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因管教孩子被怀疑伤害的中国籍母亲获不起诉|伤害案件与签证(在留资格)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中国籍母亲因管教孩子被怀疑构成伤害并被拘束人身。松村大介律师指出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和防止再犯的体制,并提交具体写明对在留资格影响的意见书,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
本文要点
- 伤害属于刑法第2编第27章的罪,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即使是罚金,在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也是不利情节(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第1号)。
- 本案中,通过照片说明孩子没有就医、没有留下伤痕,部分淤青是本人不在场时兄弟之间造成的,指出了因果关系问题。
- 建立以丈夫为身份担保人的防止再犯体制,提交具体说明对在留不利影响的不起诉意见书,结果为不起诉处分。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即使是家庭内的案件,对外国人来说也是在留资格的问题。伤害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27章的罪。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在留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以罚金结案的,不构成该号事由,但也不能因此放心。在留期间更新在“有足以认为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会获得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永住许可则要求“品行端正”(同法第22条第2项第1号)。罚金前科在这些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对待。对于准备申请永住许可的人来说,获得不起诉的意义尤其重大。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是一名中国籍女性,是3个孩子的母亲。她在训斥兄弟吵架时用包打了孩子,因涉嫌伤害被拘束人身。
本人正准备申请永住许可,非常担心刑事处分对在留的影响。
最终结果如何?
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对于正准备申请永住许可的本人来说,没有留下前科就结束案件,意义重大。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指出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确认了孩子们没有到医疗机构就诊,也没有留下伤痕。此外,通过照片说明被认为有问题的部分淤青,是本人离开现场期间兄弟之间造成的,作为因果关系的问题提出。
2 建立防止再犯的体制
请丈夫担任身份担保人(身元引受人),建立夫妻共同参与育儿的体制,并连同上申书、身份担保书一起提交给检察官。
3 在意见书中具体说明对在留的不利影响
在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中,具体说明伤害罪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以及即使是罚金也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第1号、法务省的指导方针),要求综合考虑处分带来的全部不利影响。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家庭内的案件更要尽早找律师
家庭内的案件有一种特殊结构:家人既是被害人,又是身份担保人。与家人的协调,需要从人身拘束的早期阶段就开始。
2 用客观材料确认伤情的原因
是否就医、照片、受伤的时间等,用客观材料确认因果关系很重要。
3 向检察官具体说明对在留的影响
对外国人来说,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是检察官决定处分时应当考虑的情节。不是抽象地陈述,而是出示条文和指导方针具体说明。
4 准备申请永住,要立即告诉律师
如果准备申请永住许可,即使罚金也会影响审查,因此应当争取的处分水平会发生变化。
常见问题
Q.因对家人施暴被判罚金,就拿不到永住许可了吗?
A.罚金前科在永住许可要件之一的品行端正(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第1号)审查中会被不利对待。并不是永远不可能,但应当认为在相当一段期间内会很困难。
Q.管教孩子也会构成伤害罪吗?
A.即使出于管教目的,通过暴行造成伤害的,也可能成立伤害罪。但与伤情的因果关系和伤情程度可以个别争辩。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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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