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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催收|日本贷金业法第21条的规范,以及外国人常遇到的催收(同胞借款、社交媒体曝光、联系家人)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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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催收|日本贷金业法第21条的规范,以及外国人常遇到的催收(同胞借款、社交媒体曝光、联系家人)的应对

什么是违法催收|日本贷金业法第21条的规范,以及外国人常遇到的催收(同胞借款、社交媒体曝光、联系家人)的应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违法催收,是指以胁迫性言行、深夜清晨或向工作单位纠缠式联系、向家人等第三人索要等法律禁止的方式收回债权。放贷业者的催收受贷金业法第21条规范;即使是非业者的个人或没有登记的放贷人,也可以依据胁迫(刑法第222条)、敲诈勒索(刑法第249条,日语为“恐喝”)、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追究责任。

本文要点

  • 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禁止放贷业者以威逼或损害私生活、业务安宁的方式催收,并限制在律师受理后仍直接向本人请求。
  • 贷金业法的规范对象是登记的放贷业者,但向同胞的个人借款或无登记业者,同样可以依据刑法的胁迫、敲诈勒索、强要和民法的侵权行为来应对。
  • 超过利息限制法第1条的利息无效,超过出资法第5条的高利放贷是放贷人要受处罚的犯罪。
  • 借钱的事实与被违法催收是两个问题,即使欠债,也可以在法律上对抗违法催收。
  • 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曝光、联系家人等行为,可能构成名誉毁损(刑法第230条)或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和删除。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向同乡熟人借了生活费,还款一拖延就在微信上一天被催几十次,还被在同乡群里公开姓名和照片。
  • 留学期间经人介绍以高利借款,对方发现还不上后说“要举报到入管局”“让你回国”。
  • 催收电话反复打到公司,被上司问起情况后在职场待不下去。
  • 电话打到中国老家,父母被要求“替儿子还钱”。
  • 家门上被贴纸条,半夜有人上门,家人很害怕。

贷金业法第21条禁止哪些催收行为?

禁止放贷业者威逼他人,或以损害私生活、业务安宁的言行进行催收(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

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催收时不得威逼他人,也不得实施损害他人私生活或业务安宁的言行,并具体列举了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社会通念上不适当的时间段打电话或上门、无正当理由联系工作单位、向债务人以外的人要求付款、用贴纸条等方式公开借款事实、在收到律师或司法书士受理通知后仍直接向本人请求等。登记的放贷业者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不过,这些规定的对象是放贷业者,并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借贷或无登记的放贷人。

向同胞个人借的钱,催收也受规范吗?

贷金业法不直接适用,但可以依据胁迫(刑法第222条)、敲诈勒索(刑法第249条)、强要(刑法第223条)、侵入住宅(刑法第130条)等刑法规定,以及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的损害赔偿来应对。

中国籍人士容易卷入的,是向同乡熟人、工作介绍人等非业者的个人借款。这类放贷人不受贷金业法规范,但催收方式当然也有限度。“不还钱你家人出什么事我可不管”之类的加害告知可能构成胁迫,以此让对方交付金钱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擅自进入住宅是侵入住宅。此外,以还款拖延为由反复实施损害本人或家人安宁的言行,可以依据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者,以营业方式反复持续放贷的个人,即使没有登记,也可能作为无登记经营放贷业受到处罚。

催收方式放贷业者个人、无登记放贷人主要应对
深夜清晨反复打电话、上门违反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受理通知、留存记录、损害赔偿
联系工作单位违反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侵权行为受理通知、向主管机关申报
向家人等第三人要求付款违反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侵权行为。伴有加害告知的构成胁迫、敲诈勒索留存记录、向警方和律师咨询
社交媒体曝光、贴纸条违反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名誉毁损(刑法第230条)、侵权行为证据保全、要求删除和赔偿
声称“举报入管局”“让你回国”可能构成威逼可能构成胁迫、敲诈勒索与律师确认在留上的实际风险

被威胁“举报到入管局”,在留资格有危险吗?

欠款不还不是入管法第24条的强制遣返事由,即使被举报,也不会因为欠款被强制遣返。

针对外国人的催收中,最常见的是拿在留资格做人质的手法。但是,债务不履行既不在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之列,也不在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之列。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之外,本人实际上存在资格外活动、非法就业等在留问题的情形。放贷人有时知道这些并用来施压,这种情况下需要正确把握在留上的风险,与律师一起制定应对方案。无论如何,以在留上的不利后果相要挟索要钱财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胁迫或敲诈勒索。

在社交媒体上被公开姓名和照片怎么办?

以能看出日期时间的方式保存证据,依据名誉毁损(刑法第230条)和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要求删除和赔偿,必要时向警方咨询。

在微信群、小红书等平台上以“赖账”“骗子”为名公开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的行为,属于摘示事实、降低社会评价,可能构成名誉毁损。即使借款是事实,没有公开摘示的正当理由,违法性也不会被否定。应对的第一步是保存证据,以能看出网址、发布时间、账号名的方式保存帖子截图。在此基础上,如果已经确定发布者,就要求删除和损害赔偿;帖子含有胁迫内容的,同时向警方咨询。即使是在中国平台上的帖子,只要居住在日本的人在日本受到损害,就可以在日本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发布者在中国的话,需要预计送达和执行会花费时间和费用。

催收联系到家人或工作单位,怎么应对?

告诉家人他们没有付款义务,通过律师通知放贷人停止联系第三人,并保存联系记录。

没有做担保人的家人,在法律上没有替本人还债的义务。联系到中国老家时,父母常常不明情况就按对方说的汇款,因此要先由本人说明情况,叮嘱不要答应付款。向工作单位的联系,如果是放贷业者,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予以禁止,通过受理通知和向主管机关申报来制止。即使是个人放贷人,对职场的纠缠式联系也是损害业务安宁的侵权行为,属于损害赔偿的对象。收到的联系要记录日期、对方和内容,保存录音、通话记录和消息截图。

律师介入后催收会有什么变化?

对放贷业者,通过受理通知制止其直接向本人请求(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对个人放贷人,发出以律师为窗口的通知和警告;同时推进债务整理和利息重新计算。

律师受理后,与放贷业者的联系全部由律师作为窗口,对本人和家人的联系随之停止。对个人放贷人没有法律上的自动效果,但通过律师名义的通知,明确今后的联系仅限于律师、胁迫和向第三人索要会成为刑事控告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以此制止其行为。如果仍然继续,则进入向警方报案、申请假处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阶段。同时,核对借款的交易记录,按利息限制法第1条重新计算利息,如果是违反出资法第5条的高利,这一事实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制止催收和解决债务本身,需要同时推进。

中国籍人士特有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识破拿在留资格做人质的手法。欠款不还不是强制遣返事由,以在留上的不利后果相威胁索要付款的行为本身可能违法。第二,同胞圈子内的借贷往往没有合同,利息约定也含糊,因此要先整理汇款记录和微信消息,确定借了多少、还了多少。第三,是对中国家人的联系。告诉家人他们没有付款义务,在中国受到压力时,请把记录共享到日本这边。第四,催收伴有暴力或拘禁的,构成逮捕、监禁(刑法第220条)或伤害(刑法第204条),请立即报警。第五,放贷人有时反过来暗示要以“诈骗”提起刑事控告。如果有以还款意愿借款并且一直在还款的事实,就不构成诈骗,但接到警方传唤时,请在接受讯问之前咨询律师。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催收联系波及家人、工作单位、同乡熟人,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
  • 在社交媒体上被公开姓名和照片,想要求删除并追究责任。
  • 被威胁“举报入管局”“让你回国”,因担心对在留的影响而被迫付款。
  • 觉得利息太高,想确定真正应该支付的金额。
  • 被放贷人威胁要以诈骗控告,想确认会不会成为刑事案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把制止催收、债务整理、刑事案件应对和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常见问题

我自己借钱没还,还有资格对催收提出抗议吗?

有。欠债是一回事,用胁迫、向第三人索要等违法手段催收是另一回事。债务通过债务整理解决,违法催收通过法律手段应对,分别处理。

在微信群里被当作“欠钱不还的人”公开了姓名和照片,怎么办?

可能构成名誉毁损(刑法第230条)和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以能看出日期时间的方式保存截图,考虑确定发布者、要求删除和损害赔偿,并向警方咨询。

催收电话打到公司,快被解雇了。

如果是放贷业者,向工作单位联系受贷金业法第21条第1项限制,可以通过律师的通知和向主管机关申报来制止。即使是个人债主,对工作单位的纠缠式联系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对方也是中国人,说要派人去我中国老家。

暗示伤害家人的要求可能构成胁迫(刑法第222条)或敲诈勒索未遂(刑法第249条、第250条)。保存记录,向日本警方和律师咨询。重要的是事先把情况告诉中国的家人,叮嘱他们不要答应。

催收停止之后,债务怎么办?

催收停止了,债务本身仍然存在。按利息限制法第1条重新计算利息后,通过任意整理、个人再生或自我破产之一来解决。

依据条文与出处

  • 贷金业法第21条(催收行为的规范)
  • 利息限制法第1条(利息的限制)、出资法第5条(高利的处罚)
  • 刑法第222条(胁迫)、第223条(强要)、第249条(敲诈勒索)、第250条(未遂罪)、第230条(名誉毁损)、第130条(侵入住宅等)、第220条(逮捕及监禁)、第204条(伤害)、第246条(诈骗)
  • 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入管法第24条(强制遣返事由)、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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