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与外国人结婚所需材料|材料不齐时的对策,由弁护士解说
2026/08/27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结婚时,第一道关口往往是"究竟备齐哪些材料,役所(市区町村政府)才肯收下婚姻届"。本国证明无论如何都拿不到、护照已经失效、没有在留资格——带着这类情况前往窗口,被告知"缺少这份材料就无法受理",手续就此停滞的例子并不罕见。
然而,窗口常常索要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并非法令规定的必备附件。拿不到时,实务上另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举证方法。本文先梳理必要材料,再依据2026年8月时点的信息,说明材料不齐时如何与役所、法务局交涉。
在日本与外国人结婚时适用哪些法律
婚姻成立所需的实质要件(婚龄、非重婚等),就各方当事人分别依其本国法(《法律适用通则法》24条1项)。婚姻方式则依婚姻举行地法;在日本举行婚姻且当事人一方为日本人时,必须依日本法的方式(同条2项、3项但书)。换言之,只要在日本结婚,向市区町村役所提交婚姻届就无法绕开。
婚姻依户籍法规定申报而生效力(民法739条1项)。关于申报地点,涉及外国人的申报在申报人所在地办理(户籍法25条2项),此处的"所在地"通说包含临时停留地。
由此可见,役所审查的核心在于"外国人一方是否满足其本国法上的婚姻要件"。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只是为证明这一点而被要求提交的手段。
必要材料一览
以日本方式提交婚姻届时,基本材料如下。
日本人一方
- 婚姻届(需两名成年证人签名)
- 本人确认材料(驾驶执照、个人编号卡、护照等)
- 户籍证明书(户籍誊本)——依令和6年3月1日施行的修改户籍法,本籍地以外的窗口职员亦可确认本籍地户籍,故原则上无需附上。但各自治体运用有别,建议事先确认
外国人一方
-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单身证明书)及其日语译文
- 护照(证明国籍的文件)及其日语译文
- 出生证明书(役所要求时)及其日语译文
- 在留卡、住民票等(役所要求时)
以外语作成的文件,必须附上载明翻译者的译文(户籍法施行规则63条)。翻译者无需资格,由当事人本人翻译亦无妨。不过,有的役所要求译文注明翻译日期、翻译者姓名与住址,有的役所要求连认证印与栏外记载一并译出,格式方面务必向受理役所确认。
按国籍需注意之处
相当于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文件,名称与发行机关因国而异。以下就主要国籍列出实务上最易受挫之处。
- 中国——通行做法是由驻日中国领事馆出具声明书,再配以证明该签名的公证书。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日之间生效,驻日中国大使馆已停止领事认证业务,认证路径与从前不同,须予留意。
- 韩国——使用婚姻关系证明书与基本证明书。二者多须为"详细版"方获受理,误取一般版、简略版而返工的情形颇多。
- 越南——由驻日越南大使馆、总领事馆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但其前提是本国人民委员会等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发行后6个月以内的原件),以及证明来日后单身状态的文件。若以日本市区町村发行的"未办理婚姻申报的证明书"充当后者,须涵盖在日期间的全部时段,搬迁次数多者需向多个自治体分别申请。
- 菲律宾——使用驻日菲律宾大使馆发行的LCCM(婚姻能力证明)。CENOMAR(无婚姻记录证明书)自发行起仅6个月有效。菲律宾法不承认离婚,故在菲有婚姻经历者另需婚姻无效、撤销的确定判决,此处最易卡住。
- 泰国——驻东京泰王国大使馆等自2020年4月1日起停止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现行做法是,就泰国市区役所发行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取得泰国外交部认证,并在该认证后3个月以内取得大使馆认证,再行提交。
- 美国——美国政府不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且自2025年9月1日起,驻日美国大使馆、领事馆亦停止了从前办理的宣誓供述书公证。转而以美国各州公证人出具的宣誓供述书(尽可能取得附加证明书认证)等应对,但役所是否接受,事先确认不可或缺。
- 台湾——由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发行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在台湾无户籍者改用宣誓书,惟代表处自身即提醒,有部分市区町村不接受该宣誓书。
另一方面,尼泊尔、缅甸、蒙古、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国,往往无法从公馆的官方信息中确认文件名称。此类国家,宜以直接向大使馆、领事馆查询为起点。驻尼泊尔日本国大使馆已就"自称代办婚姻手续的业者交付伪造证明书并索取高额费用"的受害情形正式发出提醒,取得文件的渠道亦须格外谨慎。
拿不到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时的对策
此节为本文核心。首先请务必把握一点: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并非法令上的必备附件。户籍实务的构造是,外国人当事人应向市町村长举证其满足本国法上的婚姻要件,而附上该证明书只是被认可的原则性举证方法(昭和24年5月30日民甲第1264号民事局长回答)。
因此,拿不到证明书并不等于"不满足要件"。不过是举证方法回归原则形态,就本国法的内容与身分关系事实逐项举证而已。实务上,下列三种类型被用作替代手段。
- 宣誓书——在本国领事等面前宣誓已达婚龄、本国法上无婚姻障碍,并由领事等签名者。
- 婚姻证明书——就依外国人当事人本国法的方式在日本国内举行的婚姻所发行的证明书,视为已就要件具备作出概括证明而予受理的处理方式。
- 以申述书为中心的组合——申述书,加上可确认国籍的材料、出生证明书、证明身分关系的文件、本国法相关条文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实务的重心即在此类型。
申述书并无法定格式。实务上载明:①无法提交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理由(本国无发给制度、本国官方未掌握身分关系、发给遭拒、无法返回本国等);②现为单身、不构成重婚;③已达本国法上的婚龄、无其他婚姻障碍;④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父母姓名等身分关系事实;⑤所载内容属实之旨与本人签名。
先例上,仅凭申述书,或以申述书与出生证明书等的组合而准予受理的事例已累积不少。本国官方未掌握身分关系的巴巴多斯人案(平成7年3月30日民二第2644号回答)、本国无发给制度的罗马尼亚人案(平成4年6月30日民二第3763号回答)、遭拒绝发给的摩洛哥人案(昭和62年7月2日民二第3458号回答)即为代表。对于在日韩国朝鲜籍、台湾出身者,早有通达认可凭申述书与证明身分关系的文件受理(昭和30年2月9日民甲第245号通达)。
与役所、法务局交涉——如何闯过"受理伺"
市町村长于户籍事务的处理产生疑义时,可经由管辖法务局等向法务大臣请求指示(户籍法施行规则82条)。此即实务上所称的"受理伺"(受理照会)。材料不齐的婚姻届,多半被送入这道程序。
其实际状况,总务省行政评价局令和4年1月的报告书以具体数字予以揭示(该报告调查了16个法务局自平成29年4月至令和2年10月末就涉外婚姻届所作答复的受理照会181件)。自受理照会至答复的平均日数为40.5日,耗时100日以上者14件,耗时最长者达528日。该报告书并指出,因法务局内部缺乏判断基准等缘故,就同一国家的同种照会,即便在同一法务局管内,指示亦有互异的情形。
更须注意的是,就户籍事件中市町村长的处分,不适用行政手续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户籍法127条)。既无制定并公开审查基准的义务,亦无设定标准处理期间的努力义务。期限在制度上并无法律上的约束。
正因如此,此阶段的准备与交涉足以左右结果。将替代文件备齐而不多不少;在可能范围内加附认证以省去真实性审查;并抢先以书面呈现法务局意欲确认的事项——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缩短照会期间,甚至回避照会本身。
本所就材料不齐的案件与法务局交涉、促成婚姻成立,已有实绩。例如,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弁护士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发行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通过分析入管当局既往的许可事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遭不受理时可循的救济途径
鲜为人知的是,婚姻届的不受理是可以争的,只是路径与一般行政处分不同。就户籍事件中市町村长的处分或不作为,不得提起审查请求(户籍法123条)。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通道已被封闭。
取而代之者,是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不服申立。就户籍事件认为市町村长的处分不当者,得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不服申立(户籍法122条)。申立的管辖法院并非申报人住所地,而是市区町村役所所在地的家庭裁判所(家事事件手续法226条4号)。家庭裁判所必须听取该市町村长的意见(同法229条2项);认申立有理由时,必须命该市町村长为相当的处分(同法230条2项)。制度设计上并非仅止于撤销不受理,而是可以作出"应予受理"的处分命令,这一点至关重要。
三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没有在留资格,婚姻届就不会被受理"——此说有误。婚姻的申报,须经确认其不违反民法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定及其他法令的规定后,方得受理(民法740条),而在留资格并不在其中。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通则法24条1项),在留资格不过是日本行政法上的地位。申报地点亦以所在地为足,与住民登记无关(户籍法25条2项)。
误解二"没有护照原件就无法受理"——依前述总务省报告书,法务省已表明见解:无法提交作为国籍证明的护照原件时,可令其提交复印件连同载明无法提交理由的申述书,据以综合判断婚姻届可否受理。实际上,亦有凭申述书与护照复印件而使婚姻届获得受理的事例。
误解三"结了婚就能拿到在留资格"——此说亦误。婚姻届的受理与在留资格的取得是全然不同的手续。处于非法滞留状态者欲回复正规在留,须向入管当局出头,在退去强制手续之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婚姻的成立虽是该审查中受重视的情事之一,但其本身并不产生在留资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人士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围绕婚姻届受理的交涉,正是这一业务的延长线。
如前所述,本所曾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起诉的咨询人,自婚姻与认领一度不受理的局面出发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例,一名女性因冤案被问以不法就劳助长罪、濒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予以争执,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不以行政的既有运用为当然前提,而在宪法、行政法的层面正面论辩,结果上正是守护依赖人权利之道。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婚姻成立后的在留资格申请,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对应。
※ 既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被告知"材料不齐所以结不了婚"时,无须就此放弃。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并非法令上的必备文件;存在无法取得的事由时,实务上认可改采以申述书为中心的替代举证。问题在于,窗口是否接受这一转换,以及如何闯过受理照会。准备的质量与交涉的脉络,将直接左右结果。
本文系基于2026年8月时点信息的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弁护士咨询。各国公馆的处理方式变动频繁,文件名称与格式,务请向受理役所及该国公馆确认。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民事事件に対応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