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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认定为惯犯,量刑会大幅变动,法院看什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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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认定为惯犯,量刑会大幅变动,法院看什么来判断

一旦被认定为惯犯,量刑会大幅变动,法院看什么来判断

2026/08/31

同样是盗窃,是否被认定具有惯常性(常习性),结论完全不同。被当作单次事件处理,还有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一旦被评价为惯犯,重心就会移向实刑,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这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本文以报道过的案件为线索,拆解检察官与法院从哪里读出惯常性,并说明辩护人如何构建反证。

惯常性为什么会大幅改变量刑

所谓惯常性,说到底是把当事人看作“有反复习惯的人”,而不是“偶然做错一次的人”。日本刑事量刑不仅看被害大小,也看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危险性。一旦被评价为惯犯,即使赔偿了被害人、写了反省书,也容易被认为再犯风险并未消除。此外,在有一定前科的情况下,还可能适用《盗犯等的防止及处分的法律》中的加重类型(常习累犯窃盗),量刑的起点本身会被抬高。因此,被当作单次盗窃还是惯犯,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从报道案件看,什么形态容易被怀疑为惯犯

据2025年9月12日某新闻发布平台的报道(发布媒体名称未能确认),一名从事内装工作的50多岁中国籍男性,穿作业服进入东京都内的建筑工地,翻找约15分钟后带走电动工具2件而被查获。报道仅止于逮捕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作业服这一“道具”、短时间内直奔目标的行动、以及选择便于携带且易于变现的电动工具,都可能被用来推认“熟练”。

第一个着眼点:前科前历与手法的同一性

侦查机关首先查的是有无同种前科前历,以及手法与本次有多相似。即使没有前科,微罪处分、以不起诉结案的前历、其他县的报案记录、监控中类似的影像,都可能被串成同一人的连续犯行。手法同一性由侵入路径、时间段、目标物、逃离方式等要素的重合度判断。辩护人要做的,是把侦查方主张的“同一性”拆开,分清哪些是真正的一致,哪些只是该职业的日常行为。穿作业服进工地,对从事内装的人来说本来就是日常,单凭这一点并不构成手法特征。

第二个着眼点:工具的准备与销赃渠道

在推认惯常性时分量最重的,是工具与出口。切断器具、手套、大号袋子、车辆等准备齐全,就会被评价为并非一时冲动。反过来,如果事先已经确定了把赃物卖给谁、运到哪里,就会被认为目的在于反复获利。在日本,旧货商与二手交易平台的记录、金属回收业者的进货记录、社交软件的通信记录都很容易被扣押并按时间排列。当事人说“只有这一次”,若变现渠道先被发现,这个说法就无法维持。反之,如果能客观证明不存在变现渠道,惯常性的主张就会明显动摇。

反证要怎么做

反证不是靠辩解,而是靠生活记录来做。第一是收支记录。工资单、汇款记录、房租缴纳情况,用来说明并非以获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而是一时的经济困境。第二是行动记录。考勤表、工地出入记录、交通IC卡记录、手机位置信息,可以证明在其他被害时间自己身处别处。第三是工具来历。用公司证明或购买记录说明所持工具是本职工作日常使用之物。第四是环境整备。同住家属或公司的监督体制、回国后的接收安排、继续就业的可能性,都要具体提交。做到这一步,“属于单次而非惯犯”的主张,才会在量刑中真正起作用。

被追问其他案件时该怎么办

惯常性的调查,几乎总是伴随对余罪的追问。侦查人员会拿出其他地区的被害情况,问“这个是不是你做的”。这里有两个风险。其一,为了尽快结束羁押而含糊承认,结果被害件数与金额一起膨胀,量刑随之上升;其二,一概否认却与客观记录矛盾,反被认定为不反省。正确的做法,是先与辩护律师逐件核对时间、地点与自己的行动记录,再决定对每一件的态度。日本的羁押(勾留)原则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可再延长至多10天,合计20天,若在此期间不断追加别的案件,羁押会被反复更新。需要记住的是,是否供述由本人决定,沉默不会被作为不利证据;而一旦说出口的内容,之后很难推翻。中文表达与日文笔录之间的细微出入也常常成为争点,务必要求确认笔录的翻译内容后再签名。

对在留的影响与家属的准备

惯常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在留。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也就是说,实刑与缓刑的分界线,就是能否留在日本的分界线。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7年的统计,仅以该事由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加上与其他事由并列的情形人数也有限;不过就中国籍而言,该事由所占比例较其他国籍偏高(出入国管理统计)。建议家属尽早备齐在职证明、同住家属的陈述书、被害赔偿的资金来源,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争辩惯常性的材料,越晚越难收集。

日本語版:常習性を認定されると量刑が動く。裁判所は何を見て判断す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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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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