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特定技能・经营管理在留资格逾期滞留(オーバーステイ)后该怎么办
2026/08/27
刚刚离开接收机构,或者公司营业额下滑、在留期间更新未获许可。就在这样的过程中,在留期限已经过去,却不知该如何是好,日子一天天过去。以特定技能或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来到日本的当事人,常常带着这样的处境前来咨询。期限已过这一事实本身无法改变。但是,此后采取何种行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继续留在日本,以及一旦出境后需要经过多少年才能再次入境。以下结合这两种在留资格特有的情况,说明法律上的处理方式以及现在可以做的事情。
特定技能或经营・管理的在留期限过后,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未取得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许可,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的状态,构成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的非法残留罪。法定刑如同项正文所定,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与此同时,该状态还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刑事处罚程序与强制离境的行政程序会同时推进。这一处理不因在留资格种类而不同,特定技能与经营・管理完全一样。
离开接收机构之后什么都不做会有什么后果
不必等到在留期限届满,在留资格本身就可能被取消。所属机构或合同机构发生变更时,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负有在14日以内申报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规定,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而在留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取消时可能会指定出境所需的期间,超过该期间仍然滞留的,可能成为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3号、第3号之2、第3号之3的对象。
反过来说,只要在留期间尚未届满就采取行动,路仍然存在。特定技能的当事人,一旦确定新的接收机构,应尽快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经营・管理的当事人若继续经营事业,则应提出更新申请。只要在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在作出处分之日,或者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满2个月之日以前,都可以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0条第6项)。非法残留罪的条文之所以特意加注“包括依第20条第6项规定可以在本邦在留的期间”,正是因为如此。等待审查本身并不是逾期滞留。但期限一旦过去,这条路就无法使用了。
经营・管理被认定为“没有事业实态”会造成什么不利
不仅更新难以获得许可,还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审查对象,并影响此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确保事业所、以及事业的规模与持续性符合上陆许可基准省令所定要件为前提。仅有登记而无法确认事业实体、办公场所实际未使用、既无收入也无支出等状态,在审查中会被作消极评价。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事情,因此无法呈现事业实态,会直接被评价为希望在留的理由本身缺乏说服力。特定技能同样如此,关键在于能否说明基于与接收机构之间雇佣合同的实际就劳情况。应当准备的是下列客观资料。
- 事业所的租赁合同,以及能够显示该场所实际使用情况的资料
- 确定申告书、决算书、账簿等税务方面的资料
- 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合同、发票、收付款记录
- 雇佣合同书、工资台账、社会保险相关资料
- 特定技能的情形,还包括与接收机构的雇佣合同、工资明细、出勤及支援记录
每一份资料单独看或许只是片段,但只要彼此之间没有矛盾并能够相互衔接,就足以说明事业或就劳确实在运作。相反,如果让人看出资料是事后补做的,反而会带来不利。请把手边现有的资料原样整理后带来。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前往入管申报有什么意义
此后再次进入日本所需等待的年数会有很大差别。入管法第24条之3就符合第24条第4号ロ等情形者,规定了成为出国命令对象的五项要件。
- 在依第27条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抱有尽快出境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同条第1号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思(同号ロ)
- 不属于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第9号的任何一种情形
- 入境之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同条第3号所列举的犯罪而被判处拘禁刑
- 过去未曾被强制退去出境,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
- 可以确实预期其将尽快离开本邦
全部满足上述要件时,主任审查官应尽快命令出境,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境期限(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与退去强制程序不同,该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
主动申报与被查获,再次来日的时间相差多少
适用的上陆拒否期间条文不同。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申报,并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情形(第24条之3第1号ロ),此后若拟从事短期滞在的活动,则为自出境之日起5年(同项第9号ヘ)。若被查获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将转为退去强制,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项第9号ハ);过去已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则为10年(同项第9号ニ)。《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也明确记载,为申报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属于积极要素。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在事业经营出现困难之时、在合同终止之时前来咨询,可供选择的路仍然存在。
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入管法第50条第1项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务大臣仍可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由特定技能或经营・管理转为非法残留的案件,多数在同项第5号(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事情时)的框架下审查。同项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等,设有“以认定不许可在本邦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之特别事情者为限”的加重要件;但仅有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并不属于该但书的对象。这是一个有利的出发点。
程序方面,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者提出(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作出判断的时点,是当事人服从认定・判定之时,或者异议申出被裁决为无理由之后(同条第4项)。考量事情由第50条第5项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包括内外各种形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事情。指针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实施的措施。作出不许可处分时,应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尽快告知(同条第10项)。
刑事处分从轻,就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非法残留罪的法定刑不因滞留期间长短而改变,随期间长短变化的,是检察官对处分的选择以及量刑的幅度。在实务上,逾期滞留期间的长短,作为持续违法状态的时间,是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因素。期间较短、主动申报、生活基础与家族关系明确的案件,较易趋向较轻的处分;期间长期持续,并伴有非法就劳、伪造文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则较易趋向较重的处分。不过案件之间存在幅度,无法一概而论。而且,即使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处分或缓刑,依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程序仍会照常推进。反过来,若实刑超过1年,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会适用,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将大为严峻。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辩护活动,与争取在留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在警察署的首次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部流程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第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还可以使用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行事的翻译。对于必须详细说明事业内容、交易经过与雇佣合同实态的特定技能・经营管理案件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第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介绍两件相关案例。其一,是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委托人的案例。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二,是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例。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估算。
结语
从察觉在留期限已过的那一天起,到被查获之前的这段时间,是选择最多的时间。特定技能的当事人能在这段时间内找到新的接收机构,经营・管理的当事人能整理出多少可以呈现事业实态的资料,将决定此后的走向。请不要独自承受,尽早前来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取得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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