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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分撤销诉讼|中国籍人士与中资企业如何在日本起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分(起诉期限・原告资格・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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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分撤销诉讼|中国籍人士与中资企业如何在日本起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分(起诉期限・原告资格・停止执行)

什么是行政处分撤销诉讼|中国籍人士与中资企业如何在日本起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分(起诉期限・原告资格・停止执行)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行政处分撤销诉讼(取消诉讼),是指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诉讼(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有关在留的处分、许可的取消、停业命令、课税处分等,凡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法律地位的行为,只要符合要件,都可以到法院争议。

本文要点

  • 撤销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单纯的行政指导或通知不是对象(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
  • 可以起诉的人限于「有法律上利益的人」,除处分的相对人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侵害的第三人有时也包括在内(同法第9条)。
  • 起诉期限是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自处分之日起1年,超过期限原则上不能再争议(同法第14条第1项、第2项)。
  • 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原则上可以任选先后,但有些处分法律规定必须先经审查请求,而入管的处分则相反,根本不能提出审查请求(同法第8条、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
  • 仅撤销不够的时候,要配合课予义务诉讼(第3条第6项)、禁止诉讼(第3条第7项)和停止执行(第25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收到入管局作出的在留资格取消、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强制遣返令书(退去强制令书)签发等不利处分。
  • 中资企业持有的旧货经营、旅馆业或民宿(住宅宿泊事业)许可被取消,或收到停业、废止命令。
  • 税务调查之后收到更正、决定或加算税的课税处分,对事实认定不能接受。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相关的认定被取消,或收到停止接收的通知,事业无法继续。
  • 地方政府拒绝颁发建筑或风俗营业相关的许可,或者发给邻近他人的许可损害了本公司的经营。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处分」?

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单方面形成国民的权利义务、或确定其范围的行为,通知和行政指导原则上不是撤销诉讼的对象。

日本最高法院一贯将处分性解释为「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所作的行为中,依法律直接形成国民的权利义务或确定其范围的行为」。许可的取消、不许可处分、命令、课税处分、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等都是典型的处分。相反,行政指导、事实上的告知、内部决定、合同行为都不是处分,要通过民事诉讼或当事人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4条)争议。是否具有处分性经常成为争点,判断标准不是通知的形式,而是在相关法律的制度框架中该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谁可以提起撤销诉讼?

对撤销处分「有法律上利益的人」可以作为原告(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第1项)。处分的相对人原则上符合,第三人则要根据相关法律的宗旨逐案判断。

收到不许可或取消处分的本人、法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成为问题的是,发给他人的许可损害了自己利益的情形。第9条第2项规定,对第三人要考虑相关法律的宗旨、目的,以及处分中应予考虑的利益的内容、性质等来判断;如果生命、身体、经营上的利益可以被解释为受法律个别保护,就承认原告资格。外国人身份不构成原告资格的障碍。不过,如果诉讼进行中处分的效果消灭,「诉的利益」就丧失,诉讼会被驳回(却下)。在有关在留的处分中,本人一旦出境,诉的利益有无就会成为争点,原因就在这里。

必须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个法院起诉?

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且自处分之日起1年内,原则上以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起诉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第14条)。

起诉期限是非常严格的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救济。如果先提出了审查请求,则自知道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第14条第3项)。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个人,而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第11条第1项)。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外,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第12条);以国家为被告时,还可以向管辖原告住所地的高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诉(同条第4项)。中资企业即使总部在地方,很多案件也能在东京地方法院争议,依据就是这条规定。

是否必须先提出审查请求?

原则上不经审查请求也可以直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但税务处分等法律规定必须先经审查请求;反过来,入管的处分不能提出审查请求,一开始就只能通过诉讼争议。

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是自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3个月内提出的行政系统内部的不服申诉(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第1项)。对大多数处分,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同时进行。但对国税处分,国税通则法要求先经过不服申诉程序,不能直接起诉。相反,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所以要争议在留资格的取消或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只有撤销诉讼这一条路。为了不浪费期限,首先要确认针对具体处分可以使用哪种程序。

处分的例子审查请求撤销诉讼依据
在留资格取消・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不能提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
国税的更正・决定・加算税必须先经过不服申诉裁决之后国税通则法、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但书
营业许可取消・停业命令自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内与审查请求自由选择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第1项、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
地方政府拒绝许可同上同上同上

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审查行政机关的判断?

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由法院全面判断,但对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的事项,只有在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时才会被撤销(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

在留处分和许可审批大多被视为裁量处分,法院从以下角度审查: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有无错误、应当考虑的情况是否已经考虑、是否考虑了不应考虑的情况、结论在社会通常观念上是否明显欠缺妥当性。因此在撤销诉讼中,重点是用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错误,以及对照法律、通达和指南指出判断过程的缺漏。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事后更换处分理由有时会受到限制,所以准确掌握处分时所示的理由对原告有利。法院还可以通过释明处分,要求行政机关提交作为处分理由的资料(第23条之2)。

仅靠撤销不够的时候怎么办?

要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用课予义务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6项、第37条之2、第37条之3),在处分作出前加以阻止用禁止诉讼(第3条第7项、第37条之4),在诉讼期间暂停处分效力用停止执行(第25条),因违法处分造成的损失用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请求。

即使撤销了不许可处分,行政机关也不一定会重新颁发许可。争议针对申请的不许可时,应在撤销诉讼之外同时提起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第3条第6项第2号、第37条之3),争取由法院命令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处分。处分尚未作出但一旦作出就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用禁止诉讼(第3条第7项、第37条之4)。提起撤销诉讼并不会停止处分的效力(第25条第1项),所以像强制遣返令书这样一旦执行诉讼就失去意义的处分,要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损害赔偿可以作为关联请求与撤销诉讼合并(第16条)。撤销判决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第33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宗旨重新作出判断。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在留的影响:提起诉讼争议处分本身不会在在留审查中受到不利对待,但如果已经签发强制遣返令书,除非停止执行获准,否则可能被遣返。一旦被遣返,就会产生拒绝登陆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强制遣返为5年,再次被遣返为10年),在日本继续诉讼也会遇到障碍。
  • 诉的利益:在争议在留处分的过程中自行出境,可能被认定为诉的利益丧失而驳回。有回国计划的,起诉前请先确认前景。
  • 语言与证据:起诉状、准备书面用日语撰写,中文的合同、聊天记录、证明文件要附译文提交。当事人询问和证人询问有法庭翻译,庭前准备由本所常驻专属翻译用中文进行。
  • 法人的情形:中资企业作为原告时,用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代表权,即使代表人身在中国,代理律师也可以推进程序。母公司在中国的,把决策记录整理好可以使程序更顺畅。
  • 送达与开庭:当事人回国后诉讼仍可继续,但要安排法院的送达发给日本的代理人,需要本人到庭询问的期日要尽早考虑能否来日。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不利处分的通知书时。起诉期限(6个月)和审查请求期限(3个月)都从知道处分之日起算,请记下收到的日期尽早咨询。
  • 认为处分理由存在事实错误,或提交的材料没有被考虑时。
  • 收到强制遣返令书、停业命令等一旦执行就难以恢复的处分时。要同时考虑申请停止执行。
  • 目的是取得许可,仅撤销不许可不够时。要检讨课予义务诉讼的要件。
  • 像税务处分那样必须先经审查请求,程序顺序一旦弄错就可能无法起诉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入管处分的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本所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提起撤销诉讼后,处分的效力会停止吗?

不会。提起撤销诉讼原则上不妨碍处分的效力、执行和程序的继续(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项)。对强制遣返令书、停业命令等一旦执行就难以恢复的处分,要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同条第2项)。

对入管的处分可以提出审查请求吗?

不可以。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要争议在留资格的取消或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必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

回中国以后还能提起撤销诉讼吗?

在起诉期限内可以提起,但对在留处分,出境后可能被认定为诉的利益丧失。营业许可、课税处分等出境后法律地位仍然存在的处分可以继续争议。回国前请先咨询。

处分理由明明有错误,为什么还要讨论裁量?

在许可和在留处分中,法律给了行政机关判断的余地,法院审查的是有无裁量权的逾越、滥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事实认定错误意味着裁量判断缺乏基础,所以用证据证明错误就能导致撤销。

撤销诉讼胜诉后,许可就会下来吗?

撤销判决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3条),行政机关要按照判决宗旨重新判断,但不一定会颁发许可。如果目的是取得许可,要同时提起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第3条第6项第2号、第37条之3)。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的定义)、第3条第6项(课予义务诉讼)、第3条第7项(禁止诉讼)、第4条(当事人诉讼)、第8条(与审查请求的关系)、第9条(原告资格)、第11条(被告资格)、第12条(管辖)、第14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起诉期限)、第16条(关联请求的合并)、第23条之2(释明处分的特则)、第25条(停止执行)、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第33条(撤销判决的拘束力)、第37条之2至第37条之4(课予义务・禁止诉讼的要件)
  •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2条(对处分的审查请求)、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的适用除外)、第18条第1项(审查请求期限)
  • 日本国税通则法(国税处分的不服申诉前置)
  •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拒绝登陆期间)、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24条(强制遣返事由)、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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