等法院平成29年5月31日判决的框架,主张本案停留在未遂,没有产生现实的财产损失。
2 具体说明末端角色和很少的分成
委托人只是组织末端的“受け子”,分成也很少。辩护方具体说明了他在组织中的位置。
3 即使没有现实被害也达成和解
虽然没有现实被害,仍与被害人以150万日元达成和解(示談)。这是表明照顾到被害人处罚情绪的重要情节。
4 对照判例证明“特别值得斟酌的情节”
辩护方用量刑调查备忘录整理了说明“受け子”案件中区分实刑与缓刑之情节的判例(福冈高等法院令和2年2月26日判决),并具体说明本案具备这些情节,包括初犯和承诺回国。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即使是假装受骗行动,也可能成立诈骗未遂
最高法院平成29年12月11日决定认为,假装受骗行动开始后才加入的“受け子”,成立诈骗未遂罪的共同正犯。除了争辩犯罪是否成立,细致地积累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2 尽早整理角色、报酬和认识
“受け子”容易处于“只是按指示领取”的立场。角色的轻微和报酬的微少,需要从审讯阶段起以前后一致的方式说明。
3 即使没有现实被害,也不能忽视对被害人的应对
即使是未遂,向被害人道歉和达成和解也会对量刑产生很大影响。
4 尽早确定判决后在留或回国的方针
即使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应当从庭审阶段就决定是以回国为前提,还是请求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问题
Q.“受け子”即使是初犯也会被判实刑吗?
A.这是不少被判实刑的类型。但如果按照判例说明属于未遂没有被害、角色轻微、已经达成和解等情况,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
Q.在“假装受骗行动”中被捕,罪会变轻吗?
A.没有产生现实被害,是量刑上的有利情节。但如最高法院平成29年12月11日决定所示,诈骗未遂罪本身仍可能成立。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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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