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日本刑事案件问答|逮捕、在留资格、强制遣返103问【2026年版】
2026/10/18
外国人刑事案件,是指没有日本国籍的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其特点是刑事处理结果会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和强制遣返(退去强制)。本页将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从被逮捕后的应对到判决后的入管手续,整理为103问。
本文要点
- 仅仅被逮捕不会被强制遣返,对在留的影响由“刑罚种类×罪名×在留资格”决定。
- 毒品犯罪即使判缓刑,除特别永住者外,所有在留资格都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
- 持工作、留学、家族滞在等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4号之2)。
- 超过1年的实刑,除特别永住者外,包括永住者在内的所有在留资格都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4号リ)。
- 即使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也可以通过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置、撤销诉讼争取留在日本。
目录
- 外籍家人被逮捕,首先该做什么?
- 从逮捕到判决,程序怎样进行、需要多长时间?
- 翻译、讯问、沉默权怎样处理?
- 大使馆、国内家属、从国外委托怎么办?
- 如何争取释放、保释、和解、不起诉?
- 罚金、缓刑、实刑,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 在留资格种类不同,结论有什么不同?
- 不同罪名对在留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有什么不同?
- 避免强制遣返的方法,以及能否再入境
- 前科对更新、永住、归化有什么影响?
- 外国人刑事案件应该委托什么样的律师?
- 用表格确认
外籍家人被逮捕,首先该做什么?
在最初72小时内让辩护律师前往会见,是同时保护刑事处理结果和在留资格的起点。
问1.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尽快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被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讯问从逮捕后立即开始,最初几天的供述会影响之后的处理结果和在留资格,因此需要尽早告诉本人如何行使沉默权以及确保翻译。
问2.不知道家人被关在哪个警察署,怎么查?
基本方法是打电话询问实施逮捕的警察署,或逮捕地点所辖的警察署,但有的警察署不回答家属的询问。律师可以以准备担任辩护人的身份查询;作出羁押(勾留)决定后,法院会通知羁押地点。委托律师时,请提供本人姓名(护照拼写)、出生日期、国籍、被捕日期和地点,以及已知的罪名。
问3.必须请律师吗?没钱怎么办?
法律上侦查阶段不强制委托辩护人,但外国人案件需要同时考虑刑事处理和在留资格,因此强烈建议尽早委托。资产低于标准额(50万日元)的,在决定羁押后可以申请国选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7条之2)。被逮捕后,也可以请律师协会的值班律师免费会见一次。
问4.国选辩护人不会说母语,可以换成自费委托的律师吗?
可以。委托私选辩护人后,国选辩护人即被解任。国选辩护人也会通过翻译会见,但安排翻译需要时间,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往往有限。本所会见时由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同行。
问5.家人在国外(本国),可以委托日本律师吗?
可以。除本人外,配偶者、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都可以选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0条2款),家属即使在国外也能签订委托合同。只要一开始确定好合同的签署方式、费用汇款方式和报告方式(邮件、微信等),即使有时差也能随时掌握进展。
问6.公司或学校会知道被逮捕的事吗?
警察不一定会通知公司或学校,但长期无故缺勤、缺课往往会被察觉,也可能被媒体报道。对外国人来说,如果因被解雇或退学而无法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可能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或无法更新。向公司或学校说明之前,最好先与辩护律师商量好说明内容。
问7.被逮捕的事会通知本国大使馆或国内的家人吗?
一般情况下,本人希望时,警察会尽快通知本国领事机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中国籍的情况适用《中日领事协定》:无论本人是否要求,都会在被拘禁之日起4日内通知中国领事机构(该协定第8条第1款(b))。领事馆是否联系国内家属,由领事馆判断。如果正在申请难民等、不希望本国知道,请尽早告诉辩护律师。
问8.因为是外国人,会比日本人受到更不利的对待吗?
法律上不会因为国籍而加重刑罚,但实务中容易被认为“住所不固定”“可能回国逃跑”,在羁押和保释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同样的刑罚还会对在留资格产生影响,这是日本人没有的不利后果。具体提出住所、工作单位和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没有逃跑可能,非常重要。
问9.在本国合法,但在日本属于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有。例如大麻(使用也受处罚)、携带在本国开具的部分处方药入境、网络赌场赌博、转让或收受他人名义的银行账户和在留卡等,在日本都会受到处罚。日本刑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内实施的行为(刑法第1条),本国法律允许并不能成为理由。“不知道”只有在可以争辩是否有故意时才有意义。
问10.接到逮捕通知后,家属需要准备什么?
请准备在留卡和护照的复印件、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工作单位或学校的信息、家庭关系资料(结婚证明、子女在学证明等)。这些资料在对羁押提出异议或申请保释时,可以用来证明“没有逃跑可能”,之后在入管手续中也会用到。同时整理好可以担任担保人的人(住在日本的家人、雇主等)的联系方式,辩护工作会更快推进。
从逮捕到判决,程序怎样进行、需要多长时间?
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最长约23天,这期间的辩护工作对结果影响很大。
问11.被逮捕后,程序会怎样进行?
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勾留)(刑事诉讼法203条、205条)。羁押获准后原则上为10日,延长时最多再延长10日,在此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同法208条)。从逮捕到决定是否起诉,最长约23天。
问12.日本的“逮捕”和“勾留”有什么区别?
逮捕是最长72小时的短期人身拘束;勾留(羁押)是经法官批准、最长20天的拘束。中文“拘留”在中国通常指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与日本的“勾留”含义不同,需要注意。对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429条),获准后即可释放。
问13.被起诉后,到审判需要几个月?
认罪案件一般在起诉后1到2个月左右开第一次庭,往往一次审理结束,约2周后宣判。否认案件或裁判员审判案件需要经过公审前整理程序,可能需要数月到1年以上。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宣判次日起14日内提出控诉(上诉)(刑事诉讼法373条)。
问14.羁押期满后会怎样?
羁押期满前,会决定起诉、不起诉(包括简易命令罚金)或暂缓处理释放中的一种。有在留资格的人如果不被起诉就会被释放;但逾期滞留等存在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往往在释放的同时被移交入管并收容。移交入管后,要转为监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等手续来应对。
问15.没有被逮捕,但被警察传唤(在宅案件),该怎么应对?
建议在接受传唤前先咨询律师,事先决定讯问中说什么、在哪些范围内保持沉默。在宅案件如果被起诉也会留下前科,影响在留资格。如果在宅案件期间在留期限到期,请不要等案件结束,务必在期限内申请更新。
问16.会被实名报道吗?
是否报道取决于警方发布和媒体判断,没有一定能避免的方法。外国人案件中常以“中国籍公司职员”等方式报道国籍,有时还会在本国社交媒体上传播。辩护律师会通过尽早和解、争取不起诉等活动,尽量减少后续报道和起诉时的报道。
问17.判决有罪后,人身会怎样处理?
判处实刑的,在监狱服刑,刑满或假释后通常移交入管,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判处缓刑(执行犹豫)的会被释放,但没有在留资格或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可能直接被入管收容。有在留资格且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可以在在留期限内继续在日本生活,但更新审查时会考虑前科。
问18.外国人判处实刑服刑,大概多久能出狱?
服刑超过刑期三分之一后可以成为假释对象(刑法28条),但实际时间取决于案件情况和在监狱中的表现。外国人服刑者常常在假释的同时被移交入管并遣返,假释判断也会考虑出狱后的去处。从服刑期间开始就为在留特别许可做准备非常重要。
翻译、讯问、沉默权怎样处理?
一定会安排翻译,沉默不会被不利对待,但在日文笔录上签字要慎重。
问19.讯问和审判时会有翻译吗?
会有。讯问时由警察、检察机关安排翻译,审判时由法院指派翻译(刑事诉讼法175条)。被告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庭审翻译费用。少数语言可能找不到合适的翻译,会用英语等其他语言代替;如果希望用母语翻译,请告诉辩护律师。
问20.觉得警察安排的翻译有问题,可以要求更换吗?
可以要求更换。翻译的错误会直接写进供述笔录,事后很难推翻。发现误译时,请不要当场签字,并把具体有问题的地方告诉辩护律师。律师会向警察、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审判时也可以就翻译准确性提出争议。
问21.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吗?沉默会不利吗?
可以保持沉默。沉默权受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保障,讯问前必须告知(刑事诉讼法198条2款)。不会因为保持沉默而被认定有罪或加重刑罚。哪些内容可以说、哪些内容保持沉默因案件而异,最好在第一次会见时与辩护律师商定。
问22.如果确实犯了罪,坦白承认比较好吗?
如果对事实没有争议,承认并表示反省,有时会提高不起诉或缓刑的可能性。但如果承认的范围不当,笔录可能被写成比实际更重的罪名或更恶劣的动机。即使承认,也请先与辩护律师确认哪些事实应当承认、哪些地方应当说明不对,再接受讯问。
问23.被要求在日文写的供述笔录上签字,必须签吗?
签字、按印不是义务,可以拒绝(刑事诉讼法198条5款)。笔录会通过翻译读给你听;如果觉得内容不对,可以要求更正,不更正就不要签字。签过字的笔录可能成为审判证据,对内容没有把握时,先和辩护律师商量再决定比较安全。
问24.讯问时可以让律师在场吗?
在日本,律师在场陪同讯问不是法定权利,提出要求也几乎不会被批准。本所在外国人案件中会积极要求律师在场,同时在讯问前与负责的警察协商,提出本人的沉默意思和翻译方面的要求,起到牵制作用。这种事先交涉带来有利处理结果的例子不少。
问25.讯问会录音录像吗?
法律规定必须录音录像的,仅限于裁判员审判案件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羁押期间的讯问(刑事诉讼法301条之2)。其他案件有时也会在实务中录音录像,但并非全部。通过翻译进行讯问时,为便于事后核实误译,律师有时会提出录音录像的要求。
问26.家属可以见面吗?可以用母语交谈吗?
如果没有禁止会见,家属可以在工作日白天见面一次,约15到20分钟,但有警察在场。用外语交谈时警察无法确认内容,因此往往要求有翻译在场或要求用日语交谈。即使被禁止会见,律师也可以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带翻译会见(刑事诉讼法39条1款)。
问27.被禁止会见期间,可以用母语写信寄给本人吗?
禁止会见期间,家属的信件原则上也不会交给本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部分解除禁止会见,有时可获准与家属见面或通信。即使没有禁止会见,外文信件也需要时间翻译和检查,紧急的事情通过律师转达更可靠。
问28.可以送外文书籍或衣物吗?
可以送。外文书籍也可以,但检查内容可能需要时间,数量等也有限制。带绳子的衣物等不能送入,各留置场的规定不同,请事先向留置负责人确认。宗教饮食等方面的照顾,有时会在可能的范围内得到允许。
大使馆、国内家属、从国外委托怎么办?
中国籍无论本人是否要求,都会在4日内通知领事机构;国外的家属也可以委托日本律师。
问29.大使馆、领事馆能为我们做什么?
领事可以会见本人、联系家属、提供律师名单等,但不会担任辩护人,也不会要求释放。领事不能干预日本的刑事程序,因此处理结果的预测和对在留的影响,需要向日本的辩护律师咨询。
问30.国内家人可以汇律师费或保释金吗?
可以。律师费可以通过国际汇款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但到账可能需要几天,紧急会见时也可以请在日本的亲友先垫付。保释保证金需要交到法院,本人以外的人也可以交纳。把汇款人名义和用途留下书面记录,之后办理退还手续时不会混乱。
问31.在日本受到处罚后,回国(中国)还会再受处罚吗?
有可能。中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中国刑法第7条,但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0条)。实际是否追究取决于罪名和轻重,回国前最好先确认。
问32.日本的前科会显示在国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吗?
国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则上依据国内记录,目前未确认有日本前科自动登记的机制。但是在日本申请签证、永住或归化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如实填写日本的前科,不能用国内的证明来隐瞒。
问33.在日本被判有罪后,可以回国服刑吗?
有将服刑人员移交本国服刑的制度(国际服刑人员移管),但仅限于与日本签订了相关条约的国家。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这类条约,因此中国籍人员无法回中国服日本判决的刑。日本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也只有美国和韩国。
问34.强制遣返的费用由谁支付?
原则上要求本人自费出境,能自己准备机票的人会更早被遣返。无法自费出境的由国家负担遣返,但时间难以预测。家属是否承担机票费用,请与是否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方针一起决定。
问35.以短期滞在(旅游)身份来日期间被逮捕,回国航班和酒店怎么办?
被拘束期间无法搭乘原定航班,退票费等由本人承担。认罪的轻微案件,有时以简易命令罚金后尽早释放,可以回国。否认或被起诉进入审判时,滞留时间会延长,需要与辩护律师协调短期滞在的期限和出境时间。
如何争取释放、保释、和解、不起诉?
外国人也可以保释、和解、不起诉,起诉前争取不起诉是保住在留最可靠的方法。
问36.外国人也可以保释吗?
可以。被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88条),不会仅因为是外国人而被驳回。但因为容易以有逃跑可能为由被驳回,律师会具体说明本人在日本的住所、家庭、工作单位、担保人,以及由律师保管护照等措施。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可以通过对羁押提出准抗告或申请撤销羁押来争取释放。
问37.保释金大概多少钱?谁可以支付?
保释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案件内容和本人经济能力决定,往往达到数百万日元。本人以外的家人或朋友也可以交纳,遵守保释条件直到审判结束,就会全额退还。保释后可能被入管收容的人,有时还需要另外交纳监理措置或临时放免的保证金。
问38.保释期间或起诉前,可以回国(出境)吗?
保释期间会附加限制住所等条件,未经法院许可不能旅行或出境。另外,根据2023年(令和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宣告拘禁刑以上判决的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出境(刑事诉讼法342条之2)。即使是起诉前没有被拘束的阶段,侦查期间出境也容易被侦查机关视为问题,入管法上也可能保留出境确认(入管法25条之2)。
问39.可以和被害人和解(示谈)吗?外国人和解有效果吗?
可以。有被害人的案件,达成和解对不起诉和缓刑判断有很大影响,对外国人来说,对保住在留资格也至关重要。原则上不要由本人直接联系被害人,而是通过辩护律师进行交涉。律师会争取在和解书中写明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的意思。
问40.被害人也是外国人,和解怎么进行?
被害人是外国人时,也由辩护律师通过翻译进行交涉,并用日语和被害人的母语制作和解书。被害人一旦回国,交涉就会变得困难,因此尽早着手非常重要。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在留资格和联系方式(微信等)来推进。
问41.听说外国人比较容易不起诉,是真的吗?
不能一概而论。有人指出,有的案件因考虑到可能被遣返等因素而被暂缓起诉,但并不存在因为国籍就容易不起诉的标准。要争取不起诉,需要向检察官具体说明和解、反省、防止再犯的环境,以及对在留资格影响之大。
问42.“嫌疑不充分”和“暂缓起诉(起诉犹豫)”对在留的影响有区别吗?
两者都是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但暂缓起诉是检察官认为犯罪事实存在的处理。在入管的更新审查中,暂缓起诉这一事实本身或行为内容,可能在品行评价中被考虑。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争取以“嫌疑不充分”或“无嫌疑”为由不起诉是有意义的。
问43.犹豫是接受简易命令(罚金)还是通过正式审判争辩,对在留的影响有区别吗?
简易命令仅限于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诉讼法461条),本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罚金也是有罪前科,在留期间更新、永住和归化时都会被考虑。可以主张无罪的案件,可以选择正式审判;收到简易命令后14日内也可以申请正式审判(同法465条)。
问44.交不起罚金会怎样?
无法缴纳罚金的,会在1日以上2年以下的范围内被留置于劳役场(刑法18条)。外国人在留置期间可能遇到在留期限到期,或留置结束后被移交入管,因此需要尽早决定缴纳方法。分期缴纳可以向检察厅的征收负责人咨询。
问45.被扣押的在留卡、护照、手机能还回来吗?
侦查不再需要时会被退还(还付);没有必要却不退还的,可以申请还付(刑事诉讼法123条、222条)。在留卡被扣押期间,请随身携带扣押物品目录的交付书。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需要护照或在留卡时,可以通过律师要求退还或提供复印件。
罚金、缓刑、实刑,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对在留的影响由“刑罚种类”“罪名”“在留资格种类”的组合决定。
问46.被逮捕后会马上被强制遣返吗?
仅仅被逮捕不会马上被强制遣返。是否被遣返,取决于最终处理结果(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罪名和在留资格种类的组合。但逾期滞留等没有在留资格的人,无论刑事程序结果如何,都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
问47.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会成为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对象?
主要有以下3种:①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缓刑也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②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除特别永住者外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同号リ);③持工作、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缓刑也属于。同条4号之2)。也请参考下方的一览表。
问48.判罚金的话可以留在日本吗?
除毒品犯罪和违反护照法等部分入管相关犯罪外,罚金刑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是持工作、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审查时会考虑品行,罚金前科可能导致不许可。即使是罚金,也要准备好反省和防止再犯的材料再申请更新。
问49.判缓刑的话可以留在日本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种类和罪名。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身份类在留资格的人,除毒品犯罪外,判缓刑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而持工作、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因盗窃、伤害、诈骗、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被判拘禁刑,即使是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之2)。
问50.入管法24条4号之2适用于哪些罪名?
包括刑法规定的侵入住宅罪,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印章的犯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逮捕、监禁罪,略取、诱拐、人身买卖罪,盗窃、抢劫罪,诈骗、恐吓罪,赃物相关犯罪,以及《汽车驾驶处罚法》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犯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盗犯等防止法》的部分犯罪等。过失驾驶致死伤以及不同意猥亵等性犯罪未被列入,但在更新审查中当然会不利。
问51.判缓刑后会被入管收容吗?
属于强制遣返事由或没有在留资格的,判决后可能被入管收容。为避免收容,从判决前就准备监理措置(入管法44条之2),并确定担任监理人的家人或支援者,是有效的方法。有在留资格且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人不会被收容。
问52.即使不起诉(暂缓起诉),也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吗?
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也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时会审查品行,案件内容仍可能被考虑。请保存好和解书、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等材料,以便在更新时证明案件已经解决。另外,逾期滞留等没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不起诉也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
问53.被判部分缓刑会怎样?
被判部分缓刑的,以实际服刑部分的期间是否超过1年,来判断是否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リ。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不属于该号,但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如果是特定犯罪,则属于4号之2。
问54.是否上诉(控诉)还是让判决确定,对在留的影响会不同吗?
可能不同。超过1年的实刑(入管法24条4号リ)和同条4号之2,是以“被处以”刑罚即判决确定为条件,因此提出控诉后,在判决确定前不会产生这些事由。但毒品犯罪(同条4号チ)条文为“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可能在判决确定前就被视为符合。控诉审期间可能继续羁押或在留期限到期,需要比较上诉的利益与对人身和在留的影响后再决定。控诉期间为判决次日起14日。
问55.仅仅被逮捕,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没有因逮捕而取消在留资格的制度。但如果羁押时间长、被公司解雇或被学校除名,持续一定期间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工作、留学等为3个月,日本人配偶者等为作为配偶的活动6个月),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款6号、7号)。拘束时间可能较长时,要与律师商量如何维持与公司或学校的关系。
问56.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可以更新吗?
可以。在留期限届满前申请更新的,在作出处理结果前,或在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可以合法在留(入管法20条6款)。本人无法前往入管,可以由已备案的律师或行政书士代为递交申请等方式办理。超过期限就会成为逾期滞留,与刑事案件结果无关地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因此必须最优先处理。
问57.保释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怎么办?
保释期间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自行前往入管申请更新。申请书的犯罪记录栏应如实填写正在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附上辩护律师的意见书。作出处理前(但最长到期限届满后2个月)作为特例期间可以继续在留,因此要对照判决时间和更新结果的时间做准备。
问58.服刑期间在留期限过期会怎样?
服刑期间很难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刑满时如果没有在留资格或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会被移交入管。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因此出狱前就要准备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家庭资料、就业前景、反省和改造的材料)。
在留资格种类不同,结论有什么不同?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身份类资格,与工作、留学等资格相比,属于强制遣返的范围差别很大。
问59.永住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永住者如果因毒品犯罪被判有罪(即使是缓刑),或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另一方面,因盗窃、伤害等只判缓刑的,永住者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在日本生活的时间长短和家庭关系,在在留特别许可中会被重点考虑。
问60.有日本人配偶者的情况下,结论会不同吗?
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属于身份类,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范围比工作类资格窄。即使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与日本人配偶者和子女的家庭关系在在留特别许可中也会被重点考虑(入管法50条5款)。尽早准备证明夫妻同居和抚养子女实际情况的材料非常重要。
问61.留学生被逮捕会被强制遣返吗?学业会怎样?
留学与工作类资格同属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因盗窃、伤害、诈骗等被判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即使是罚金或不起诉,如果被退学或除名,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基础。尽早与律师一起向学校说明情况并商量出勤和学分问题非常重要。
问62.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工作,判缓刑也能留下吗?
取决于罪名。因盗窃、伤害、诈骗等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未被列举的犯罪(过失驾驶致伤等)判缓刑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更新审查时会被严格对待。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是保住在留最可靠的方法。
问63.持家族滞在签证的家人,在扶养人被强制遣返后会怎样?
家族滞在是以扶养人在留为前提的在留资格,扶养人被强制遣返后,配偶和子女就失去在留基础。如有在日本长大的子女,要考虑变更子女的在留资格,或以整个家庭为单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从扶养人的刑事辩护阶段开始,就要制定考虑全家在留的方针。
问64.技能实习生或特定技能人员被逮捕后,工作会怎样?
接收企业或监理团体需要向有关机构报告无法继续实习或雇佣的情况,有时会以逮捕为契机要求本人回国。如果同意回国,即使刑事程序尚未结束,也可能无法再回日本。被公司或监理团体要求回国时,请在答应之前先咨询辩护律师。对在留的影响,按与工作类资格相同的标准判断。
问65.外国员工被逮捕了,继续雇用有问题吗?
仅仅被逮捕不能成为解雇理由,解雇需要客观合理的理由(劳动合同法16条)。继续雇用在羁押、保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是对本人有利的情况。但如果本人从事了在留资格范围外的工作,公司的责任(助长非法就业)也可能成为问题,需要确认。
问66.特别永住者会怎样?
特别永住者的强制遣返仅限于《入管特例法》第22条规定的有限情形,除非被判无期或超过7年的拘禁刑实刑并被认定严重损害日本国家利益等,否则不会被强制遣返。一般刑事案件原则上不会失去在留。
问67.在临时放免或监理措置期间被逮捕,到入管报到的日期到了怎么办?
被拘束期间无法前往报到,由辩护律师向入管说明情况,要求变更报到日期等。如果无故不报到,可能成为取消临时放免或监理措置的理由。刑事案件的结果也会影响之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问68.在申请难民认定期间被逮捕,难民手续会怎样?
申请难民认定期间原则上暂停遣返,但第3次及以后的申请(提交了有相当理由的资料的除外),以及被判3年以上实刑的人,不适用暂停遣返的效力(入管法61条之2之9第4款)。刑事案件结果也会影响难民手续,包括对本国领事通报在内,请尽早告诉辩护律师。
问69.持经营管理签证的经营者,因助长非法就业出问题会怎样?
在经营活动中让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除刑事处罚外,实施该行为本身就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3号之4)。这关系到经营者本人的在留和公司存续,因此是否确认过在留卡、“不知情”是否没有过失,会成为重要争点。
不同罪名对在留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有什么不同?
毒品犯罪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盗窃、伤害、诈骗对于工作、留学等资格,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
问70.毒品案件(冰毒、大麻等)即使判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属于强制遣返事由。麻药、大麻、觉醒剂、鸦片等毒品犯罪,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缓刑,即使是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等(特别永住者除外),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要保住在留,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包括对鉴定结果、故意、扣押程序合法性提出争议)至关重要。
问71.冰毒和大麻哪个罪更重?持有和走私有区别吗?
法定刑方面,觉醒剂(冰毒)比大麻重;营利目的比单纯持有重;走私入境比持有重。走私案件多在海关、机场被发现,主张自己只是受托携带、不知道里面是什么的案件,是否有故意是最大的争点。无论哪种,对在留的影响都很严重。
问72.因偷窃(盗窃)被抓了,判罚金的话在留没问题吗?
判罚金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在更新审查中会不利。盗窃被判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根据入管法24条4号之2属于强制遣返事由。最好尽早与被害店铺和解或赔偿损失,争取不起诉。
问73.参与电信诈骗当了“取钱人”“取款人”,在留会怎样?
诈骗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对象,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判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取款人案件作为组织性犯罪,判实刑的可能性也很高,超过1年的实刑无论在留资格种类都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能否争辩不知道是诈骗,即故意问题,判断非常重要。
问74.把银行账户或在留卡卖给了别人,会怎样?
转让账户会以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受到处罚,被用于诈骗时还可能被追究诈骗帮助责任。以使用为目的提供、收受他人名义的在留卡,或持有、提供、收受伪造的在留卡,除刑事处罚外,行为本身就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3号之5)。常见有人劝诱回国前出售账户,请尽早咨询。
问75.持有伪造在留卡被逮捕了。
持有、使用、提供伪造在留卡等,会作为违反入管法的犯罪受到处罚;以使用为目的提供、收受、持有等,行为本身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3号之5)。本人是否知道是伪造的、如何得到的,是处理结果的分水岭。没有在留资格的人购买假卡的案件,刑事案件结束后通常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
问76.因逾期滞留(非法残留)被逮捕了,会怎样?
非法残留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入管法70条1款5号),初犯且认罪的,多数判缓刑或不起诉。但刑事程序结束后会被移交入管,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如有日本人或永住者家属等需要留在日本的理由,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问77.雇用外国人的公司(雇主)也会受处罚吗?
可能会。让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进行介绍的人,构成助长非法就业罪,目前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入管法73条之2),法人也会被处以罚金。根据2024年(令和6年)的法律修改,已决定提高到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预定于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施行。没有确认在留卡等有过失的,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除处罚(同条2款)。
问78.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仅交通违法的反则金或罚金不会成为强制遣返事由。但过失驾驶致死伤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罚金或缓刑在更新审查中也会不利。另外,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判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之2)。酒驾和无证驾驶(包括国际驾照过期)容易被认为情节恶劣,需要注意。
问79.不同意猥亵等性犯罪,在留会怎样?
性犯罪未被列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因此判缓刑的,持工作资格的人也不会马上成为强制遣返事由。但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即使是缓刑,在更新审查中也极为不利。与被害人能否和解对处理结果影响很大,对故意和是否同意有争议的案件也不少。
问80.伤害、暴行案件,在留会怎样?
伤害罪和暴行罪都属于日本刑法“伤害罪”一章,是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对象。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只判罚金的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在更新审查中会不利。有的案件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或争辩与对方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从第一次讯问起就需要慎重应对。
问81.携带在本国开的处方药入境出了问题。
含有日本管制成分的药品,即使是在本国开的处方,根据数量和手续,也可能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等。如果携带目的是治疗、且不知道相关规定,有时可以对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提出争议,争取不起诉。一旦以毒品犯罪被判有罪,对在留影响非常大,需要尽早咨询。
避免强制遣返的方法,以及能否再入境
从刑事程序阶段就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置、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进行准备。
问82.即使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还有办法留在日本吗?
有。有法务大臣特别许可在留的在留特别许可制度(入管法50条),会考虑家庭关系、在日本的在留期间、品行、人道方面的情况等(同条5款)。即使是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如有特别情况也可能获得许可(同条1款但书)。本所从刑事程序阶段开始就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准备材料,有获得许可的实绩。
问83.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
从被收容令收容时(包括临时放免期间)或被采取监理措置时起,到发出强制遣返令为止的期间内申请。发出强制遣返令后就不能再申请,因此需要在刑事案件判决前后就开始准备。原则上由本人申请,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申请的,家属可以代为申请。
问84.被判有罪后,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例子吗?
有。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事例中,包括受刑事处分后,以与日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关系、长期在留、改造情况等为理由获得许可的例子。不过,超过1年实刑的案件中获得许可的公布事例,集中在定居性强的身份类在留资格的人身上。寻找与本案情况相近的公布事例,主张与同类案件保持均衡,是有效的方法。
问85.什么是监理措置?与临时放免有什么不同?
监理措置是不收容本人,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让本人在社会中生活,同时推进强制遣返程序的制度,由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改后入管法设立(入管法44条之2、52条之2)。临时放免是暂时解除收容的制度,修改后主要用于有健康或人道理由的情况。刑事程序后可能被移交入管的人,事先确定好担任监理人的家人或支援者非常重要。
问86.谁可以担任监理人?有什么责任?
监理人从愿意承担监理、且理解相关责任的人中选定,除家人和支援者外,律师也可以担任。监理人需要掌握本人生活情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在得知本人逃跑或违反条件、本人死亡等情况时,必须向入管报告。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行政罚款),接受之前请仔细确认内容。
问87.已经发出了强制遣返令,就无能为力了吗?
还有可以做的事。对发出强制遣返令的处分,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14条1款),要阻止遣返还需要申请停止执行(同法25条)。家庭关系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还有“再审情愿”的方法。遣返有时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执行,请立即咨询。
问88.被强制遣返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被强制遣返的人原则上5年内(第2次及以上为10年内)、以出国命令出境的人1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5条1款9号)。此外,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或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人,可能被无期限拒绝入境(同款4号、5号)。即便如此,有日本人家属等情况时,有时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
问89.缓刑判决确定前自行回国的话会怎样?
需要注意。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与入管法24条4号之2相同的犯罪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出境后在国外期间判决确定的,自确定之日起5年内被拒绝入境(入管法5条1款9号之2)。另外,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可能属于同款4号的拒绝入境事由(缓刑期满、刑罚宣告失效后的处理,需要个别确认)。回国的时间,请结合是否希望再来日本,与辩护律师一起决定。
问90.什么是出国命令?和强制遣返有什么区别?
出国命令是逾期滞留的人主动前往入管报到,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被收容而出境的制度(入管法24条之3)。拒绝入境期间缩短为1年,比强制遣返有利。但因盗窃等罪被判过拘禁刑的人不在适用范围内,有刑事案件的人需要事先确认。
问91.被强制遣返后,在日本的家人和财产会怎样?
即使被遣返,留在日本的家人的在留资格也按各自资格的要件判断。存款、房产等财产不会因遣返而丧失,但出境后难以管理,需要在遣返前整理账户或委托他人管理。未付工资、押金退还等,可以通过代理人请求。
问92.在留特别许可不许可的话,可以争取吗?
可以。修改后的制度下,对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没有行政上的不服申诉途径,但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或义务化诉讼。通常同时对强制遣返令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本所在行政案件方面有众多解决实绩,其中一部分被学术期刊介绍和研究。
前科对更新、永住、归化有什么影响?
申请书要如实填写,并考虑刑罚消灭所需的期间来选择办理时间。
问93.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书中“因犯罪受到处分”一栏该怎么填写?
包括在日本国外受到的处分、因交通违法等受到的处分,凡属于的都请如实填写。虚假填写本身就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或不许可更新的理由。不起诉或未成年时的处分如何填写,因案件不同判断也有差异,填写前最好与律师确认,必要时附上说明情况的书面材料。
问94.有前科就不能获得永住许可吗?
永住许可以品行良好为要件,有拘禁刑或罚金前科的,在刑罚消灭(刑法34条之2、27条)之前,实务上很难获得许可。罚金以执行完毕后5年、缓刑以平安度过缓刑期为一个参考标准。反复交通违法等也会在审查中被考虑。
问95.有前科就不能归化(取得日本国籍)吗?
归化也要求品行良好(国籍法5条1款3号),会审查前科的内容和经过的年数。一般在罚金或缓刑之后,经过一定期间无问题后再申请。申请前,整理好前科记录和处分确定日期非常重要。
问96.前科多少年会消失?
罚金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后5年、拘禁刑同样经过10年,期间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罚宣告失去效力(刑法34条之2)。缓刑在缓刑期间未被撤销而期满时,刑罚宣告即失去效力(刑法27条)。但在入管的入境审查和在留审查中,过去的事实未必完全不被考虑。
问97.外国未成年人犯了案,在留会怎样?
少年案件以家庭法院的保护处分为主,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仅此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被判处长期超过3年拘禁刑的少年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ト)。保护处分的内容可能在在留更新中被考虑,因此具体说明家庭的监督体制非常重要。
外国人刑事案件应该委托什么样的律师?
建议选择能同时处理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能用母语与本人和家属沟通的律师。
问98.外国人刑事案件,应该在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最好在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晚也要在决定羁押之前。是否被起诉对在留的影响差别很大,因此起诉前的辩护工作最为重要。在宅案件接到警察联系时,也请在接受讯问前咨询。
问99.外国人刑事案件,应该委托什么样的律师?
建议委托能同时处理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的律师。只看刑事案件结果制定辩护方针,判决后可能会失去在留。也请确认翻译体制,以及能否用母语与本人和家属沟通。
问100.律师费大概多少钱?翻译费另算吗?
根据案件内容、是否被拘束、会见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委托前会说明工作范围和费用明细,并提供报价。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中,由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同行。
问101.已经委托了其他律师,还可以咨询吗?
可以咨询。想确认现在的辩护方针是否考虑了对在留的影响,这类所谓第二意见的咨询我们也接受。是否更换辩护律师,请根据咨询结果自行判断。
问102.被羁押在东京以外的警察署也可以委托吗?
可以委托。本所前往全国各地警察署出差会见,也处理东京以外法院的案件。即使是远地案件,从第一次会见起也会带翻译同行。
问103.可以用中文咨询吗?可以用微信联系吗?
可以用中文咨询。本所有持中国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也有中文专职翻译。微信号 matsumura1119,夜间和周末也受理咨询。
用表格确认
| 刑罚种类 | 工作、留学、家族滞在等(附表一) |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附表二) | 特别永住者 |
|---|---|---|---|
| 不起诉 | 不属于(更新审查可能考虑案件)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罚金 | 不属于(更新、变更时不利)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拘禁刑缓刑(盗窃、伤害、诈骗等4号之2犯罪) | 属于(24条4号之2) | 不属于(更新时不利) | 不属于 |
| 拘禁刑缓刑(性犯罪、过失驾驶致死伤等未列举犯罪) | 不属于(更新不许可风险大)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1年以下实刑(4号之2犯罪) | 属于(24条4号之2) | 不属于(更新困难) | 不属于 |
| 超过1年的实刑 | 属于(24条4号リ) | 属于(24条4号リ) | 原则上不属于(入管特例法22条) |
毒品犯罪(麻药、大麻、觉醒剂、鸦片等)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缓刑,不论附表一或附表二都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即使“属于”,也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
| 阶段 | 期间 | 依据 |
|---|---|---|
| 警察留置、移送 | 逮捕后48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203条 |
| 检察官申请羁押 | 移送后24小时内 | 同法205条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日 | 同法208条1款 |
| 延长羁押 | 最多10日 | 同法208条2款 |
| 合计 | 最长约23天 |
| 出境方式 | 拒绝入境期间 | 依据 |
|---|---|---|
| 以出国命令出境 | 1年 | 入管法5条1款9号 |
| 强制遣返(第1次) | 5年 | 同号 |
| 强制遣返(第2次及以后) | 10年 | 同号 |
| 持工作、留学等资格,因4号之2犯罪被宣告判决,出境后确定 | 自确定起5年 | 同款9号之2 |
| 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 | 无期限(有上陆特别许可的余地) | 同款4号 |
| 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 | 无期限(同上) | 同款5号 |
法律依据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5条、20条、22条之4、24条、24条之3、44条之2、50条、52条之2、61条之2之9、70条、73条之2,《入管特例法》22条,日本刑法1条、18条、27条、28条、34条之2,日本刑事诉讼法30条、37条之2、39条、88条、123条、175条、198条、203条、205条、208条、222条、301条之2、373条、429条、461条、465条,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14条、25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中日领事协定》8条,中国刑法7条、10条(均为2026年10月18日时点)。
本页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的结论因事实情况而异。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本所有持中国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同行。前往全国各地警察署出差会见。微信(WeChat)号: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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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更新日期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18日 / 作者 日本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