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案发半年后被逮捕的暴行案|与共犯辩护人合作,全部案件和解、全部不起诉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一起案发半年后相关人员全部被逮捕的暴行案中,松村大介律师于逮捕当天进行会见,与共犯的辩护人合作尽早达成和解,同时对再次逮捕和羁押提出抗议,最终在所有案件中完成和解,全部获得不起诉。
本文要点
- 暴行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27章的犯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本案中,当事人因在微信(WeChat)上被无视而恼怒,对被害人实施暴行,案发半年后相关人员全部被逮捕。
- 由于共犯有多人,律师与各共犯的辩护人合作推进和解(示談)。对于因其他案件的再次逮捕和羁押,向检察官提出了抗议。
- 所有案件均完成和解,全部作出不起诉(不起訴)处分。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暴行罪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也可以成立。它属于刑法第2编第27章的犯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如果是罚金,则不属于该号的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的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再次逮捕叠加、案件数量增加,被起诉的风险也会升高。把每一个案件都切实地引向不起诉,就是在守护在留。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与朋友在一起时,因在微信(WeChat)上的消息被对方无视而恼怒,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委托人等人还涉及其他同类案件。案发半年后,相关人员全部被逮捕。
逮捕当天,委托人的父母前来咨询,希望律师立即前往会见。律师说明会见、和解交涉和进展报告全部由中国律师与日本律师共同应对后,本人及其父母放心地进行了委托。
最终结果如何?
所有案件均作出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逮捕当天会见
接受委托的当天,松村大介律师就进行了会见。
2 与共犯的辩护人合作推进和解
由于共犯有多人,律师与各共犯的辩护人保持联系,推进应对工作,尽早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3 对不当的再次逮捕和羁押提出抗议
此后,委托人因其他案件被再次逮捕和羁押(勾留)。松村大介律师向检察官提出抗议,要求不要反复进行不当的再次逮捕和羁押,同时提出意见,要求尽快结束对余罪的侦查。
4 在所有案件中完成和解
律师继续与共犯的辩护人合作,在所有案件中完成了和解。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共犯案件的关键在于辩护人之间的合作
在有共犯的案件中,如果各自分别与被害人谈和解,反而可能谈不拢。辩护人之间保持联系,统一窗口和条件,是有效的做法。
2 对再次逮捕逐件应对
因余罪反复再次逮捕和羁押,会使人身拘束时间变长。对于不当的反复拘束要提出抗议,并要求尽快结束侦查。
3 案发很久后也可能被逮捕
即使案发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侦查也可能仍在进行。如果有可能涉及的事情,应在被逮捕之前咨询律师。
4 以全部案件不起诉为目标
只要有一件被起诉,就可能对在留资格产生影响。和解应以在所有案件中完成为目标。
常见问题
Q.没有造成伤害,也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A.因暴行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即使是罚金,在更新和永住审查中也会不利。
Q.在有共犯的案件中,可以只有自己和解吗?
A.可以。但对被害人来说是同一个案件,与共犯的辩护人合作推进,往往更容易谈成。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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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