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多次在便当店偷便当被逮捕、羁押的中国籍男性获不起诉|盗窃案件与签证(在留资格)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中国籍男性因在同一家便当店多次偷拿便当被逮捕、羁押。松村大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促成和解,并在对羁押提出准抗告的同时向检察官做工作,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
本文要点
- 盗窃属于刑法第2编第36章的罪。持有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本案中,委托人因在约4个月内多次从同一家便当店拿走便当而被逮捕、羁押。他没有前科前历,承认了事实。
- 接受委托后立即达成附有宽恕条款和禁止接触条款的和解,当天即支付和解金,同时对羁押提出准抗告。
- 结果是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商店行窃往往被认为是轻微犯罪,但对外国人来说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在留的人,因刑法上的盗窃罪等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没有排除缓刑情形的但书,因此即使是缓刑判决也适用。
另一方面,以罚金结案的,不构成该号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以及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仍会作为品行方面的评价而成为不利情节(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第1号)。对外国人来说,争取不起诉的意义尤其重大。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是一名中国籍男性。他在约4个月内多次从同一家便当店拿走便当,因此被逮捕并被羁押。他没有前科前历,本人承认了事实。
最终结果如何?
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委托人没有留下前科,也避免了对在留资格的直接影响。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接受委托后立即达成和解
立即与被害店铺交涉,达成写入宽恕条款(表示不要求处罚)和禁止接触条款的和解。和解金当天就支付了。
2 以书面说明没有羁押的理由和必要
说明被盗物品是不会被转卖的食品,违法性轻微。同时,按照最高法院平成26年11月18日决定在判断羁押必要性时重视毁灭罪证的现实可能性程度这一框架,论证不存在羁押的理由和必要,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并提交补充书面。
3 以保证书表明监督体制和配合侦查的态度
通过保证书表明委托人将与父亲同住并接受监督,以及在不被拘束的情况下配合审讯。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和解与解除人身拘束同时推进
等和解达成后再请求释放,有时会来不及。和解交涉与准抗告等书面工作并行推进,是基本做法。
2 完善和解书的条款
宽恕条款和禁止接触条款是检察官决定处分时的重要材料。不仅是和解金额,条款内容也会左右结果。
3 向检察官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对外国人来说,一旦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是处分时应当考虑的情节。要在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中具体说明。
4 即使行为多次也不要放弃
次数多容易被起诉,但只要完成被害恢复并建立防止再犯的体制,仍有不起诉的余地。
常见问题
Q.外国人因商店行窃被判罚金,签证会怎样?
A.罚金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或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会作为品行方面的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有可能应争取不起诉。
Q.商店行窃也会被逮捕、羁押吗?
A.会。次数较多,或被认为住所不稳定等情况下,可能被逮捕、羁押。对于羁押,可以通过准抗告(準抗告)争辩(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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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