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因觉醒剂、大麻被追加起诉的外籍人士获判缓刑|毒品案件与签证(在留资格)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外籍人士因持有、使用觉醒剂和大麻被起诉,又被追加起诉两次。松村大介律师把入管法上的不利后果反过来组织成量刑上的有利情节,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本文要点
- 毒品案件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
-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又被追加起诉两次,委托人由国选辩护人改为委托私选辩护人。
- 辩护方不争事实,以“出于自用目的、不具营利性”以及“判决后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日本再犯的可能性在类型上很低”为主轴进行辩论,获得缓刑判决。
- 毒品案件中,从一开始就把刑事量刑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是不可或缺的。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对外国人来说,毒品案件是入管上后果最严重的一类。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等并被判有罪的人,无论刑罚轻重,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罚金、缓刑(執行猶予)、免除刑罚都一样,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同样适用。
此外,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被处刑的人,将被无期限地拒绝入境(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一旦被退去强制,回到日本的途径只有上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第1项)。而且,因毒品被判有罪的人不能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同法第24条之3)。
根据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法律修改,大麻被定位为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并新设了使用罪。修改后使用大麻的,仅使用行为本身就会受到处罚。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是一名外籍公司职员。他因使用、持有觉醒剂(包括共同持有)和持有大麻被起诉,庭审开始后又被追加起诉两次。最初由国选辩护人担任辩护,后来希望改为私选辩护人,于是委托松村大介律师。
本人最担心的不是刑罚的轻重,而是“会不会被强制遣返”。
最终结果如何?
法院判处缓刑。在多次追加起诉、完全可能被判实刑的情况下,委托人获得了在社会中改过自新的机会。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不争事实,集中于犯罪情节和一般情节
在研究证据关系之后,决定不争事实。在此基础上,把主张集中于出于自用目的、不具营利性(犯罪情节),以及本人的生活状况、悔改态度和监督体制(一般情节)。
2 把入管上的不利后果,重新组织成量刑上的有利情节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这对本人是不利的情况。松村大介律师反过来把它组织为支持社会内处遇相当性的情节:判决确定后本人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类型上不存在在日本再犯的可能性。
3 建立由身份担保人监督的体制
请委托人的未婚妻担任身份担保人(身元引受人),具体说明了判决后的生活和监督体制。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不回避入管上的后果,而是用于量刑主张
外国人的毒品案件中,退去强制往往被当作无法避免的前提。但如果正面承认这一后果,并把它纳入量刑主张,就可以成为缓刑的理由之一。
2 从早期开始收集面向在留特别许可的证据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也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日本生活的实际情况。与未婚妻、家人的关系,工作,在日本的生活经历等材料,应当从刑事阶段就开始收集。
3 尽早判断追加起诉和余罪的前景
毒品案件中,可能因鉴定结果或扣押物的分析而接连被追加起诉。辩护方针需要把追加起诉的可能性考虑在内,尽早确定。
4 从国选改为私选也是一种选择
即使在庭审途中,也可以更换辩护人。如果希望得到连入管程序也一并考虑的辩护,请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毒品案件如果判了缓刑,是不是就不会被强制遣返?
A.不是。毒品案件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缓刑只是不用进监狱,并不能消除入管上的后果。需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
Q.永住者也会因毒品案件被退去强制吗?
A.是的,有可能。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永住者和日本人配偶者等也适用。不过,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会考虑在日本的生活经历和家庭关系。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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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