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签证辞职后变成非法滞留(逾期居留)怎么办
2026/08/27
持就业类在留资格来日本工作的人,辞职之后迟迟找不到下一家公司,时间一天天过去,等到察觉时,在留卡上的期限已经过了。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辞职本身并不违法,在留资格也不会在辞职的第二天就消失。但如果辞职后什么手续都不办,情况就会悄悄转变为在留资格被取消,或者构成可被刑事处罚的非法残留。本文按照条文梳理从辞职走到逾期居留的路径,帮助您确认自己现在站在哪一步。
辞职当天就算非法残留吗
不是。在在留卡记载的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在留资格本身仍然存在。非法残留指的是入管法70条1项5号所说的,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含依20条6项可以在日本停留的期间)仍留在日本的状态,分界线不是辞职日,而是届满日。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一边等待新公司的内定,一边越过了届满日,从那一刻起法律地位就发生根本变化。
辞职后没有申报,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持就业类在留资格的人,在与作为雇主的契约机关之间的契约终止时,以及新签订契约时,负有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的义务。没有申报,在当局看来就像是持续处于不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入管法50条5项也把素行列为考虑事情之一。
此外,入管法22条的4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持续下去(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列为取消事由之一。至于经过多长时间才成为取消对象等细节,需要直接查阅条文和最新的实务运用,因此本文不对具体期间下断言。请把握的是:辞职后不从事活动的状态持续下去,本身就进入了22条的4这一独立的取消轨道;而且在留资格被取消之后仍然留在日本的,可能成为入管法70条1项3号、3号的2、3号的3所定刑事处罚的对象。
超过在留期限还留在日本,构成什么罪
构成入管法70条1项5号的非法残留。其法定刑依同项柱书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逾期居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而是可被刑事处罚的犯罪。与此同时,依入管法24条4号ロ,非法残留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刑事方面得到不起诉处分或缓刑,符合24条4号ロ这一事实并不改变,入管程序仍会另行推进。所谓刑事处理得轻就可以留在日本,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找到新工作后,可以通过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挽回吗
如果在留期间还没有届满,可以根据新公司的工作内容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入管法20条)或在留期间更新的许可。另一方面,一旦超过届满日,制度上并不设想通过通常的变更、更新手续恢复在留资格,而是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因此,抱着等拿到内定再去咨询的想法而越过届满日,是最应避免的经过。
另外,期限过后仍继续打工的,可能成为入管法70条1项4号的对象,退去强制事由上也可能加上24条4号イ。非法残留之上再加非法就劳,犯情会朝更重的方向评价,也直接关系到50条5项的素行等评价。就雇主一方而言,入管法24条3号的4的助长非法就劳,其结构是仅凭行为本身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
可以用出国命令回国吗,下次什么时候能来日本
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人属于可能适用入管法24条的3出国命令的类型,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5项要件。①在27条的违反调查开始前,怀着尽快出国的意思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1号イ),或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出国的意思(1号ロ);②不属于24条3号至3号的5、4号ハ至ヨ、8号或9号中的任何一项;③进入日本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窃盗强盗、诈欺恐吓等一定的罪被处以拘禁刑;④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出国命令经历;⑤可以确实预见其会尽快出国。成为出国命令对象时,主任审查官应尽快命令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55条的85第1项)。该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
下次能来日本的时间取决于以何种途径离开。
- 因出国命令出国的,自出国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
- 属于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24条的3第1号ロ类型的人,之后若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为5年(同项9号ヘ)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出国命令经历的,为5年(同号ハ);已有上述经历的,为10年(同号ニ)
- 被退去强制后取得52条5项的决定并在期限内自行出国的,除以短期滞在为目的者外,为1年(同号ロ)
- 因符合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5条1项10号没有期间的限制
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该如何判断
核心是入管法50条。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只要符合同条1项各号之一,法务大臣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辞职后非法残留的案例,多数是主张同项第5号,即法务大臣认为有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事情。
重要的是1项但书。对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期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设置了加重要件,即以认定不许可在日本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情事为限。仅涉及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对象,这是有利事情;反过来说,一旦实刑超过1年,这道墙就会立起来。因此,减轻刑事处分的活动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阶段起一体设计。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同条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得再申请(同条3项)。判断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48条8项的判定,或者对异议申出被裁决为无理由之后作出(同条4项),考虑事情由同条5项法定。作出不许可处分时,须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10项)。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辞职后陷入逾期居留的人,很多抱着这样的心情:只是有一段没有工作的时间,并没有做坏事。但在程序上,能否说明这段空白期间往往决定结论。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的,属于24条的3第1号イ,以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仅为1年;若因被查获而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则按退去强制处理,为5年或10年。
运用层面同样有差别。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并就50条5项的各项考虑事情说明评价思路,其中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作为消极要素评价。辞职后的空白拖得越久,这两种评价就越向相反方向拉开。
本事务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终结,全部工序由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就业类在留资格转为非法残留的案件,需要把刑事处分的前景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放在同一张设计图上考虑,因此从最初阶段就由同一名律师一贯负责,具有实际意义。
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或当局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为本人工作的翻译,用母语说明辞职的经过、求职的实际情况、身体状况与家庭事情等直接影响结论的细节。刑事手续结束后所需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个案例。其一,以观光目的来日本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程序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立场,律师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报价。
结语
辞职后的逾期居留不是某一天突然发生的,而是时间一点点累积而成的。正因如此,从哪个时点开始行动,会改变可以使用的制度,也会改变下次能来日本的时间。到今天为止,能做的事情一定还有。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所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基于个别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
拥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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