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进入日本需要哪些法务|公司设立、行业许可、合同、在留资格的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的法务,是指在正式开展业务之前,把经营据点的形态(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分公司、代表处)、行业许可、与客户的合同、经营者和员工的在留资格、劳务与税务体制,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设计。
本文要点
- 日本法人(株式会社、合同会社)与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设立程序和责任范围上都不相同(公司法第25条以下、第575条以下;外国公司为公司法第817条、第818条)。
- 需要许可的行业若无证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影响经营者的在留资格(旧货营业法、旅馆业法、住宅住宿事业法、食品卫生法等)。
- 与日本客户签约时,应先约定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和国际裁判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2以下)。
- 经营者本人需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员工需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让员工从事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工作,会被追究助长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之2)。
- 中国母公司出资时,可能需要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办理对内直接投资的申报。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中国的贸易公司想在日本设立销售据点,但不清楚应设子公司、分公司,还是代表处就足够。
- 中国籍经营者在日本设立了合同会社,却因代表者住址和注册资金的缴纳方式,未能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
- 在日本开始做民宿或二手商品出口后,才知道需要旅馆业法或旧货营业法的许可、备案。
- 与日本客户只签了中文合同,发生拖欠货款后才发现,没有约定在哪国法院、依据哪国法律解决。
- 从中国派来的员工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却被安排在店铺从事一线作业。
进入日本的据点应选择哪种形态?
在日本持续经营,原则上应设立日本法人(株式会社或合同会社);以母公司名义直接经营可设分公司;不开展营业活动则设代表处。
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都是日本法上的法人,是与母公司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公司法第25条以下、第575条以下)。株式会社更容易获得客户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合同会社的设立和运营程序更为简便。分公司是外国公司为在日本持续交易而设立的机构,必须指定在日本的代表者并办理登记(公司法第817条、第818条);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在日本产生的债务由母公司承担。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信息收集等业务,不能开展营业活动。选择哪种形态,取决于责任切分、许可申请的难易,以及与经营者在留资格的关系。
| 形态 | 法人资格 | 依据 | 特点 |
|---|---|---|---|
| 株式会社 | 日本法人(独立于母公司) | 公司法第25条以下 | 容易获得信任。需公证章程并办理设立登记 |
| 合同会社 | 日本法人(独立于母公司) | 公司法第575条以下 | 程序简便。由出资人执行业务 |
| 分公司 | 与母公司同一法人 | 公司法第817条、第818条 | 须登记在日本的代表者。债务由母公司承担 |
| 代表处 | 无 | 无需登记 | 不能开展营业活动 |
设立公司的程序,以及中国母公司作为股东时要注意什么?
制作并公证章程、缴纳注册资金、办理设立登记,这一流程与日本人设立公司相同;但出资人是中国企业或中国居民时,还要办理外汇法申报,并准备代替日本印章证明的文件。
株式会社由发起人制作章程并经公证人公证,缴纳出资款,向法务局申请设立登记后成立(公司法第26条、第30条、第34条、第49条)。出资人居住在中国时,因没有日本的印章证明书,需要提交中国公证处出具的签名公证,以及附日文译文的母公司登记证明。中国母公司取得日本法人股份的,属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上的对内直接投资,部分行业需要事前申报,其他行业也需要事后报告。此外,把注册资金缴入后马上转走的做法,会在日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审查中被质疑经营实态,缴纳应与经营计划相一致。
哪些行业需要许可?
二手商品买卖、住宿、餐饮、建筑、房地产、酒类销售、人才中介等,都必须在开业前取得许可、登记或备案,无证经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时特别常见的是:收购二手车、名牌商品、电子产品出口(旧货营业法),民宿和旅馆(旅馆业法、住宅住宿事业法),餐饮店(食品卫生法),建筑工程(建筑业法),房地产中介(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酒类销售(酒税法),人才中介与派遣(职业安定法、劳动者派遣法)。这些许可并非公司成立后再申请即可,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管理者的资格都有规定,必须在签订房屋租约、安排人员之前确认要件。无证经营除行政处罚外还会受到刑事处罚,经营者被判有罪的,在留资格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中会被不利对待。
与日本客户的合同可以只用中文吗?
合同语言本身没有法律限制,但没有约定准据法和裁判管辖的合同在纠纷时非常不利,应当制作中日两种语言的正本,并约定以哪种语言为准。
在中日之间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依据哪国法律解释合同(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以及在哪国法院解决争议(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2以下)。没有这些约定,纠纷发生后就要先从管辖和准据法争起。日本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执行,以及中国判决在日本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在中日之间目前都被认为在实务上存在困难,因此对方财产在中国的交易,约定仲裁条款是更现实的选择。中日两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另外,违约损害赔偿(民法第415条)和解除合同(民法第541条)的条件,在合同中写得越具体,纠纷时举证就越容易。
经营者和员工的在留资格怎么办?
经营者为经营·管理,母公司派来的管理人员为企业内转勤,在日本聘用的文职和技术岗位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安排在留资格范围以外的工作,即构成助长非法就业。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审查的是营业场所的确保、经营规模、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刚成立的公司尤其要看经营计划书是否有说服力。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要求学历、工作经历与业务内容相关,不能以店铺接待、仓库作业等一线工作为主要业务。安排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工作,公司和经营者会被追究助长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之2),如果没有核对在留卡,不知情的辩解是不会被接受的。雇用外国人时还需办理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
进入日本后容易发生的纠纷和刑事风险有哪些?
货款拖欠、劳务纠纷、助长非法就业、税务申报遗漏是典型情形,一旦成为刑事案件,会影响到经营者个人的在留。
进入日本后最多的纠纷是应收账款的回收和与员工的劳动争议。刑事风险方面,除助长非法就业外,还有消费税的不正当退税和申报遗漏(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消费税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进出口相关的违反关税法,以及欺骗客户的诈骗(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拘禁刑)。经营者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即使是缓刑,因诈骗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附表一在留资格持有人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必须意识到,公司的问题会直接连到经营者个人的刑事案件和在留问题。
中国籍人士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一,经营者的在留资格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紧密相连。即使登记上有公司,如果被认定没有办公场所和实际经营,经营·管理的更新就不会获准;被认定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还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第二,中国母公司与日本法人之间的合同和汇款。向母公司借款或付款,在税务和外汇法上都要留下记录,并与日本方面的账簿一致。第三,文件语言。登记和许可申请文件须以日文提交,中文资料需附译文;合同应制作中日两种语言的正本并约定优先语言。第四,纠纷时的送达和执行。对方在中国的,起诉状的送达要依条约办理,耗时较长,而判决的相互承认在实务上被认为存在困难,所以应在签约阶段就考虑仲裁条款和在日本境内的担保。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希望在进入日本前,把据点形态(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与经营者的在留资格作为整体来设计时。
- 想确认准备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许可、登记或备案,包括营业场所和管理者的要件时。
- 与日本客户签约前,想把准据法、裁判管辖、仲裁条款、语言条款整理好时。
- 想确认员工的在留资格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构成助长非法就业时。
- 收到侦查机关、入管、税务署、劳动基准监督署的调查或询问时。我们把公司法务与经营者、员工的在留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发展为刑事案件时,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采取要求辩护人在场讯问的方针(目前实际获准在场的情形极少)。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公司,代表者必须住在日本吗?
公司法上,代表董事在日本有住所并不是设立登记的要件。但经营者本人要在日本经营,需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开设银行账户和申请许可时,没有在日本居住的负责人,实务上往往难以推进。
代表处可以做销售吗?
代表处是用于市场调研和联络的据点,如果从事营业活动,会被视为外国公司在日本持续交易,产生分公司登记(公司法第818条)和纳税义务的问题。要做销售,请设立日本法人或分公司。
中国母公司向日本法人出资需要申报吗?
这属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上的对内直接投资,部分行业需要事前申报,其他行业也需要事后报告。是否需要申报因行业和出资形态而异,请在设立前确认。
与日本客户的合同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吗?
当事人合意即可选择中国法为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但在日本法院需要举证中国法的内容,日本客户也常常不同意,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与仲裁条款搭配考虑。
员工的在留资格与工作内容不符,公司会怎样?
公司和经营者可能被追究助长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之2)。应通过在留卡核对在留资格和有无就业限制,并把业务内容调整到在留资格允许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公司法第25条以下(株式会社的设立)、第26条、第30条、第34条、第49条(章程、公证、出资履行、成立)、第575条以下(合同会社)、第817条、第818条(外国公司在日本的代表者、登记)
-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对内直接投资的申报、报告)
- 旧货营业法、旅馆业法、住宅住宿事业法、食品卫生法、建筑业法、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酒税法、职业安定法、劳动者派遣法(各项许可)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准据法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2以下(国际裁判管辖)、第118条(外国判决的承认)、民事执行法(执行判决)、仲裁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民法第415条(违约损害赔偿)、第541条(催告解除)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经营·管理、企业内转勤、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各在留资格)、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业)、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 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 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刑法第246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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