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只是陪同交往对象做兼职却涉嫌诈骗|每次再次逮捕都据理力争,获判缓刑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一起只是陪同交往对象做兼职却被怀疑涉嫌诈骗的案件中,松村大介律师积极向检察官主张否定故意的情节,每次再次逮捕和羁押时都通过准抗告和特别抗告据理力争,最终获判缓刑。
本文要点
- 即使只是陪同他人,也可能被怀疑存在共谋而涉嫌诈骗。
- 本案中,律师向检察官主张了委托人本人没有做这份兼职、也没有收取报酬等否定诈骗故意的情节。
- 每次被反复再次逮捕和羁押(勾留),律师都主张其违反宪法和法令,提出准抗告(準抗告)和特别抗告。
- 结果为缓刑判决。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犯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判决后的入管应对同样重要。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因诈骗罪(刑法第2编第37章)被判处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的人,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只要是全部缓刑,就不构成同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由此可见,同样的判决,因在留资格不同,入管上的结论也不同。需要尽早确认本人的在留资格,决定刑事辩护的目标定在哪里。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与交往对象同居。有一次,交往对象告诉委托人,有一份代收智能手机包裹的兼职,每次大约能拿到1000日元。委托人本人没有做这份兼职,但在交往对象去收货时陪同前往。
此后,委托人突然以与身份不明者共谋骗取智能手机的诈骗嫌疑被逮捕。
委托人的父母住在中国,从中国寻找在日本能用中文沟通的律师,前来咨询。律师说明中国籍人士的刑事案件由日本律师与中国律师(作为翻译)共同应对后,父母放心地进行了委托。
最终结果如何?
庭审中获得了缓刑判决。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当天会见,听取“只是陪同”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当天就进行了会见,从委托人处听取了“只是陪同交往对象”的情况。
2 积极主张否定故意的情节
律师积极向检察官主张:委托人只是受交往对象之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陪同,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委托人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等否定诈骗故意的情节。
3 每次再次逮捕和羁押都据理力争
委托人被反复再次逮捕和羁押。松村大介律师每次都主张再次逮捕和羁押违反宪法和法令,提出准抗告和特别抗告,持续抗争。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只是陪同、同行的参与,争点在于是否存在共谋
共谋是指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达成一致。只是在场、只是陪同,可能成为否定共谋的重要情节。
2 客观地证明是否收取报酬
没有收取报酬,是体现参与程度和认识的客观情节。用账户记录等加以佐证很重要。
3 对反复再次逮捕,每次都要提出申请
以类似事实反复再次逮捕和羁押时,每次都通过不服申诉进行抗争,可以遏制人身拘束的长期化。
4 也可以接受海外家属的委托
本人在日本被逮捕、家属在中国的情况下,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可以一边接收中文的进展报告,一边推进辩护。
常见问题
Q.只是在现场陪同,会成为共犯吗?
A.并不是只要陪同就直接成为共犯。问题在于能否认定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达成一致(共谋),不知情以及没有收取报酬,都是否定共谋的情节。
Q.在中国的家属可以委托日本律师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会见后的进展也用中文报告。也接受微信(WeChat)咨询。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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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