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不起诉与缓刑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何不同|中国人在日本刑事案件的五个比较轴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不起诉与缓刑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何不同|中国人在日本刑事案件的五个比较轴

不起诉与缓刑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何不同|中国人在日本刑事案件的五个比较轴

2026/09/05

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有家属这样理解并安下心来,却在宣判几个月后接到入管的通知才来咨询。不起诉与缓刑,在不必入监这一点上看似相同;但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结果。本文按比较轴逐项说明差别究竟在哪里。

核心要点

  • 不起诉不存在有罪判决,以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一概不成立。
  • 缓刑是有罪判决。毒品(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与别表第一者的特定犯罪(同条第4号之2),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一般认为亦构成上陆拒绝事由(同法第5条第1项第4号)。
  • 不起诉也会留下前历记录,在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的素行审查中可能被考虑。
  • 正因如此,本所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作为最优先目标。

不起诉与缓刑,最大的差别是什么

是有没有有罪判决。退去强制、上陆拒绝、更新审查这三项结论,都由这一点分道扬镳。

比较轴不起诉缓刑的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与前科没有有(成为前科)
毒品案件(第24条第4号第8目)不构成构成
别表第一者的特定犯罪(第24条第4号之2)不构成构成
超过1年的拘禁刑(第24条第4号第9目)不构成不构成(依但书排除全部缓刑)
上陆拒绝(第5条第1项第4号)不构成宣告刑在1年以上的可能构成
人身自由处分作出即释放可能持续到宣判
更新与永住的素行审查可能作为前历被考虑作为有罪判决而不利

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差别在哪里

不起诉时,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一概不成立;缓刑则依罪名与在留资格的组合而结论不同。

处分与判决别表第一(留学、技人国、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
不起诉不构成不构成
罚金(毒品以外)不构成不构成
缓刑(盗窃、诈骗、伤害等)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
缓刑(毒品)构成第4号第8目构成第4号第8目
实刑1年以下(盗窃、诈骗等)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
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之2与第9目构成第9目

需要注意的是:第4号之2仅限别表第一,而第4号第8目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因此永住者在毒品案件中被判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各号的结构另见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会留下前科吗,不起诉是否什么都不留

缓刑是有罪判决,因而成为前科;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不构成前科,但被侦查的事实会作为前历留在记录中。

这一差别会在在留手续中显现。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考虑要素;有有罪判决与以不起诉终结,在这一审查中的分量并不相同。依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接近半数并未被起诉(另见中文页面)。

将来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差别。即使没有被强制遣返,上陆拒绝仍会另行判断。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规定,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构成上陆拒绝事由。该号并无排除缓刑的但书,一般认为缓刑同样属于被判处刑罚。也就是说,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的判决,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却可能构成第5条第1项第4号:人可以继续留在日本,一旦出境却回不来。毒品的第5条第1项第5号更没有期间限制,罚金与违反外国法令都足以构成,再入境只能依靠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不起诉时,上述各号均以受刑罚为要件,因而都不成立。

对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申请的影响是否不同

不同。缓刑作为有罪判决直接影响素行审查,缓刑期间的更新在现实中相当困难;不起诉没有有罪判决,不会以同样的分量被对待。

但也不能说不起诉毫无影响。反复发生的案件,或者未争执事实而获起诉犹予的案件,在更新时可能被要求说明经过。

为什么把不起诉而不是缓刑作为最优先目标

因为存在取得缓刑仍会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本所把胜负放在宣判之前,即起诉前的23天。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尽早完成和解、赔偿与生活环境调整,并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 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一站式处理,受托时即确定本案涉及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再倒推设计活动。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主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

本所曾在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逮捕的案件中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起诉犹予与嫌疑不足,对在留的影响一样吗

两者都是不起诉,没有有罪判决这一点相同,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上也没有差别;但在更新审查中的说明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缓刑被撤销变成实刑,会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吗

一般认为不构成,因为该号以当初判决为准,当初为缓刑者不因撤销而构成。但成为撤销原因的新案件,会另行判断各号。

缓刑期间可以先回中国一趟吗

出境本身与能否回来是两个问题。若构成第5条第1项第4号,能否再入境还会因有无再入国许可而不同,务必在出境前确认。

已经不起诉了,为什么入管还通知我

因为存在非法居留、资格外活动这类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刑事案件结束后,入管程序仍可能独立推进,需要及早应对。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