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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在日本出生的永住者(中国籍)大麻案件|自首获认可、判处缓刑,迈向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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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在日本出生的永住者(中国籍)大麻案件|自首获认可、判处缓刑,迈向在留特别许可

【成功案例】在日本出生的永住者(中国籍)大麻案件|自首获认可、判处缓刑,迈向在留特别许可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在日本出生长大的中国籍永住者因持有、使用大麻被起诉。松村大介律师主张成立自首,判决在量刑理由中明确认可了自首,并判处缓刑。

本文要点

  • 毒品案件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永住者、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
  • 本案中,本人因身体不适,主动前往派出所(交番)求助,并申报了使用和持有大麻的事实。
  • 实现了接见禁止的部分解除和起诉当天的保释,庭审中主张成立自首。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量刑理由认可了自首。
  • 着眼于判决后的在留特别许可,从第一次会见起就把在日本出生、在日本长大、永住者等情况证据化。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阶段期限与内容律师的主要工作
逮捕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移送与羁押请求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羁押(勾留)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起诉或不起诉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庭审与判决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的限制,是在留资格中最稳定的地位。即便如此,因毒品案件被判有罪的,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该规定无论罚金还是缓刑、无论在留资格种类,一律适用。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其判断会考虑在日本出生长大、家庭关系以及在日本生活的实际情况。这时,刑事判决的内容就变得重要。判决书写了什么,会左右之后入管程序的结果。

刑事案件的结果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不起诉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罚金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拘禁刑・全部缓刑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拘禁刑・实刑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是在日本出生长大的20多岁中国籍男性,在留资格为永住者。熟人的大麻被放在他家中,他在吸食大麻的当天身体不适,主动前往派出所求助。结果因持有和使用大麻被逮捕、起诉,并被附加了接见禁止(接見等禁止)。

最终结果如何?

判决为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在与求刑相同的刑期上附加缓刑)。判决的量刑理由明确认可了自首成立。

目前,正以该判决书作为疏明材料,推进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恢复与家人的会面,尽早获得保释

首先请求部分解除对父母的接见禁止,提出上申并申请准抗告。在起诉当天即申请保释,获得了许可。

2 主张成立自首

本人主动前往派出所申报使用和持有大麻并交出大麻的经过,发生在侦查机关发觉之前。辩护方结合检察官的开头陈述指出这一点,主张成立自首(刑法第42条第1项)。

3 从第一次会见起就着眼于判决后的在留特别许可

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判决后需要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因此从第一次会见起,就把在日本出生、在日本长大、永住者等情况整理成证据。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意识到判决书会留下哪些情节来进行辩论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刑事判决的量刑理由是重要材料。要意识到自首、悔改、家人的支持等应当写进判决书的情节,来组织主张。

2 自首能否成立取决于经过的细节

自首的要件是在侦查机关发觉之前主动申报。前往派出所的时间、说了什么、交出了什么等经过的细节,需要尽早确认。

3 接见禁止要立即争辩

长期无法与家人见面,本人的精神负担会很大,保释的准备也无法推进。部分解除的申请和准抗告应尽早提出。

4 把在日本长大的情况整理成材料

学历、工作经历、家人的在留状况、日语能力等显示与日本联系的材料,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不可或缺。

常见问题

Q.在日本出生的永住者,也会因大麻被强制遣返吗?

A.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但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会考虑在日本出生长大、家庭关系等情况,因此有获得许可的可能。

Q.主动向警察申报大麻,算自首吗?

A.在侦查机关发觉之前主动申报的,可能成立自首(刑法第42条第1项)。成立的话,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情节。能否成立取决于具体经过,需要请律师详细确认。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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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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