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和解(示谈)|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中与被害人和解的步骤与注意事项(不起诉、在留资格)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刑事和解(示谈),是指加害方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害人接受并表示不要求处罚(宥恕)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中,和解的成立是直接关系到不起诉和从轻处罚的最重要情节之一,对外国人而言也是保住在留资格的手段。
本文要点
- 检察官可以考虑犯罪后的情况决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在不起诉的判断中极受重视。
- 诽谤等亲告罪,只要告诉被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就不能再提起公诉。
- 盗窃(刑法第235条)、伤害(刑法第204条)、诈骗(刑法第246条)等罪一旦被判拘禁刑(含缓刑),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通过和解把结果控制在不起诉或罚金,就是在保住在留资格。
- 侦查机关不会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本人,通常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警察确认被害人的意愿。
- 和解书应写入清算条款、宥恕条款、禁止接触条款,并附中文译文,本人理解内容后再签名。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因偷窃被店铺报案,本人想道歉,却不知道能不能直接去店里。
- 在餐馆或车站与人争吵动手致对方受伤,正作为伤害罪的嫌疑人被侦查。
- 因电车内猥亵或偷拍被逮捕,家人希望向被害人道歉以争取释放。
- 因社交媒体上的帖子被指损害他人名誉而遭告诉,被要求删帖道歉。
- 被交易对方以诈骗、侵占为由告诉,希望通过还款避免成为刑事案件。
什么是和解?与道歉、赔偿有什么区别?
和解除了道歉和赔偿之外,还包含被害人不要求处罚或今后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刑事程序上的效果远大于单纯的赔偿。
和解的核心有三点:①加害人的道歉,②损失的赔偿(支付和解金),③被害人的宥恕(原谅、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只有赔偿只停留在②,加上③之后,才会被评价为被害人的处罚感情已经消解,从而影响检察官和法院的判断。和解同时也是民法上的和解合同(民法第695条),在和解书中写入清算条款,就能降低事后被追加索赔的风险。
和解成立后刑事程序会怎样?
起诉前是不起诉(起诉犹豫)的有力情节,亲告罪则因撤回告诉而无法起诉;起诉后则是支持缓刑或减为罚金的量刑情节。
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和解的成立正是犯罪后的情况的核心。诽谤(刑法第230条、第232条)等亲告罪,告诉被撤回后就不能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撤回在一审判决前都可以进行。即使已经起诉,在庭审中把和解书作为证据提交,也会影响缓刑的判断和罚金数额。和解越早效果越大,身柄案件中能否在羁押期满(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前达成和解,往往是处分结果的分水岭。
| 阶段 | 和解的效果 | 辩护人的工作 |
|---|---|---|
| 侦查阶段(起诉前) | 不起诉(起诉犹豫)的有力情节;亲告罪撤回告诉后无法起诉 | 确认被害人联系方式、交涉、起草和解书、向检察官报告 |
| 起诉后、庭审中 | 缓刑、减为罚金等量刑情节;亲告罪一审判决前可撤回告诉 | 提交和解书、请愿书作为证据,确认被害人意见 |
| 判决后 | 二审中作为情节考虑 | 在上诉理由书中主张,补充和解 |
怎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
加害人本人和家属不要直接联系,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警察确认被害人的意愿,仅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辩护人进行交涉。
侦查机关不会把被害人的住址、电话告诉加害方。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或警察提出希望提议和解、请询问被害人是否同意告知联系方式,被害人同意后,联系方式会仅告知辩护人。本人或家属擅自寻找并接触被害人,会被怀疑毁灭证据或威胁,成为逮捕、羁押的理由,和解本身也会告吹。被害人是中文使用者时也一样,不要因为语言相通就直接去谈。
和解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没有固定的价格表,而是根据被害内容、医疗费和修理费等实际损失、精神痛苦、加害方的经济能力和被害人的处罚感情,通过交涉确定。
财产犯罪以赔偿被害金额为起点,再加上表示歉意的部分提出数额。伤害和性犯罪则以医疗费、误工损失加上精神损害赔偿为中心。辩护人会参考同类案件的判例和保险标准,提出照顾被害人感受的数额。需要由中国的家人汇款时,要预留汇款所需的天数,尽早准备。付款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留下记录,当面交付现金时要取得收据。
和解书应当写入哪些条款?
和解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宥恕(不希望处罚)、撤回告诉、清算条款、禁止接触、禁止外泄,并附中文译文。
宥恕条款明确写明被害人原谅加害人、希望从宽处理,对检察官的判断影响最大。亲告罪要写入撤回告诉的条款,并另外制作撤回告诉书提交检察官。清算条款确认除和解书约定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防止日后追加索赔。禁止接触、禁止外泄多是应被害方要求写入,违反可能导致和解效果丧失,所以本人必须真正理解内容。和解书以日语制作,辩护人会向中国籍当事人交付中文译文,确认含义后再签名。
和解成立了,对在留资格还有影响吗?
通过和解控制在不起诉或罚金的,除毒品案件外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和解不成而被判拘禁刑(含缓刑)的,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罪名 | 法定刑 | 未和解被判拘禁刑时的在留 | 和解后不起诉或罚金时 |
|---|---|---|---|
| 盗窃(刑法第235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 伤害(刑法第204条) | 1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同上 | 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 诈骗(刑法第246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 | 同上 | 没有罚金刑,应争取不起诉 |
| 非法侵入住宅(刑法第130条) | 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同上 | 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工作、留学等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对象。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论在留资格一律构成第4号第9目。以罚金了结的虽然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中会作为品行问题考虑,和解书和被害人宥恕的事实也可以作为向入管局说明的材料。
被害人不愿意和解怎么办?
不能强迫和解,但可以通过寄送道歉信、提出赔偿金或提存、赎罪捐款等方式把弥补被害的诚意记录下来,检察官和法院同样会作为情节考虑。
被害人拒绝告知联系方式,或数额谈不拢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辩护人可以请检察官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收下道歉信,把提出的数额和交涉经过整理成报告提交检察官,或把被拒收的赔偿金提存到法务局(民法第494条),使诚意客观化。即使被害人处罚感情强烈,加害方已尽可能作出补偿的事实也会在量刑中得到考虑。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避免直接道歉:在中国,当事人或家属之间直接谈妥解决是常见做法,但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中,本人或家属接触被害人会被怀疑毁灭证据或威胁。也请劝阻中国的家人直接联系日本的被害人。
- 和解书的语言:和解书以日语为正本。附中文译文,理解宥恕和清算的含义后再签名。
- 和解金的汇款:从中国汇款可能因外汇管理限制而耗时。为赶在羁押期满前完成,应尽早请家人准备资金。
- 与在留资格一并考虑:以不起诉、罚金还是缓刑了结,对在留的影响各不相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条第1项第4号)。和解的目标应根据在留资格的种类来设定。
- 与回国的关系:未达成和解就回国,可能被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入境时也可能被逮捕。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被逮捕、羁押,希望在羁押期满前达成和解争取不起诉时。
- 被害人是店铺或企业,不知道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时。
- 因诽谤等亲告罪被告诉,希望对方撤回告诉时。
- 被害方要求高额和解金,拿不准是否合理时。
- 即将更新在留期限或申请永住,想了解处分结果对在留的影响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坚持要求辩护人在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办案人员协商,可以落实翻译、确认讯问范围,对不当讯问起到牵制作用。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和解成立就一定不起诉吗?
不能保证不起诉,但在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判断中,和解的成立是最受重视的情节之一。亲告罪只要撤回告诉就不能起诉。
向警方询问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会告诉我吗?
不会告诉本人或家属。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警察确认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同意后联系方式仅告知辩护人。
和解金由中国的家人支付可以吗?
可以。但汇款可能需要时间,请尽早准备,并保留付款记录。
和解书可以用中文写吗?
正本用日语制作并提交检察官、法院。辩护人会制作中文译文,确认内容后再请本人签名。
和解了在留资格就能保住吗?
以不起诉或罚金了结的,除毒品案件外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被判拘禁刑(含缓刑)的,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以和解目标要结合在留资格来设定。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第237条(撤回告诉)、第208条(羁押期间)、第39条第1项(会见交通)
- 日本刑法第235条(盗窃)、第204条(伤害)、第246条(诈骗)、第130条(非法侵入住宅)、第230条、第232条(诽谤、亲告罪)
- 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第494条(提存)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拒绝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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