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留学生电信诈骗“出し子”(取款人)案|全额赔偿达成和解并获请愿书,获判缓刑,兼谈对签证的影响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留学生作为电信诈骗的“出し子”(取款人)被逮捕。被害人起初拒绝和解,松村大介律师坚持不懈地交涉,最终以全额赔偿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请求从宽判决的请愿书,当事人获判缓刑。
本文要点
- 电信诈骗即使只是末端角色,也有被判重刑的倾向,和解(示談)能否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实刑还是缓刑。
- 本案中,一名留学生被指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取出250万日元,因而被逮捕。
- 被害人起初拒绝和解,经过反复道歉,最终以全额赔偿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请求从宽判决的请愿书(嘆願書)。
- 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判决后能否继续在留,也需要尽早考虑。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出し子案件中,骗取银行卡的行为一般以诈骗罪追究,在ATM取出现金的行为一般以盗窃罪追究。两者都是刑法上的犯罪,诈骗规定在刑法第2编第37章,盗窃规定在第36章。
留学是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持该在留资格的人因上述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也就是说,出し子案件即使获判缓刑,在留也不会因此得到保障。在取得刑事结果之后,还需要决定是继续在留,还是回国并考虑将来再来日本,并为入管手续做好准备。
此外,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构成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这也会影响回国后再次来日本的可能性。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留学生A被指与身份不明者共谋,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用该卡从银行取出现金250万日元,因诈骗、盗窃嫌疑被逮捕。这是一起被认定为作为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参与的案件。
最终结果如何?
法院对A作出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逮捕后立即会见,仔细听取情况
逮捕后,负责刑事辩护的松村大介律师与精通日语的中国律师立即会见了A。在充分听取A的陈述后,决定以向被害人道歉和和解交涉作为辩护活动的核心。
2 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和解
电信诈骗即使是末端角色,被判重刑的倾向也很明显。为避免实刑,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与被害人方面接触。
3 即使被拒绝,也反复道歉、持续交涉
被害人起初不愿意和解。律师一边转达A的歉意,一边坚持不懈地反复交涉,最终以全额赔偿被害金额的内容达成了和解。
4 在和解之外获得请愿书
不仅达成了和解,被害人也接受了A诚恳的应对,还出具了请求从宽判决的请愿书。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和解被拒绝一次并不意味着结束
电信诈骗的被害人起初往往拒绝和解。通过改进道歉的方式和赔偿的方法并持续交涉,结论有时会发生改变。
2 全额赔偿与请愿书的分量
全额赔偿被害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请求从宽判决的请愿书,是量刑上极为有利的情节。
3 尽早梳理出し子的故意与角色
有些出し子认为自己“只是受人之托取钱”。如何说明故意和角色,应当在第一次接受审讯之前与律师确认。
4 着眼于缓刑之后的在留
对留学生而言,即使是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之前就应当为入管手续做好准备。
常见问题
Q.出し子会构成什么罪?
A.一般来说,骗取银行卡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在ATM取出现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根据案情不同,罪名和罪数的构成也会不同。
Q.留学生作为出し子获判缓刑后,还能继续留学吗?
A.即使是缓刑,因盗窃、诈骗被判处拘禁刑的,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能否继续留学要由入管手续来判断,请尽早咨询律师。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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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